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證監會擬放寬QDII業務資格準入條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4 22:20
中國證監會周四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擬修改《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一方面是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創造相對寬鬆和公平的監管環境,另一方面是根據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則。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調整證券經營機構QDII業務的資格準入條件,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修改適當降低了QDII業務資格的財務指標門檻,同時加強對人員配備的要求。
二是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擔任QDII業務的境外投資顧問的條件,理順母子公司的合作機制。
三是根據實踐情況調整QDII產品的業績披露標準。
四是調整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範圍。
五是完善外匯額度管理的有關表述。
六是根據新修訂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集合細則》),相應調整有關內容。
此外,證監會還將《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修訂為《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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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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