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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廣積科技: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4 17:10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31,821,90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07~104/11/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5.00~7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535,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1年1次1500仟股,102年1次2000仟股,103年1次2000仟股,103年2次1500仟股

,104年1次2000仟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1/11/27-102/1/25皆因執行期間因股價上下波動,限時、限價、限量交易等因

素,致部份買單未能撮合。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擬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一○四年九月七日至一○四年十一月

六日止預計買回貳佰萬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四五至七五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適用「一○四年庫藏股轉讓員工辦

法」。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第二案

案 由:擬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依據上列辦法之規定本公司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並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聲明書(詳附件)。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以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員工之執行認購權

利,於本公司遇有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在依規定辦

理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止之期間內,不得執行之。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經正式任用之本公司員工、未滿三個月表現傑出經董事長

同意之員工或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且於

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即享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認購權利。員工

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

定之,為落實本公司治理精神,針對協理級主管以上之認股狀況應提報董事會核備之。

另前述員工一旦提出辭呈者,即喪失執行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認購權利。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決議通過後施政,修改時亦同。

第九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改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八四,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壹億

伍仟萬元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五點八八,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務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廣積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45至75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

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廣積公司所訂股份買

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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