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需建配套機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30 10:15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題研討會
和訊保險訊息 為深入推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研究,中國保險學會於7月29日召開專題研討會,保監會周延禮副主席出席會議。
中國保險學會姚慶海會長主持會議。姚會長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對推動保險在風險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礎。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項目研究報告發布
研討會上,來自中央財經大學的許飛瓊教授首先發布關於“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項目研究報告。報告分六大板塊,圍繞項目研究背景、工業化進程與環境污染、我國環境污染損失補償現狀、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借鑒、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實踐與評估和構建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展開論述。
報告得出六個基本結論:
1、環境污染是工業化的副產品,可以通過技術革新、生產的工藝和流程來減輕,但無法絕對的避免;
2、我國環境污染進入高尖峰期間,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重大民生問題和全球關注的環境焦點問題;
3、我國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顯性化,一些工業項目無法上馬,污染嚴重和損失補償的缺乏構成兩大致因,可以通過環境污染責任的保險機制來化解;
4、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最有效途徑,既能有效分散企業面臨的環境污染風險,也能更有效的彌補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減輕政府面臨的環境污染事件時的壓力,國外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5、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一直在探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前后經歷三次試點,盡管取得一些進展,但尚未達到預期的目標。主要表現在:企業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率低;承保人積極性不高;法律環境欠缺和相關部門缺乏聯動與協調性。
6、重新構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緊迫性,原因是:環境污染引發社會衝突加劇,急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化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缺失,直接發達了環境污染的損害后果;相關法律的貫徹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報告提出十項政策建議:
1、 必須更新應對環境污染的理念,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必要論;
2、 必須進一步完善並落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法律規範;
3、 必須進一步明確環境污染責任的性質與承擔責任的主體;
4、 宜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定為政策性保險;
5、 宜明確專營為主、兼營為輔並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實施方式;
6、 高度重視環境風險評估體系域風險分散體系的建設;
7、 滿足消費者需求,健全防災減損功能;
8、 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與儲備;
9、 引入社會評估機制,增強自律與公信力;
10、實施多部門協同推進。
凝聚社會對環境污染的共識和理念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在講話中表示,非常認同報告在建議中的觀點,要進一步凝聚社會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共識,要更新社會對環境污染的理念,確定環境污染保險必要論的認識。
別濤司長提到,高風險時,可以努力控制風險、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但卻永遠做不到不讓風險發生。這一點,從機械工程學角度來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甚至是美國、俄羅斯的航空航天領域,也做不到控制風險不發生,只能是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在談到下一步工作設想時,別司長介紹說,接下來,環保部門要進一步鑒別高風險企業的領域,在高風險企業領域的范圍之內再確定重點企業名單,爭取讓高風險企業進入到保險機制中。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幾大難點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溫信祥在發言中提到,環保涉及民生問題,也涉及到穩定問題,既屬於經濟問題也屬於政治問題。在談到對報告的體會時,溫所長指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幾大難點:
1、環保的外部性很強,涉及到地域問題,如上游受到污染也會影響到下游的環境。同時,還涉及到代級的問題,這代人把后面幾代人的生活環境污染了;
2、國際與國內的差異問題,如外國郵輪在國內造成的原油泄漏,中國的法律能不能追溯。而國外的法律很嚴,可以對損失做明確的定價。實際上,定價也是難點之一,保險的核心是精算,要對損失的范圍、損失的數額能夠計算出來,這不是賠與不賠的問題,而是賠多少的問題;
3、是否為巨災。諸如九級大地震等,屬於巨災,而有些風險不屬於巨災,其風險是可以分散的,因此也要對不同類型造成的環境污染做一些區別。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對企業進行摸底調查
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技術服務方,清華發展研究院環境風險評估研究所副所長郭權在談到近年來的工作時,總結了一些個人對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感受。
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需要對企業進行摸底調查和風險評估的,主要涉及企業的可保性、保險條款的設計和賠償條件。企業具有的環境風險特點和所處的周邊環境,決定了企業的特色是不一樣的。對企業的了解程度就決定了采取什么樣的條款和什么樣的方式來服務。
2、從目前對企業的調研情況看,保險公司對企業的現狀和環境風險的了解有很多不足,尤其是環境風險方面。由於我國企業對環境污染和環境保護資訊披露的不足,加上企業在信用檔案上資訊的不健全,給保險公司和評估人員帶來獲取資訊上的困難。
3、在實際評估案例中,由於很多地區的監管在加強,很多大型企業投入較多的環保工藝和相關工作,其環境污染風險較低;而很多小作坊企業,由於其環保工藝差,環境污染風險反而較高。
4、國家要建立統一的評估指標和規範,有利於各家第三方機構在數據統計時確保統計口徑一致。
周延禮副主席在講話中提到,研究報告從制度創新上進一步規範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業服務經濟發展、做好社會管理保障很有價值。
出席會議的領導和嘉賓還有,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法案室翟勇主任、全國人大常委鄭功成、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溫信祥副所長、環保局別濤副司長等部委相關負責同志,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保險機構及高校專家等40人。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