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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吳英案再思考:中國30年金融犯罪模式沒有改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6 08:37


吳英
吳英

吳英與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杠上了,不僅僅為了她的父親吳永正。吳英案件經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議題集中在吳英是否該判死刑?第二階段的議題落子在吳英的資產如何處置,處置是否公開公平符合相關程式?第三階段即目前的階段,受到實名舉報的當地官員是否該回避這一案件?這篇文章的觀點極具啟發性。


這位年輕女性沒有被判處死刑,已經是幸事,在目前的中國法律框架下,模糊的非法集資邊界曖昧不清,對吳英這樣的案犯判處死刑並不奇怪。就在吳英二審被判處死刑的同時,2012年1月17日在中國中部破落的古城安陽,因民間集資造成巨大損失當地政府不得不對非法集資進行集中處理。安陽市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四起非法集資詐騙案,其中一位病退的工人劉洪飛,因股市期貨市場投資失敗無法賠償,一審被判處死刑。內蒙古包頭市的非法集資法人自焚案也已宣判,多人獲刑。稍早時間,江蘇泗洪警方稱,“寶馬鄉”石集鄉非法集資案水落石出,44名涉案人員被捕。而在三年前的8月5日,綽號小姑娘的浙江麗水杜益敏已經被執行死刑。

這就是中國的現實,金融改革極端滯后,民間投融資需求旺盛,熾烈的貪念與強烈的賭徒心態,加上無規則可言的信用市場,釀成一出又一出悲劇。這些悲劇大多被冠以“非法集資”的罪名,就象曾經的“投機倒把”罪一樣,百試不爽。悲劇越多,說明市場越大,金融改革越不到位。

制度性悲劇注定沒完沒了,僵硬的制度與現實需求產生巨大的落差,悲劇人物由此葬身虎口。吳英案的最大貢獻是,讓社會再次關注到非法集資罪名的滯后與荒唐,使社會的如炬目光投向巨大的灰色地帶:被告人的財產如何處置?如果司法者突破法律與倫理底線,中國整個社會的救濟底線又在哪里?

今年7月11日,僥幸逃脫鬼門關的吳英,死緩判決改為無期徒刑。事件並未就此結束,此后發生的一系列爭斗,圍繞資產處置引發而來的是地方執法信用是否可信。

6月5日,由東陽市政府牽頭組成了“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任組長。7月23日,吳英六處房產被拍賣。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於當日向媒體表示,吳英曾向上級紀監部門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涉嫌受賄,陳軍曾“向吳英要了十幾萬”。7月26日,東陽市政府官方微博表示已確認:吳英案中,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7月30日,東陽市官方發布訊息,吳永正、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等罪被刑拘。

8月1日下午,藺文財及吳英父親的辯護律師王永杰和王常青向東陽市公安局發出“管轄權異議書”,要求東陽警方回避此案。8月13日,東陽警方的答復是:認為兩位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無根據,不予采納。8月14日,吳英又一份“回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所,並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呈,要求東陽公安局整體回避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一案。

是否應該回避再次引發劇烈爭議,對法律條款的理解不同,雙方各執一詞。

支援者依據對法律條款精神的理解,認為東陽市應回避對本市副市長的調查。據《中國青年報》報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按照目前對領導干部的管理體制規定,干部被實名舉報之后,應該由上一級的紀委監察部門調查。吳英實名舉報陳軍,“只有金華市紀委或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說明副市長陳軍並未違紀違法,才具有合法性”,東陽市官方發布訊息回應,“既不符合法律程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師斯偉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章“回避”解讀,雖然沒明文規定機構回避,只規定人回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關係,就需整體回避,司法實踐做法是上級指定其它地方辦理。“我國法律規定機構回避,如東陽公安局受市政府領導,因此是有利害關係的,符合二十八條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丹紅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公安的回避與否,取決於這個案件的辦案人員有沒有存在親屬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如果副市長和公安人員有親屬關係,這根據規定要回避”,“但如果存在隸屬關係,則要整個公安機關回避,這在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 “而且,像這種情況申請回避,也不會被批準。根據這個邏輯,涉及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案件本地的辦案機關就沒法辦理了。”

爭執的關鍵在於地方政府信用。

目前的制度設計似乎存在兩難處境:行政執法人員調查當地上級領導,在中國這樣的官本位與人情社會中,幾乎是難以完成的任務。但牽涉到地方官員就要求行政執法機構整體回避,將導致今後執法成本高不可攀。為了從這一困境中解脫出來,惟一的辦法是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警告行政執法中的枉法、或者毫無證據的污告將付出怎樣的代價。待地方政府的公正性、社會信用基本重建之后,再回到低成本執法之路。一個信用四處漏的地方政府,其運作成本必然是高昂的。

東陽市在此次吳英案件過程中,仍有幾處疑慮待解。在資產處理初期,一直受到種種質疑,早前的資產處置並未給出明確的資訊,什么人以怎樣的價格得到了資產。由於此案受到極大關注,此后在資產處理過程中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進行,相對公平。但此次以雷霆之勢控制吳英父親與吳英代理人,脫離黨內反腐常規程式處理此事,令人不安。

吳丹紅先生認為,陳軍副市長的身份不在此案的回避之列,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和陳軍存在某種直接的聯系,且這種聯系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這預設了囚徒陷阱,當地公安機關與陳軍的直接聯系證據,普通人無從尋找,那就意味著如果陳軍有罪,也不必回避,安享本地公安機關的庇護。

吳英案發展至今,我們已經看到了金融信用發展滯后,使中國的金融犯罪模式將近30年沒有改變;我們也看到了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曖昧不清之處,甚至讓人對司法機構是否存在公平底線產生懷疑。這一懷疑是致命的,法律公正受傷將殃及全社會;同時,我們也看到地方政府信用、地方執法機構受到的嚴重質疑,這些機構到底是社會秩序的守護者,還是某些領導的家丁?所有這些質疑導致的結果是,社會運轉成本奇高,維持政府的費用數倍於法治昌明的國家。

缺少法治的社會,不可能有高效的經濟運轉,因為高昂的成本、信用失靈,阻止交易低成本順利傳導。在所有的信用中,重塑法治信用,是當務之急。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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