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結算“持證”在即
鉅亨網新聞中心
曹金玲
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拿到跨境結算的“身份證”。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最新從業內知情人士處獲悉,繼今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文,擬開展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以來,雖然正式批復的試點名單尚未下發,但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多家支付機構都有望在首批名單之列。
根據外匯局發文,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可申請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的業務,只需要相關第三方支付機構所獲牌照的業務範圍含“互聯網支付”。
“明確試點申請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支付企業的跨境業務。”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而成為試點支付機構之后,最大的好處之一是支付機構可以集中批量地為客戶辦理跨境結算,而且這一跨境互聯網交易的個人客戶結售匯不受年度總額限制。
第三方支付跨境結算開閘
“試點地區有互聯網支付業務範圍的支付機構基本都會申請,”上述相關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說,“一些機構在4月底就基本清楚是否在試點名單之中,但目前還沒有正式批文。這對試點機構來說就像一張業務的‘身份證’。”
今年3月,外匯局下發《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擬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地區開展試點,允許參加試點的支付機構集中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
所謂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小額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交易雙方提供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
據了解,有關部門要求支付機構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申請開展的業務範圍,申請種類可以細分為:境外購物業務(C2B或C2C)、境外個人從境內購物業務(B2C或C2C)、機構進口業務(B2B)、機構出口業務(B2B)、旅遊服務收入、旅遊服務支出、對外支付學費、其他業務等。
簡單而言,境內客戶可以直接支付人民幣,支付機構匯總跨境支付交易需求,然后代理客戶集中到合作中資銀行進行匯兌,以外幣形式支付到境外收款賬戶;反之亦然。支付機構則在此過程中收取一定費率。[NT:PAGE=$]
“根據我們最新開始的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收取交易總額0.6%的費率。”一家地處南方的支付機構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一般收款賬戶T+0~2天到賬。”
實際上,此前已有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從事跨境業務,主要是與銀行和境外國際卡組織合作。
早在2007年,外匯局就批復支付寶辦理境外收單業務,允許其為境內個人在境外網站購買的商品提供代理購付匯服務;2009年又批復財付通開辦同類業務。2011年3月后,外匯局則以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為基礎,形成了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方案。
避免繞道中資行
“監管部門希望第三方支付一定要找境內的合作中資銀行一起推進跨境支付,這樣有利於風險管控。”上述相關知情人士還對本報記者說,“此前有支付公司與國際卡組織合作,在境外進行收單,並通過境外銀行或其他境外組織兌換成人民幣進入境內的方式,已經被叫停,主要是因為繞過境內銀行,使得跨境交易情況難以被監管。”
該人士繼續說:“事實上,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創新業務方面,尤其這些涉及境內外資本流動的領域,監管部門希望他們與境內銀行多合作,因為銀行可以作為其中一道防火墻,存管銀行需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上報情況,使得第三方支付的合規業務能夠被及時監管到。”
根據《指導意見》,支付機構應選擇其境內人民幣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1個存管銀行外匯備付金賬戶,同時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超過3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合作銀行,每家合作銀行可開立1個外匯備付金賬戶,以上兩種賬戶均可辦理集中外匯收付和結售匯業務。
目前,中行和工行是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的主要合作銀行。同時,一些股份制銀行也開始瞄準這一領域,中信銀行上海分行就在今年4月與快錢支付簽訂《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合作協議書》,成為其申辦試點資格中的四家合作銀行之一。
根據計劃,今年外匯局將在具有跨境互聯網支付實際需求、業務量較大且技術條件較為成熟的支付機構開展試點。
“無限額”跨境結算?
“成為試點支付機構之后,最大的好處之一是可以集中批量地為客戶辦理跨境結算,而且這一跨境互聯網交易的個人客戶結售匯不受到年度總額限制,這也是支付機構在這一業務上的優勢所在。”上述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NT:PAGE=$]
根據《指導意見》,支付機構應在規定時間提供通過銀行辦理的逐筆購匯或結匯信息,銀行按照現行規定報送結售匯統計報表。個人項下結售匯業務,銀行還須按現行個人法規規定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依法開展跨境互聯網交易的個人客戶結售匯不受到年度總額限制。
當然,監管部門也通過一些方式來進行風險管控。支付機構可集中為客戶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但應實現交易信息的逐筆還原,不得軋差收付匯和結售匯。支付機構辦理的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應當具有真實交易背景,且原則上每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
“雖然通過試點支付機構進行交易的個人客戶結售匯不計入年度總額限制,但監管部門一定會對單邊額度進行嚴格管控,在資金流動的速度上予以一定控制。”一位支付行業人士對本報記者說,“當然,這一試點既是順應跨境支付結算的需求增加,也是與人民幣國際化的步調一致。”
試點期間,支付機構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書面上報客戶跨境互聯網支付金額、筆數、交易性質、國別等總量報告,並對每月累計交易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客戶交易情況上報累計高額支付報告,經核查屬於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將停止為該客戶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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