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雙向當沖 大股東持股不可出借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台股6月30日將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證交所已明定相關作業方式,其中針對券源,強調券商必須自行建立券源,於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可出借予投資人做為交割之用,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大股東,不得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投資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及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應由投資人負擔。
證交所表示,券商需自行建立券源,以使得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可出借予投資人做為交割之用,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10%之股東,不得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該等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亦不得出借。
證交所指出,6月30日將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相關作業方式已明訂,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是否超過投資人在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超過時,證券經紀商應確認本身具足夠數量之有價證券,於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可出借予投資人作為交割之用。
證交所強調,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進行風險控管,確認有足夠券源供出借,證券經紀商應事先徵詢有出借意願之投資人或透過他家證券經紀商徵詢其投資人,建立可供出借之券源部位,證券經紀商之自然人及法人客戶均能出借其持有之股票。
證交所指出,本次開放現股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主要配套措施即證券經紀商應建立或有券源,並落實風險控管,於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時,確認具足夠券源供賣出,惟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時尚無須先行借入證券,因原則上從事先賣後買當沖之投資人均須完成反向買進沖銷,僅於投資人無法完成反向買進時,始向有庫存部位之投資人或他家證券經紀商之投資人借入證券以供交割。
前述證券經紀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券源,以證券經紀商向客戶借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轉出借予證券經紀商為限,即有庫存部位之客戶(自然人及法人皆可)出借予證券經紀商,再由證券經紀商轉出借予賣出後未反向買進沖銷之投資人;或由有庫存部位之客戶出借予他家證券經紀商,再由他家證券經紀商出借予本家證券經紀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主要係為供交割之用,屬於短期借券,因此並無擔保品之要求。
證交所強調,投資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及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應由投資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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