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走在被認可的路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13 08:35
嚴湘君
比特幣和監管及司法機構間的頻繁對話正在拉開帷幕。上周,美國地區法院剛為比特幣的“貨幣身份”正名,這周就有監管機構開始對相關公司進行傳喚。
據《華爾街日報》報導,紐約州金融服務部(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DFS)已經向大約20家從事與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公司發出了傳票,問詢的內容將與反洗錢計劃、消費者保護以及投資策略相關。被傳喚的公司包括Coinbase Inc、BitInstant、Coinsetter,以及一些由萊溫斯基兄弟(Winklevoss)資助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傳票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問詢,但不代表被下達傳票的公司本身有任何不當行為。
Coinsetter的首席執行官傑倫·盧卡維茲(Jaron Lukasiewicz)對監管機構的傳喚持開放態度。他:“這對比特幣空間中的公司來是一個開啟與監管者之間必要對話的機會。監管者會發現,大部分公司都在朝合法化比特幣的方向努力,並且想要建立一個橋樑,幫助監管者理解和支持這些金融創新。”
DFS有關負責人本傑明·勞斯基(Benjamin Lawsky)表示,周一,DFS還將發布一個表達對虛擬貨幣未能遵守紐約州相關法律擔憂的備忘錄。“很多原因使我們相信,為虛擬貨幣設置合適的監管門檻將會對虛擬貨幣行業的長期發展有益。”勞斯基表示。
事實上,就在上周三,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地方法院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特雷登·史維斯比特幣儲蓄信托案(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TRENDON T. SHAVERS and 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中剛剛裁定,比特幣儲蓄信托在證券法案相關條款的管轄範圍之內。
“本案中最關鍵的一點是確定比特幣儲蓄信托投資是否構成貨幣投資。”判決書指出,“很明顯,比特幣可以被用作貨幣。它可以用來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比特幣的唯一局限就是接受其作為貨幣的場合是非常有限的。然而,它可以用來兌換傳統貨幣,例如美元、歐元、日元和人民幣,因此比特幣是一種貨幣。”
比特幣是一種用開源的P2P技術軟件而生的虛擬貨幣,這一概念最初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或為化名)在2009年提出。比特幣系統是獨立存在的,其運行不依賴於中央銀行、政府、大型企業的支持或者信用擔保。
目前,獲得比特幣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用戶可以在比特幣交易市場購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有可以用其主權貨幣購買到比特幣的線上或下市場;第二,用戶還可以通過解決交易信息打包數據塊中的數學問題獲得比特幣,此舉類似現實世界中尋找金礦的過程,因此被稱為挖礦(m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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