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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康生物科技集團(1)建議公開發售,以及發行紅股;(2)申請清洗豁免;及(3)有關包銷協議之關連交易(摘要)

鉅亨網新聞中心

(1)建議按每股發售股份0.16港元公開發售
         不少於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644,023,148股
                發售股份,基準為於記錄日期
          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獲配發一股發售股份,以及發行紅股,
          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一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股紅股及
              每認購兩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份紅利認股權證;
                  (2)申請清洗豁免;及
                 (3)有關包銷協議之關連交易
概述

建議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

本公司建議透過發行不少於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籌集不少於約250,000,000港元(未計開支),及透過發行不多於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籌集不多於約263,000,000港元(未計開支),認購價為每股發售股份0.16港元,基準為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已發行股份獲配發一股發售股份,以及發行紅股,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一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股紅股,及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兩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份紅利認股權證。

根據本公布日期之已發行股份1,564,846,293股及假設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期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並無任何變動及於記錄日期前現有購股權並無獲行使,於公開發售完成後,將會發行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1,564,846,293股紅股。倘現有購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則於公開發售完成後,將會發行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及1,644,023,148股紅股。

假設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期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並無任何變動,根據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建議將予配發之最低股份總數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1,564,846,293股紅股,相當於:(i)於本公布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200%;(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及紅股擴大後之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66.67%;及(i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所有認股權證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7.14%。

假設現有購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及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期間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根據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建議將予配發之最高股份總數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及1,644,023,148股紅股,相當於:(i)經現有購股權獲悉數行使而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200%;(ii)經配發及發行公開發售及紅股擴大後之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66.67%;及(i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所有認股權證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7.14%。

記錄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按連權基準買賣股份之最後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五)。股份將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一)起按除權基準買賣。為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股東須於記錄日期登記為本公司股東及並非除外股東。

根據紅利認股權證將予發行之股份

根據不少於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為基準,將予發行不少於782,423,146份紅利認股權證(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行使價每股認股權證股份0.20港元(可予調整)認購782,423,146股認股權證股份),及不多於822,011,574份紅利認股權證(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行使價每股認股權證股份0.20港元(可予調整)認購822,011,574股認股權證股份)。

紅利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可由紅利認股權證發行日期起至紅利認股權證發行日期起計三周年止期間隨時行使。

紅利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悉數行使後將予發行之認股權證股份相當於:(i)記錄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0.00%;(ii)經發行及配發發售股份及紅股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6.67%;及(i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4.29%。

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紅利認股權證須待(i)公開發售成為無條件;及(ii)聯交所批準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上市及買賣後,方可作實。

包銷協議

根據包銷協議,Lord Profit及耀竣(作為包銷商)將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全數包銷公開發售(Automatic Result根據公開發售之保證基準將獲配發之承諾股份除外)。於本公布日期,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實益擁有302,918,844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19.36%。全部302,918,844股股份乃以Automatic Result之名義持有。

根據包銷協議,包銷商有條件地承諾按全數包銷基準包銷發售股份(承諾股份除外),即不少於1,261,927,449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341,104,304股發售股份。作為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履行包銷包銷股份責任之先決條件之一,本公司須取得Automatic Result就接納承諾股份將予簽訂之承諾書。

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Lord Profi t連同其實益擁有人及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實益擁有302,918,844股股份(全部股份均透過Automatic Result持有),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9.36%。

(A)假設概無股東接納任何發售股份及概無現有購股權及紅利認股權證獲行使,於完成公開發售後,接納(i) Automatic Result根據公開發售獲配發之發售股份(連同紅股);及(ii)包銷股份,將使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股權由約19.36%增加至約67.74%,因此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負上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及(B)倘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股權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介乎30%至50%,則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之任何行使若導致於任何12個月期間於本公司之投票權增加超過2%,亦會令到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負上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除非在各情況下取得清洗豁免。

僅為說明而言,(a)倘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權30%,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獲發行276,360,705份紅利認股權證,而倘該等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悉數行使(及假設其他股東不行使其各自之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則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投票權將增至約33.89%;及(b)倘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權50%,Lord Pr o f i t 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獲發行511,087,648份紅利認股權證,而倘該等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悉數行使(及假設其他股東不行使其各自之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則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投票權將增至約54.91%。

Lord Profit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豁免注釋1向執行理事正式申請清洗豁免。倘執行理事授出清洗豁免,將須待(其中包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點票方式批準後,方可作實。倘執行理事不授出清洗豁免,則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將不會進行。

通函

本公司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向股東寄發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清洗豁免、獨立董事委員會(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意見及推薦建議、將由本公司委任及由獨立董事委員會批準之獨立財務顧問就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函件,連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

待公開發售之條件獲達成後,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向合資格股東寄發載有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詳情之章程檔案。

由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須待若干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因此,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不一定會完成。本公司股東及準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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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

發行數據

公開發售基準: 於記錄日期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獲配發一股發售股份,於接納時悉數支付,以及每認購一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股紅股及每認購兩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份紅利認股權證。

認購價: 每股發售股份0.16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之已發行股份數目: 1,564,846,293股股份

於本公布日期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之尚未行使衍生工具、購股權、認股權證、換股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附帶認購權可認購最多79,176,855股股份之現有購股權。

發售股份數目: 不少於1 , 5 6 4 , 8 4 6 , 2 9 3 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

發售股份總數之總面值將不少於15,648,462.93港元及不多於16,440,231.48港元。

每股發售股份之認購凈價約為0.155港元。

紅股數目: 將發行予名列首位之發售股份登記持有人之不少於1,564,846,293股紅股及不多於1,644,023,148股紅股,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一股發售股份可獲配發一股紅股。

紅股總數之總面值將不少於15,648,462.93港元及不多於16,440,231.48港元。

紅利認股權證數目: 將發行予名列首位之發售股份登記持有人之不少於782,423,146份紅利認股權證及不多於822,011,574份紅利認股權證,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兩股發售股份可獲配發一份紅利認股權證。

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之已發行股份數目: 不少於4,694,538,879股股份及不多於4,932,069,444股股份。

所籌得款項(未計開支) : 不少於約250,400,000港元及不多於約263,000,000港元。

根據公開發售可能發行之發售股份數目將根據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因現有購股權獲行使而可能配發及發行之任何額外股份按比例增加。於本公布日期,現有購股權所附認購權可認購最多79,176,855股股份。

根據於本公布日期已發行股份1,564,846,293股為基準及假設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期間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並無任何變動及於記錄日期前並無行使現有購股權,於公開發售完成後,將予發行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1,564,846,293股紅股。倘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現有購股權獲悉數行使,於公開發售完成後,將予發行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及1,644,023,148股紅股。

假設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期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並無任何變動,根據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建議將予配發之最低股份總數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1,564,846,293股紅股,相當於:(i)於本公布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200%;(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及紅股擴大後之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66.67%;及(i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所有認股權證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7.14%。

假設現有購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獲悉數行使,及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止期間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根據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建議將予配發之最高股總數目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及1,644,023,148股紅股,相當於:(i)經現有購股權獲悉數行使而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200%;(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及紅股擴大後之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66.67%;及(i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所有認股權證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7.14%。

於本公布日期,除現有購股權外,本公司並無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之衍生工具、購股權、認股權證及換股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認購價

認購價為每股發售股份0.16港元,於合資格股東根據公開發售接納其配額時繳足。考慮到隨發售股份發行之紅股,實際價為每股發售股份0.08港元。

認購價及實際價分別較:

(1)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158港元分別溢價約1.27%及折讓約49.37%;

(2) 股份於截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前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1586港元分別溢價約0.88%及折讓約49.56%;及

(3) 股份於截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前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1611港元分別折讓約0.68%及折讓約50.34%。

經計及紅股之配額後,實際價亦較根據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158港元計算之理論除權價0.106港元折讓約24.53%。

認購價乃由本公司與包銷商經參考現行市況及股份之最近成交價後按公平原則磋商厘定。

紅利認股權證

在公開發售之條件規限下,紅利認股權證將發行予名列首位之發售股份登記持有人,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兩股發售股份可獲配發一份紅利認股權證。

根據不少於1,564,846,293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644,023,148股發售股份為基準,將予發行不少於782,423,146份紅利認股權證(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行使價每股認股權證股份0.20港元(可予調整)認購782,423,146股認股權證股份),及不多於822,011,574份紅利認股權證(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行使價每股認股權證股份0.20港元(可予調整)認購822,011,574股認股權證股份)。

紅利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可由紅利認股權證發行日期起至紅利認股權證發行日期起計滿三年止期間隨時行使。

紅利認股權證獲悉數行使後將予發行之認股權證股份相當於:(i)記錄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0%;(ii)經發行及配發發售股份及紅股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6.67%;及(iii)經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紅股及所有認股權證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4.29%。

初步行使價0.20港元較:

(1)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158港元溢價約26.58%;

(2) 股份於截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前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1586港元溢價約26.10%;

(3) 根據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158港元計算之理論除權價0.106港元溢價約88.68%;及

(4) 股份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經審核資產凈值每股約0.536港元折讓約62.7%。行使價乃由本公司與包銷商經參考現行市況及股份最近之成交價後按公平原則磋商具溢價厘定。

行使價及因行使紅利認股權證而將予發行之認股權證股份總數,於發生因本公司股本變動(包括股份合並或拆細、溢利或儲備撥充資本、資本分派或本公司其後按股份當時市價折讓之價格發行證券)而產生之一般調整事件時可予調整。

假設全部紅利認股權證獲行使,估計籌得之所得款項凈額將不少於約156,500,000港元及不多於164,400,000港元。每股認股權證股份之凈價格約為0.20港元。現擬將有關所得款項凈額(如有)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

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之地位

發售股份(於配發、發行及繳足時)、紅股(於配發、發行及繳足時)及認股權證股份(因紅利認股權證獲行使而發行時)將在所有方面與彼等各自之配發及發行日期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利。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收取於彼等各自之配發及發行日期後宣派之所有未來股息及分派(視情況而定)。

紅利認股權證之零碎權證

根據包銷協議,將不會向接納並非二之完整倍數發售股份之股東發行紅利認股權證之零碎股份。

申請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準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上市及買賣。本公司證券概無於聯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亦無建議尋求於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待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獲準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以及遵守香港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自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或香港結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生效。聯交所參與者於任何交易日之交易結算須於其後之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所有中央結算系統的活動均須依據其不時有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進行。

本公司將作出一切必需安排,使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以繳足形式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合資格股東

記錄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按連權基準買賣股份之最後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五)。股份將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一)起按除權基準買賣。為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股東須於記錄日期登記為本公司股東及並非除外股東。

除Automatic Result向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承諾接納根據公開發售按保證配額基準獲配發之承諾股份及付款外,於本公布日期,董事會並無接獲任何主要股東有意根據公開發售接納發售股份之意向。

暫停股份過戶登記

本公司將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股份過戶登記,以厘定公開發售之資格。於該期間股份過戶登記不予受理。

發售股份、紅股及紅利認股權證之證書及退款支票

待公開發售之條件獲達成後,發售股份及紅股之股票以及紅利認股權證之證書預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或之前寄發予該等合資格股東,郵遞風險概由彼等承擔。全部或部份未成功申請超額發售股份之退款支票亦預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或之前寄發,郵遞風險概由彼等承擔。

除外股東

倘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有海外股東,則海外股東或不符合資格參與公開發售,如下文所闡釋。

董事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3.36(2)(a)條之規定,並就公開發售延伸至向海外股東之可行性作出查詢。倘在作出該等查詢後,董事認為,按照有關地區法例之法律限制或該地區有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任何規定,不得或不宜向有關海外股東提呈發售股份,則公開發售不適用於該等海外股東。除外股東只要是獨立股東,將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就提呈有關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之決議案投票。查詢結果及除外基準將載於章程內。章程檔案不擬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適用證券法例登記或存檔。

申請額外發售股份

倘根據章程檔案之條款遞交額外發售股份申請表格連同有關申請之全數應付款項之支票或銀行本票或其他匯款並於首次過戶時兌現,本公司將於首次過戶時兌現接納有關申請,惟本公司僅會就未獲接納之包銷股份總數接受申請,倘該總數少於根據額外發售股份申請表格所申購之股份數目,則本公司將於向包銷商諮詢後,根據聯交所之規定按公平公正基準厘定接納或拒絕有關申請。

由代名人公司持有股份之股東務須注意,董事會將按照本公司股東名冊將代名人公司視為單一股東。因此,股東務須注意,以上有關分配額外發售股份之安排,不會延伸至適用於個別實益擁有人。建議由代名人公司持有股份之股東考慮會否安排於記錄日期前以實益擁有人之名義登記有關股份。股東及投資者如對彼等之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

由代理人持有股份且有意於記錄日期之前以本身名義登記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須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前,將所有必要檔案送交本公司之股份登記香港分處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以完成有關登記手續。

包銷商將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接納任何不獲合資格股東接納及不獲額外申請之供股股份。

不接納所獲分配發售股份之合資格股東請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將被攤薄。

包銷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及

(2) Lord Profit及耀竣(作為包銷商)。

耀竣乃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1類(買賣協議)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於本公布日期,耀竣並無持有任何股份。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耀竣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獨立第三方。

耀竣並非Lord Profit之一致行動人士。

有關Lord Profit之詳情,請參閱下文「有關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之資料」一段。

Lord Profit根據包銷協議之承諾: 不少於1 , 1 3 5 , 7 3 4 , 7 0 5 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206,993,874股發售股份。

耀竣根據包銷協議之承諾: 不少於126,192,744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34,110,430股發售股份。

包銷股份數目: 承諾股份以外之發售股份,即不少於1,261,927,449股發售股份(附注1)及不多於1,341,104,304股發售股份(附注2)。

包銷股份之總面值將不少於12,619,274.49港元及不多於13,411,043.04港元。

附注:

1. 此數字假設自本公布日期起至記錄日期前將不會進一步配發及發行任何股份。

2. 此數字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現有購股權已獲悉數行使及據此配發及發行新股份,但除此之外,於記錄日期或之前並無配發及發行任何股份。

傭金及開支: 本公司須:

(a) 向各包銷商支付傭金,相當於各包銷商所包銷包銷股份總認購價之2.5%;及

(b) 向各包銷商支付合理法律費用及有關公開發售之其他合理實報實銷開支,惟Lord Profit須支付及承擔向執行理事尋求清洗豁免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開支。

包銷商將予收取之傭金及應付予包銷商之開支將不少於約5,000,000港元及不多於約5,400,000港元。應付予包銷商之傭金乃由本公司與包銷商按公平原則磋商厘定。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款項乃按一般商業條款厘定,並與市場水平相若。

根據包銷協議,倘公開發售之條件於最後接納時間(或本公司及包銷商可能書面厘定之較後時間及╱或日期)或之前達成及包銷協議成為無條件及並無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及倘於最後接納時間前任何包銷股份未獲接納(「未獲認購股份」),本公司須於其後及無論如何不遲於最後接納時間後第二個營業日中午十二時正之前,知會或促使其股份過戶處香港分處代表本公司書面知會包銷商未獲接納之包銷股份數目及:

(a) 倘未獲認購股份數目相等於或少於1,135,734,705股發售股份,Lord Profit須認購或促使認購(倘適用)有關未獲認購股份;

(b) 倘未獲認購股份數目多於1,135,734,705股發售股份:

(i) Lord Profit須首先認購或促使認購(倘適用)1,135,734,705股未獲認購股份;及

(ii) 耀竣須認購或促使認購余下之未獲認購股份。

根據包銷協議:

(1) Lord Profit已向本公司承諾其將不會及將促使其一致行動人士不會在未取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情況下:

(a) 於包銷協議日期至記錄日期期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同意出售或設置任何期權或衍生工具)或購買任何股份或其任何權益;或

(b) 於記錄日期至接納時限期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同意出售或設置任何期權或衍生工具)或購買(惟接納根據公開發售及根據包銷協議及╱或ARL承諾書之保證基準所獲配發之發售股份除外)任何股份或其任何權益;

(2) Lord Profit已向本公司聲明、保證及確認,其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包銷協議日期前六個月內並無購買本公司任何投票權;及

(3) Lord Profit已承諾,倘於配發發售股份及紅股之時,本公司之公眾持股量跌至低於上市規則所規定適用於本公司之指定百分比,Lord Profit須於緊隨公開發售完成後出售有關股份數目予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股東或最高行政人員或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並無關連之獨立第三方,藉以將本公司之公眾持股量恢復至不少於上市規則所規定適用於本公司之指定百分比。

ARL承諾書

作為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履行包銷包銷股份責任之先決條件之一,本公司須取得ARL承諾書,據此,Automatic Result將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確認、承諾及保證:

(1) Automatic Result將於最後接納時間前接納及支付承諾股份,並承諾向本公司commit或促使向本公司commit接納有關承諾股份,連同就此以現金全數支付之款項;

(2) Automatic Result現時實益擁有之合共302,918,844股股份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仍由Automatic Result實益擁有,且將不會:

(i) 於訂立日期至記錄日期期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同意出售或設置任何期權或衍生工具)或購買任何股份或其任何權益;或

(ii) 於記錄日期至接納時限期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同意出售或設置任何期權或衍生工具)或購買(惟根據公開發售或根據有關公開發售之額外申請表格接納暫定配發之發售股份除外)任何股份或其任何權益;及

(iii) 由本公布日期起至繳足股款發售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日期止期間,將避免采取任何行動或向公眾發表任何聲明,導致或可能導致損害成功進行公開發售,除非法例或聯交所或其他監管規定或監管機構另行規定。

包銷協議之終止

包銷協議載有授予包銷商權利可於若干事件發生時以書面通知方式終止包銷商應履行之責任之條文。倘若於最後終止時間之前發生下列情況,則包銷商可於最後終止時間或之前終止包銷協議:

(1) 包銷商合理認為公開發售是否成功將受下列各項所重大及不利影響:

(a) 實施任何新規例或更改現有法律或規例(或有關司法詮釋)或發生任何性質之事件,而包銷商合理認為可能對本集團之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或對公開發售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或

(b) 當地、國家或國際發生任何政治、軍事、金融、經濟或其他性質(不論是否與任何上述事件相若)之事件或變化(無論是否屬於包銷協議日期之前及╱或之後發生或持續之一連串事件或變化之一部分),或當地、國家或國際戰爭或武裝衝突爆發或戰事升級,或發生將影響當地證券市場之事件或變化,而包銷商合理認為這可能對本集團之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或前景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或

(c) 本集團之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

(d) 由於出現特殊之金融情況或其他原因而全面禁止、暫停或嚴格限制股份在聯交所之買賣;或

(2) 於香港、美國或中國之市況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財政或貨幣政策或外匯或貨幣市場有變,或暫停或限制證券買賣,以及貨幣狀況出現變化(對於本條文,包括香港與美國貨幣價值掛?制度改變)),而包銷商合理認為將導致不宜或不應進行公開發售。

倘若包銷商於上述最後截止時間或之前終止包銷協議或包銷協議並無成為無條件,則包銷協議須終止,除於有關終止前根據包銷協議可能產生之任何權利及責任外,本公司或包銷商不得向另外一方就成本、損失、賠償或其他方面提出索償,而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將不會進行。

根據包銷協議,倘若於最後終止時間發生下列情況,則包銷商有權以書面通知形式廢止包銷協議:

(1) 包銷商得知重大違反包銷協議所載之任何保證或承諾;或

(2) 包銷商得知於包銷協議日期或之後及於最後終止時間之前發生任何事件或事項,而該事件或事項倘若於包銷協議日期前已發生或產生,應已使得包銷協議所載之任何保證於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實或不準確。

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之條件

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1) 獨立股東於章程寄發日期之前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以批準(i)公開發售(包括但不限於排除向除外股東提呈公開發售);(ii)發行紅股;(iii)增設紅利認股權證及發行認股權證股份;

(2) 執行理事向Lord Profit授予清洗豁免,並信納授出清洗豁免所附帶之所有條件;

(3) 獨立股東於章程寄發日期之前在股東特別大會上以點票方式通過普通決議案批準清洗豁免;

(4) 本公司於包銷協議日期取得Automatic Result作出之ARL承諾書;

(5)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不遲於章程寄發日期授出或同意授出(受配發所規限)及並無撤回或撤銷批準所有繳足發售股份、紅股及認股權證股份上市及買賣;

(6) 所有相關檔案已於章程寄發日期之前送呈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存檔及登記;

(7) 於章程寄發日期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檔案;及

(8) 包銷商於最後終止時間或之前並無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包銷協議。包銷協議之訂約方不得豁免上述任何先決條件。

倘若上述先決條件未能於最後接納時間(或包銷商與本公司可能以書面形式協定之較後時間及╱或日期)之前達成,則包銷協議將告終止(惟終止前根據包銷協議可能產生之任何權利及責任除外),而任何訂約方均不得向另一方就成本、損失、賠償或其他方面提出索償。

進行公開發售之理由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生物科學相關業務,並透過基因重組及其他技術專注生物制藥之研究、開發及商業化。

董事認為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將令本公司能夠籌集資金,並為本公司提供本集團日後於合適機會出現時發展及投資所需之財政靈活性。此外,公開發售可讓本公司增強其資本基礎及為所有合資格股東提供按彼等之股權比例參與本公司增長之機會。因此,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彼等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發表意見)認為,包銷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而包銷協議及建議公開發售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公開發售之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將從公開發售籌得不少於約250,000,000港元及不多於263,000,000港元(未計開支)。本公司擬將公開發售之所得款項凈額(即不少於約243,000,000港元及不多於約256,000,000港元)作下列用途:

(1) 約120,000,000港元用作本集團生物科技相關業務(特別是兩種新藥rhPTH 1-34及extendin-4)於相關市場之商業化及營銷;

(2) 約60,000,000港元用作本集團一般營運資金;及

(3) 所得款項凈額余額用作本集團醫藥產品之研發。

買賣股份之風險警告

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須待(其中包括)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應履行之責任成為無條件及包銷商並無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包銷協議後,方可作實。因此,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未必一定進行。股東及準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如擬買賣股份,建議諮詢彼等本身之專業顧問。

有關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之資料

Lord Profit乃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Lord Profit並無有持有任何股份。Lord Profit之全部已發行股本中,由Kingsley Leung先生(為唐先生之堂╱表兄弟)持有90%及由唐先生(本公司主席及執行董事)持有10%。Lord Profit之日常業務為投資控股,並不包括包銷。

唐先生為主要股東Automatic Result之唯一持有人。於本公布日期,Automatic Result持有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19.36%。執行董事劉先生為Automatic Result之唯一董事。Lord Profit、Automatic Result、Kingsley Leung先生及唐先生均為本公司之一致行動人士。

申請清洗豁免

於本公布日期,Lord Profi t連同其實益擁有人及彼等之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實益擁有302,918,844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9.36%。所有股份乃透過AutomaticResult持有。

(A)假設概無股東接納任何發售股份及概無現有購股權及紅利認股權證獲行使,於完成公開發售後,接納(i) Automatic Result根據公開發售獲配發之發售股份;及(ii)包銷股份,將使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股權由約19.36%增加至約67.74%,因此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負上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及(B)倘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股權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介乎30%至50%,則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之任何行使若導致於任何12個月期間於本公司之投票權增加超過2%,亦會令到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負上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除非在各情況下取得清洗豁免。

僅為說明而言,(a)倘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權30%,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獲發行276,360,705份紅利認股權證,而倘該等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悉數行使(及假設其他股東不行使其各自之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則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投票權將增至約33.89%;及(b)倘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合共持有本公司投票權50%,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獲發行511,087,648份紅利認股權證,而倘該等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悉數行使(及假設其他股東不行使其各自之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則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本公司之合共投票權將增至約54.91%。

Lord Profit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豁免注釋1向執行理事正式申請清洗豁免。倘執行理事授出清洗豁免,將須待(其中包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點票方式批準後,方可作實,於會上,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及(如適用)參與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及╱或清洗豁免或於當中存在利益之股東將就有關決議案放棄投票。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須待(其中包括)執行理事授出清洗豁免後,方告完成。因此,倘未能取得清洗豁免,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將告失效及將不會進行。

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買賣股份

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緊接本公布日期前六個月期間並無買賣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證券。

於本公布日期,除Automatic Result、Lord Profit及一致行動人士(包括Automatic Result)所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9.36%權益外:

(1) 並無持有、控制或指示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股份、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或購股權,或任何有關本公司證券之未行使衍生工具;

(2) 除ARL承諾書及包銷協議外,並無訂有與Lord Profit或本公司之股份有關,且可能會對清洗豁免以及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屬重大之安排(不論以購股權、彌償保證或其他方式);

(3) 除ARL承諾書及包銷協議外,並無訂有包銷商為其中一方,而與其可能會或不會援引或尋求援引清洗豁免以及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之先決條件或條件之情況有關之協議或安排;

(4) 並無收到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或清洗豁免之決議案之任何不可撤回承諾或安排;及

(5) 並無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任何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注釋4)。

預期時間表

以下所載公開發售之預期時間表乃按股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清洗豁免及公開發售之假設而編制,僅供參考。預期時間表可予更改,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任何有關改動另行發表公布。

事項時間及日期

寄發通函連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預計日期. . . . . . . .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就股東特別大會遞交
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期限
(不少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前48小時).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時正
股東特別大會日期.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
公布股東特別大會之結果.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星期四)
按連權基準買賣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五)
按除權基準買賣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一)
交回股份轉讓檔案以符合資格參與
公開發售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二)
                                     下午四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至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
根據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厘定配額
之記錄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重新開放辦理本公司
之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寄發章程檔案.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接納及支付發售股份之最後時間.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
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成為無條件
之預期時間.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
於聯交所網站刊載公開發售及
發行紅股結果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二)
寄發發售股份、紅股及紅利認股權證之證書.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
預期就全部或部份未成功額外
申請寄發退款支票.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或之前
買賣發售股份及紅股開始.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星期四)

惡劣天氣對接納發售股份及繳付股款最後限期之影響

本公布提述之所有時間均指香港時間。倘「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星期一),即最後接納時間之日期:

(i) 中午十二時正前任何時間生效,並於中午十二時正後不再生效,最後接納時間將延至同一營業日下午五時正;或

(ii) 中午十二時正至下午四時正任何時間生效,最後接納時間將改為下一個營業日(當日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四時正之任何時間並無懸掛該等警告信號)下午四時正。

於該等情況下,以上預期時間表所述之日期(包括但不限於最後終止時間)可能受到影響。

本公布就時間表內所述事件列出之日期或時限僅屬指標性質,可由本公司及包銷商順遲或更改。公開發售預期時間表之任何變動將於適當時公布。

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完成後有關購股權之調整

根據購股權計劃之條款,於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成為無條件後,現有購股權可作出調整。本公司將指示其核數師或獨立財務顧問書面核實對現有購股權作出之調整(如有),並根據購股權計劃之條文就有關調整公布進一步詳情。

上市規則之涵義

Lord Profit由Kingsley Leung先生持有90%及由唐先生持有10%,而Kingsley Leung先生為唐先生之堂╱表兄弟。Automatic Result由唐先生全資擁有,而劉先生為Automatic Result之唯一董事。由於唐先生及劉先生均為執行董事,因此Lord Profit及Automatic Result(連同唐先生及劉先生)各自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根據包銷協議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3)(c)條,在遵守上市規則第7.26A(2)條之情況下,根據包銷協議向Lord Profit (其中一名包銷商)配發及發行包銷股份將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公布及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由於本公司已根據上市規則第7.26A(1)條為合資格股東作出安排根據公開發售認購額外發售股份,因此已遵守上市規則第7.26A(2)條之規定,故根據包銷協議向Lord Profit (其中一名包銷商)配發及發行包銷股份將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公布及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

此外,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支付予Lord Profit (作為包銷商之一)之包銷傭金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將予收取之最高包銷傭金約為5,400,000港元,根據上市規則所界定之相關百分比比率(溢利比率除外)低於5%,且應付包銷傭金總額少於10,000,000港元,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2條,須遵守申報及公布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之規定。由於唐先生及劉先生為Lord Profit之一致行動人士,因此唐先生及劉先生並無就於董事會會議上有關支付包銷傭金之決議案投票。

根據上市規則第7.24(5)條,公開發售須待(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於會上任何控股股東及彼等之聯系人士或,倘並無控股股東,則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及本公司之最高行政人員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須放棄投贊成票。由於本公司並無控股股東,Automatic Result (即唐先生之聯系人士)及董事(亦為股東)之其他聯系人士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公開發售之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除Lord Profi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包括唐先生、劉先生及Automatic Result)外,概無股東於包銷協議及╱或ARL承諾書及╱或清洗豁免及╱或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中擁有重大權益而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準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及清洗豁免之有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一般資料

本公司已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曹海豪先生、盧玉軍先生、吳伯乾先生及梁偉聰先生),以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之推薦建議後就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之條款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以及就如何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於此,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其委任須獲獨立董事委員會批準),以就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之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之利益,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及向獨立股東建議如何投票。本公司將於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落實後另行發出公布。

本公司將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i)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之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之建議及推薦意見;及(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有關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之函件,連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告。

股東務請注意,完成包銷協議乃有條件及有可能不進行。股東及準投資者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匯具有下列涵義:

「一致行動人士」指具有收購守則所賦予之涵義

「申請表格」指有關公開發售之申請表格

「ARL承諾書」指Automatic Result簽訂有關接納承諾股份之承諾書,並遞交予本公司作為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履行包銷包銷協議項下包銷股份責任之先決條件之一

「章程細則」指本公司之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

「聯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Automatic Result」指Automatic Result Limited,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唐先生唯一擁有,而劉先生為唯一董事

「董事會」指董事會

「發行紅股」指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發行紅股及紅利認股權證

「紅股」指將發行予名列首位之發售股份持有人之紅股(無額外付款),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受包銷協議內所載之條款及條件所限)每認購一股發售股份獲配發一股紅股

「紅利認股權證」指本公司將發行予名列首位之發售股份持有人之紅利認股權證,基準為根據公開發售每認購兩股發售股份可獲配發一份紅利認股權證,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行使價認購認股權證股份

「營業日」指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8號或以上之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在香港於上午九時正與下午四時正之間任何時間生效的日子)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設立及管理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承諾股份」指即Automatic Result根據ARL承諾書不可撤回地承諾接納公開發售項下之保證配額302,918,844股發售股份,即根公開發售按保證基準將配發予AutomaticResult之股份

「本公司」指聯康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完成公開發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實際價」指每股發售股份0.08港元,即考慮隨一股已繳足發售股份發行之一股未繳足紅股後每股發售股份之實際價

「股東特別大會」指本公司就考慮並酌情批準(i)包銷協議、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及(ii)清洗豁免而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

「除外股東」指董事會作出查詢後認為,基於有關地區之法律的法律限制或該地區有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有需要或適宜不向彼等提呈發售股份之海外股東

「執行理事」指證券及期貨委員會之企業融資部之執行理事或其任何代表

「行使價」指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行使而就每股認股權證股份應付之價格,初步訂為每股認股權證股份0.20港元(可予調整)

「現有購股權」指有關(a)於本公布日期根據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采納之購股權計劃授予若干合資格參與者之購股權(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認購價每股股份4.51港元(可予調整)認購最多5,676,855股股份);及

(b)於本公布日期根據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采納之購股權計劃授予若干合資格參與者之購股權(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按認購價每股股份1.00港元(可予調整)認購最多73,500,000股股份)之統稱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會」指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曹海豪先生、盧玉軍先生、吳伯乾先生及梁偉聰先生組成之董事委員會,以就清洗豁免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指將由本公司委任及由獨立董事委員會批準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有關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以及清洗豁免之獨立財務顧問

「獨立股東」指除Lord Profi t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包括AutomaticResult)以及涉及包銷協議、ARL承諾書、公開發售及發行紅股及╱或清洗豁免或於其中存在利益之人士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以外之股東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及主要股東,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並與上述彼等概無關連之人士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即包銷協議之日期

「最後接納時間」指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以書面協定之較後時間,亦即接納承購發售股份的最後時間

「最後終止時間」指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將予議定之較後時間,即包銷商終止包銷協議之最後時間

「上市委員會」指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Lord Profit」指Lord Profit Limited,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劉先生」指劉國堯先生,執行董事及Automatic Result之唯一董事

「唐先生」指唐潔成先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及主席,AutomaticResult之唯一實益擁有人

「發售股份」指本公司根據公開發售將予發行之不少於1,564,846,293股新股份及不多於1,644,023,148股新股份

「公開發售」指以公開發售之方式建議發行發售股份,基準為根據章程檔案所載之條款,每持有一股現有股份向合資格股東配發一股發售股份

「海外股東」指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股東(於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登記冊)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耀竣」指耀竣金融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1類(買賣證券)受規管業務之持牌法團。根據耀竣提供之資料,耀竣由Beta Breakers Holdings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公司)擁有99%,另由林永澤先生擁有1%。Beta Breakers Holdings Limited由林永澤先生全資及最終實益擁有。耀竣之董事為林永澤先生、朱強鴻先生及李普慶先生

「章程」指本公司就公開發售將予刊發之章程

「章程檔案」指章程及申請表格

「章程寄發日期」指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即寄發章程檔案之日期

「合資格股東」指於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登記冊之股東(除外股東除外)

「記錄日期」指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協定之厘定公開發售配額之其他日期)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內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現有普通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指每股發售股份0.16港元之認購價

「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

「包銷商」指Lord Profit及耀竣

「包銷協議」指本公司與包銷商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訂立之包銷協議,內容有關公開發售

「包銷股份」指承諾股份以外之發售股份,即包銷商根據包銷協議將予包銷不少於1,261,927,449股發售股份及不多於1,341,104,304股發售股份

「認股權證股份」指因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行使而本公司將予發行之新股份

「清洗豁免」指由執行理事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之豁免注釋1授出之豁免,以免除因Lord Profit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及(如適用)紅利認股權證所附之認購權獲行使而認購及接納發售股份及紅股而令Lord Profit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包括唐先生、劉先生及Automatic Result)可能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收購建議之責任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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