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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22
2.公司名稱: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李謀偉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447號、20194號、21045號、22296號。
(2)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高雄氣爆案,被告等12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8.因應措施:
(1)處理過程:本案係對本公司負責人及公司相關員工個人提起公訴,然幽靈箱涵
才是造成管線破裂的真正原因,對於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與見解,本公司將委
任律師進行應訴及後續處理。
(2)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補公告103年12月18日重訊公告本公司負責人遭提起公
訴資訊,並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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