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131億港元 19歲大陸青年重囚10年半 香港史上最大案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綜合報導
香港有史以來最大額洗黑錢案判刑,涉案 19 歲大陸青年在港開設公司及個人銀行戶口,在短短 8 個月內清 131 億元 (港元,下同)(約491億新台幣) 黑錢,昨 (23) 日於高等法院被重判入獄 10 年半。法官指洗黑錢案的金額有愈來愈多的趨勢,認為就最高監禁刑期 14 年是否足夠作進一步討論,變得更加逼切。
《星島日報》報導,大陸青年羅俊城昨因洗黑錢罪名被判囚 10 年半,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警司庾燕青昨在庭外表示,今次案件涉及 131 億元,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金額的洗黑錢案,她對判刑感對滿意,並透露警方最初是偵查一宗台灣電話騙案,繼而追蹤至被告的戶口,揭發案中案。
庾燕青呼籲巿民不要隨意替他人開設公司、開立銀行戶口,或借出戶口予他人使用,而且應該知道其銀行戶口的款項來源,一旦有懷疑立即舉報。
高院法官杜麗冰判在刑時指,她無法在香港案例找到與本案涉款相近的洗黑錢案,她又引述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去年一宗洗黑錢上訴案中表示,「洗黑錢的十四年最高監禁刑罰是否足夠,或許值得討論」。
法官指,被告羅俊城開設的銀行戶口,短短 8 個月內有 4800 多次存款,以及 3500 多次提款,平均每日清洗 5000 萬元黑錢,案件亦涉及跨境國際元素,因為被告從內地接獲指示,加上一筆 100 萬元的轉帳是來自澳門賭場,顯示案件有一定策劃。
同時,雖然沒有證據指被告得悉黑錢來源,被告並非單純將戶口借給人使用,他實際有參與開設公司及開立戶口。法官又認為,銀行遇上一名 19 歲顧客要求為一家新成立公司開立戶口時,應多加留意。
就多家匯款代理商在案中被利用作轉帳中間人,法官建議執法當局留意。另外,控方申請充公仍在兩個涉案戶口內的 500 萬元款項,法官押後至 3 月 1 日處理。
現年 22 歲的被告報稱在大陸經營電腦店,案發時年僅 19 歲, 2009 年 7 月他在深圳向一家秘書公司購入在香港註冊的一創發展有限公司,成為公司唯一董事及股東,同年 8 月來港到集友銀行開設公司及個人銀行戶口。
香港《文匯報》報導,被告的戶口自始出現大量轉賬交易,被告又將 350 萬元轉賬到個人戶口投資股票,再將 260 萬元存回戶口。由於公司在港沒有實質業務及沒有報稅,最後惹來警方懷疑,將戶口凍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沒有絲毫得益,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黑錢來自哪一種罪行,被告預料不到會有高達 131 億元的款項進出戶口。辯方又透露被告高中輟學後曾在深圳的工廠當送貨員,他是應家中一位朋友的要求,來港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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