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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佔地9年 判拆屋還地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9 19:53


雲林縣政府39年前將土地租給救國團,九年前期滿不想續約,救國團持續繳租金拒絕搬遷,雲林縣政府提告要求返還土地。一、二審原本判決雲林縣政府敗訴,但更一審逆轉,認定雙方25年前改採短期租約,已預留期滿收回公用的彈性,改判雲林縣政府勝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救國團上訴,全案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雲林縣政府主張,民國65年間將坐落於斗六市府前街58號的土地,租給中國青年救國團興建房舍,租賃期限到95年止,期滿不再續約,但租約到期後想收回土地,救國團卻持續繳納租金拒絕搬遷。救國團主張,租約屆滿後仍繼續繳租,雲林縣府沒有立刻表明反對,救國團有理由認為可以長期使用,雙方成立不定期契約關係,縣府不該濫用權利要求他們拆屋還地。

一、二審都判決雲林縣政府敗訴,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雙方的租約先前就已經從長期合約改為三年一約,當時雲林縣政府基於房舍老舊,使用效益不佳,透過租期調整保留收回公用的彈性,而且租約沒有規定雲林縣府有續租義務,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改判救國團敗訴,必須拆屋還地,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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