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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賦稅署:同一店中獎12張 至少要有2400張發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14 20:14


財政部官員表示,民眾一次兌中統一發票十二張且為同一家店所開出,按中獎機率估算相當不合理,國稅局因而勸說退還獎金,必要時也將前去瞭解店家是否依規定開立發票,店家或員工若「暗槓」顧客發票兌獎,恐違反稅法及刑法侵占罪。(黃悅嬌報導)

有女大生對中十二張兩百元統一發票,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說明並繳回獎金,向媒體投訴國稅局找麻煩。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明,實務上發現,拿到大量發票者,如店老闆、股東、員工等關係人,有的是顧客未拿走的統一發票,有些是蓄意在沒有顧客的深夜時段,開立小額發票,以取巧方式來領獎,都不合規定。以本案來看,兩百元的中獎機率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按中獎率估算,至少須持有兩千四百張同一家店家所開立的發票,換言之,女大生與五六名同學在同一家店,每人每天至少要消費取得十六張以上的發票才有可能中這麼多張。但女大生僅取得一百多張發票即中十二張不合常理。因此國稅局才會要求說明並勸說退還。『我們會勸得獎人把領的款項繳回國庫,若他不願意,事後確有侵占,我們甚至可以訴訟方式追索,若他不服可循救濟。』

官員也表示,必要時也將前往店家進一步了解是否依規定開立發票給顧客,若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可依稅捐稽徵法處以發票消費金額的百分之五,若涉及刑法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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