用強制責任保險填補食品安全漏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8 11:00
◎舒聖祥
實施四年,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從染色花椒、毒生薑到近期曝光的鎘大米、毒皮蛋,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摧毀食品安全監管公信力。相關負責人介紹,如何“重典治亂”將是《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討論最激烈的焦點。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原來的《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的稱謂之變,本來被人們寄予很高期待,然而不容否認的現實是,新法實施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仍舊此起彼伏,可憐的中國消費者始終未能告別那種整日為“什麼能吃什麼不能吃”而苦惱發愁的日子。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故,讓公眾對當下的食品安全監管越來越沒有信心;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新法雖然只實施了四年,可是已經亟待修訂。
新法四年就需修訂,是因為現實變化太快,還是因為法律本身滯後,且不細論;但是,修訂之後就能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斷發生嗎?說實話,恐怕誰都難有這樣的自信。“食品安全乃國家安全”,用嚴刑峻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用嚴格問責強化食品安全執法,讓食品製造者有所畏懼,讓食品監管者有所承擔,這都是法律修訂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無論新法能夠怎樣“重典治亂”,也無論新法如何強化監管問責,好的法律必須要有好的落實才有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的食品安全問題,既是法律缺陷的問題,更是監管不力的問題。
筆者以為,除了繼續加強政府監管之外,新法修訂還非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管,借助市場的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一個可靠的途徑是,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強險一樣,以法律形式建立起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不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後及時補償受害消費者,其最大的價值還在於,這是對政府監管體制的補充,能夠利用市場力量,促進投保企業重視食品安全。因為,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險公司要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會很認真地監管食品安全。這就是食品安全監管的市場機制。
事實上,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強制實行食品責任保險早有先例。如我國台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中就有此規定。在很多的國家,不投保的食品就不敢在市場上銷售,就像不投保的汽車不敢在路上開一樣。一方面,這個保險是強制投保的,不投保就是違法;二是,不投保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因為有著非常嚴厲的罰則,相關企業可能就會有破產的風險。反過來,保險公司為了降低風險,也會對食品生產過程全程跟踪;如果保險公司不負責,法律還可以取消其開展此項業務的資格。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對食品安全進行相互制衡,只要製度設計得當,必然會成為政府監管力量之外的有益補充。其實,我國現在也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只不過企業投保率很低,而且主要都集中在出口產品上。這難道不是很奇怪嗎?出口產品本身質量較高卻都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本身“二流”、“三流”的內銷產品反而不投,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國外對食品安全的懲處要遠比國內嚴厲,企業不投保就有可能賠不起;這還說明,強制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很多國家的通例,不投保就無法銷售。所有這些,正是我們需要藉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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