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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銀行集團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假座香港北角英皇道五一零號港運大廈二十樓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討論及若合適通過以下普通決議案(容或稍作改動):

普通事項:

一、 省覽及接納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與獨立核數師報告。

二、 宣布派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重選董事:

(甲) 王伯凌先生

(乙) 史習陶先生

(丙) 陳勝利先生

四、 厘定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董事袍金。

五、 聘任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特別事項:

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六、 「動議:

(一) 在下文所述限制及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57B 條規定下,批準以一般性及無條件方式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新增股份,並在需要行使該等權力時作出及發出售股建議、協訂及授出認股權;

(二) 上文(一)節之批準可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在有關期間內或以後作出行使該等售股建議、協訂及授出認股權之權力;

(三) 根據上文(一)節批準本公司董事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發行及處理之股本面值總額(不論是否依據認股權而配發者),不得超過本公司在此決議案通過當日計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百分之二十而該授權理應受到相應限制,惟依據( i ) 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 就公司采納之認股權計劃或相若安排授予本公司員工及董事及/或其相聯附屬公司及或其他合資格參與者可參與認股權而行使權利認購本公司股份、或( i i i ) 就本公司所發出之認股證行使認購權須予發行新股、或( i v ) 因以股代息或相若安排依據本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而發行新股、或(v) 依據現有任何特定授權者除外;及

(四)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本決議案通過日至下述三者中最早日止期間:

(甲)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乙) 依照公司條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須予召開期限屆滿日;及

(丙) 本決議案準許授權經由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日。

「供股」則指本公司董事會在既定的期間內指定記錄日中,按股東名冊上各股東所占之股份比例配售新股的建議(惟本公司董事可就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香港以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規定、限制或法律承擔義務,按情況需要或權宜各方利害而罷卻某些股東在零碎股份上的權益或作其他適當安排)。」

附注:

(甲) 凡有資格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或(就指定情況下而言)多名代表出席及投票。該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乙) 倘屬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大會上投票(不論親自或委任代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之人士;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會,則於本公司股東名冊排名首位之人士方可就有關股份於會上投票。

(丙) 委派代表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指如有該等檔案而言),必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召開時間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前填妥並交回香港皇后大道東一八三號合和中心十七M樓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登記處,方為有效。

(丁) 股東填妥及交回投票委任書後,屆時仍可親自出席並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投票。倘若股東出席會議,其投票委任書將視作被撤回。

(戊) 所有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或膺選(視乎情況而定)之董事之簡介附於召集股東周年大會之股東通函附錄內。

(己) 本通告之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倘中英文字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字為準。

(庚) 若股東周年大會當天中午十二時正以後任何時間預期將會懸掛八號或以上臺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股東周年大會將會延期舉行。本公司將於香港交易所網頁(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網頁(www.dahsing.com) 上發出公告,通知股東重新安排的會議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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