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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院《性平法》三讀 陪產假及產檢假增為5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21 13:41


 

記者林靖堂/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1)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為體恤小家庭生育與陪產問題,新法修正產檢假與陪產假天數。女性每年新增5天全薪產檢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的全薪陪產假也從3天拉長到5天。修法也放寬育嬰假規定,原本必須任滿1年才可以請假,現在任滿半年就可以請假。

再者,父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也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此外,修法也提高罰則,僱主若有薪資、升遷等性別歧視,從現行的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增加到30萬元到150萬元。

為此,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由於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化問題加劇,核心家庭已經成為台灣主流的家庭型態。在家庭照顧人力有限的情況下,父親是分擔育兒責任不可或缺的角色。王育敏指出,新加坡、比利時、瑞典等先進國家,都提供勞工7天以上的有薪陪產假;反觀台灣,若僅維持3天的陪產假,或是增加陪產假天數卻不給薪,帶給育兒家庭的實質幫助恐怕很有限。

王育敏認為,陪產假放寬之後,預計國內每年會有17.4萬名勞工受惠。準爸爸們能放比較多天的陪產假,對於產婦與嬰兒照顧,自然是一大福音;將有薪陪產假延長至5天,若搭配週休二日,產婦的配偶最多可連放9天陪產假。

再者,我國的生育率持續低迷,打造友善收養的環境更形重要。王育敏表示,在法院認可收養之前,收養人與兒童往往會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彼此建立良好的依附關係。然而,收養人在試養期雖有照顧兒童的事實,目前卻無法申請育嬰假。性平法第16條修正通過後,收養未滿3歲兒童的受雇者,未來可比照育有親生子女的勞工,在試行收養階段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的《性平法》第15條第5項修正條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同法第16條第3項修正條文,「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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