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削減死刑罪名為何民意阻力洶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03 08:46
中國削減死刑罪名為何民意阻力洶涌?
人們之所以反對減少死刑,是因為死刑確實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國樸素的善惡觀念中,死刑被認為是對嚴重犯罪者應得的報應,是給受害者應有的撫慰和公道;他們認為死刑也的確是嚇阻潛在犯罪者、維護法律的利器,並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將犯罪者隔絕於社會,成本低效率高等。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草案,擬取消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中的死刑,中國學界和媒體一致盛贊。這一動向自然值得稱道,但多少令人有點出乎意料。因為中國對刑法上一次修訂中,已剛剛一攬子取消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一觀點值得關注。
而不出所料的是,此番縮減死刑的動向,再次遭遇反對之聲。表面上,呼吁減少死刑在中國法學界已是絕對主流,但在發言門檻較低的博客、微博等網絡媒體上,輿論的反饋中反對減少死刑的聲音並不在少數。實際上,在占據中國人口大多數的普通民眾中,支援死刑者更是占大多數的——與之類似的是,盡管中國輿論界堅決反對刑訊逼供,其實在普通大眾的觀念中,是不能刑訊“好人”,而“壞人”不打才是不對的。
這一微妙現象,可以借用當年美國總統尼克松的著名論斷“沉默的大多數(silent majority)”來概括:在公共輿論界叫地響亮的聲音其實並一定不能代表大眾,因為普通大眾通常在輿論場上是沉默的。尼克松此說當然本是為了自辯,未必符合事實。在美國的民主體制下,真實的大眾民意也基本可以通過議會代議機制順利地表達出來。但無論如何,沉默的大多數這一論斷本身卻極富洞見,這對於準確地認清真實的民意民情,避免被傳媒造就的輿論錯覺所誤導,至關重要——這尤其在民意表達機制嚴重不暢的國家,顯然就更為重要。
其實,前段時間網絡寫手周小平應邀參加中國最高層舉辦的文藝座談會事件,也可以此來解釋。對周小平文章的通篇硬傷和姿態,以及官方對其青睞和庇護,中國主流文化界盡可以不屑乃至鄙夷。但這並不能說明周小平沒有支援者,可能恰恰相反,普通大眾中周的支援者並不在少數——這可能正是官方挺周的原因之一。官方可能也並不指望利用周小平一人可以改變知識階層的固有觀念,而只要能影響普通大眾就夠了。
但樸素的民意是民意,中國死刑現狀的問題卻不容忽視。全球至少70%以上的國家已實質上廢除死刑,即便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大多原則上限於嚴重的故意殺人犯罪;對比強烈的是,中國的死刑無論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比例都居世界榜首。死刑過多,不僅有違生命權這一最基本人權的保障,而且也不經濟,例如:恰恰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死刑過多也反而可能造成,一個人犯罪后會抱著“反正一死”的心態,更肆無忌憚地實施犯罪——所謂的“投名狀”,其實正是這一法律內在悖論生動、極端的現實體現;再者,死刑耗費的公共資源成本極高,因為死刑的后果無法挽回,所以為避冤殺就必須設立極為嚴格、復雜的死刑適用機制。
再者,重刑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引發更多問題。例如,中國現有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案例,最常見、最受關注的無疑是集資詐騙罪。表面上,集資詐騙往往受害者眾多且金額巨大,的確危害極大。但問題是,集資詐騙和民間集資之間其實往往存在著較大的模糊地帶,而很難嚴格區分開來。這就導致實踐中,集資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通常取決於集資者最後能否還錢,這顯然是不問主觀過錯的“客觀歸罪”,從而會混淆民事糾紛與犯罪。
而且,實踐中非法集資罪的死刑也難免被地方政府或某些官員所利用,以推脫監管責任、平息受害者情緒“借來一用”。再者,在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被幾家國有銀行高度行政壟斷的情況下,民營經濟融資極為困難,而百姓手中的錢存入銀行利息過低、又缺乏其他可靠的投資途徑的情況下,對民間集資行為仍動用死刑,就更顯得既極不公平,又不利於經濟發展——這也再次證明,僅靠嚴刑峻罰遏制犯罪有失偏頗。
與之相比,同屬經濟犯罪從而本也應廢除官員腐敗犯罪的死刑,雖然由於民眾對於腐敗泛濫的憎惡而仍被保留,然而實踐中,盡管官員貪腐數額不斷更新紀錄,但被執行死刑者卻幾乎已經絕跡。可以說,事實上貪腐犯罪的死刑已被廢棄。這也顯然說明,在法治落后的情況下,權勢者總是更強勢的;即便保留死刑,權勢者犯罪也更有可能免死。
事實上,任何國家都不乏死刑的支援者。但像中國這樣,在死刑適用范圍和數量都如此之大的情況下,人們又如此強烈地反對減少死刑,就不能不讓人深思。對此,人們一般將其歸咎於中國社會觀念的文明程度不高。這當然不無道理,但又略顯空泛。
首先必須承認的是,人們之所以反對減少死刑,是因為死刑確實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國樸素的善惡觀念中,死刑被認為是對嚴重犯罪者應得的報應,是給受害者應有的撫慰和公道;他們認為死刑也的確是嚇阻潛在犯罪者、維護法律的利器,並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將犯罪者隔絕於社會,成本低效率高等。
還必須看到,人們對刑罰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受社會形勢決定。當社會上違法現象盛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情況下,例如官員濫權貪腐、社會治安、食品安全以及環境污染問題嚴重,人們自然會強烈要求嚴刑峻罰,包括更多適用死刑。由此而言,所謂的亂世用重典,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簡言之,一個國家法治程度,其實對刑罰的人道程度影響極大;法治落實地越好,刑罰往往才可能越人道,減少死刑也才會有更充分的民意基礎。
此外,我國死刑的替代刑罰還存在嚴重不足。在中國現有刑罰中,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與死刑的落差較大。現行刑罰中,有期徒刑15年,數罪並罰才20年,而無期徒刑也往往是執行兩年后減為20年,都不足以懲罰、震懾嚴重的惡性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減少死刑自然會令民眾擔憂。
同時,中國刑罰執行的公正性、嚴格性和透明性仍存在著不小的問題。例如,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環節,“貓膩”現象並不少見。尤其是權勢者更容易鉆上述法律空子而逃脫應受到的法律懲罰;另據媒體披露,高官罪犯比普通人犯罪的監獄條件,也要好得多。從而,人們擔心減少死刑后,罪犯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再正常不過,也完全可以理解。這一問題在政府公信力匱乏的大環境下,又被無限放大。即便近些年中國刑罰執行的法治程度或許有所提高,但同樣是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情況下,要想有效打消大眾的疑慮也仍極為困難。
總之,事實上,政府的法治水平和公信力,才是決定真實的主流民意對待刑罰包括死刑的關鍵因素。而真實的主流民意,無論在是民主制還是非民主國家,對於法律與公共政策的影響,都極為關鍵的。人們通常會認為,只有民主制國家,法律才能體現民意。但事實卻並非總是如此。只不過在非民主體制下,民意對執政者的壓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執政者為應對民意的方式存在著復雜的多樣性。非民主體制下,也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執政者恰恰是因為民主合法性不足,因而可能會在與維系統治不相衝突的前提下,而有意地迎合或利用民意。
由上可見,減少乃至完全廢除死刑雖是世界大勢所在,中國則更有必要。但就中國而言,要順利做到這一點,需要的不僅是社會大眾文明和法治觀念的提升,而且更有賴於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的不斷提高。而這,顯然是一個更為復雜、宏大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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