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補班啦!勞動部:元旦與2日為勞基法「應放假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2 08:29
記者林靖堂/台北報導
行政院21日宣布,確定未來國定假日若遇周二或周四,「公部門」一律彈性放假,並於前一周六補班補課,明年元旦即可實施。不過由於明年元旦彈性放假前12月27日已有眾多民眾安排婚期,引來民怨。對此,勞動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元旦與元月2日為《勞基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基法》雙周84工時勞工,這兩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行政院今日宣布,明年元旦遇週四,隔日將實施彈性放假,並在今年12月27日先行補班補課一日,元旦將從1日放到4日,共四天連續假期。然而,由於決策過於匆促,如此臨時的決定,讓許多已安排27日原放假日當天宴客的新人措手不及,引發民怨。
江宜樺表示,這項政策從大的、長遠的方向並無問題,但因明年開始,就決定從元旦開始政策改變,但若民眾有個人活動,現在距離12月27日還有兩個月,民眾還有調整機會。只是,政策既然已經決定,就無法再更改,很抱歉。他說,政策無論如何都會碰到有些人會受到影響,而這是「軍公教的放假規定」,民間的放假為勞資雙方協定,可以不一定要27號,補班補課可有彈性。
對於行政院21日臨時宣布元旦彈性放假與補班補課的消息引發民怨,勞動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元旦及元月2日,係《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上述2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約定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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