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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習近平:黨領導法治 理直氣壯 黨大法大爭議 四中一錘定音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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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昨日在北京接見全國公安機關愛民模範集體代表和愛民模範,希望全國公安民警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作貢獻。
圖片來源:新華社/香港明報

大陸官方媒體新華社昨(28)日天公布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會上關於此決定的說明。在舉世關注的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上,除了強調依法治國辦得好不好,關鍵在要堅持中共的領導之外,習近平還明確表示,中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共的領導地位。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視聽。而有學者認為,《決定》最令人失望之處是「沒有明確黨權,也沒有黨權的行使程序」。


香港《明報》報導,習近平在說明中透露,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決定四中全會主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此,成立了由他任組長,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和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兩人任副組長的文件起草組,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兩名省級領導人參加。在8個多月時間裏,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專題論證,反覆討論修改。政治局常委會3次開會、政治局2次開會審議決定。8月初,徵求意見稿下發黨內一定範圍徵求意見,包括徵求黨內老同志意見,還專門聽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意見。

習近平在說明中,對黨與法的關係作如下界定:「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他還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

與此相配合,《決定》提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的5項原則是:堅持中共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在完善立法體制方面,《決定》提出「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

《決定》又要求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公務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對此,習近平說明,在全球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97個的公務員有上述宣誓擁效憲法的做法。

而在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部分,「決定」提出「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對於備受爭議的政法委,決定指其「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昨表示,決定最令人失望的是,沒有界定黨的執政行為、治國行為,沒有明確黨權,也未講明黨權的行使程序。而保障言論出版結社宗教自由方面的立法也隻字未提。(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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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除了對詳細描述憲法的地位與作用,也用了一定篇幅強調黨紀和黨章。《決定》指,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

《決定》指黨紀是黨內規矩。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習講話在說明中也提到,黨內法規制度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我們黨是先鋒隊,對黨員的要求應該更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有中國法律學者指出,全文中不少條款都對司法獨立有幫助,包括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跨行政區域法院與檢察院以及政法委工作重點的調整等。

《決定》指出,各級政法委須注重「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童之偉表示,只要政法委的工作重點不在干預具體案件審判上,就可以接受。這次對政法委的提法可以理解成工作重點的調整糾正,有利於司法獨立。

《決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童之偉指出,是項改變,令法院不能再透過立案審查制度拒絕申訴人的立案要求,推脫敏感和不好處理的案件。

此外,全會又決定由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習近平在說明中解釋稱,近年社會矛盾增多,大量案件湧入最高法院,導致審判接訪壓力增大,此舉有利於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最高法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全會決定,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決定》又稱,要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要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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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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