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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最高法明確約束人肉搜索曝光個人隱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0 10:33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焦點1 個人隱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諸多挑戰。個人信息的收集几乎無處不在,個人信息的內涵越來越豐富,範圍越來越廣。因此,在互聯網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根據《規定》內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顧培東認為,當前在互聯網上,基於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為時有出現,被侵權人的個人信息很可能在網上被公佈,這給很多被侵權人造成困擾。《規定》的這項條款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又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

【案例】 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曉青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上傳到其微博上。一個多小時后,網上的人肉搜索就將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並且這些信息也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出。兩日后,徐某跳河自殺。

【裁決】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中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依法懲處。鑒於案發后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的親屬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曉青不服上訴,汕尾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據《南方都市報》

焦點2 大V轉侵權信息或擔責

《規定》還首次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在信息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

對此,《規定》稱,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告訴記者,就這類案件來,從法院每年總案件的受理量來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種類型當中,關於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太突出。但隨網絡技術的發展,隨溝通和交流方式的變化,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出現的比較多一些。

姚輝進一步解釋,這個規定將來會比較多的對自媒體發生約束。判斷過錯的一個前提就是“注意義務”,你的“注意義務”越大,可能認定你過錯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個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好玩兒就轉了,他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如果他是一個大V,擁有那麼多的粉絲,他就應當知道發出去會影響多少人,影響力有多大,在法律義務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轉發要謹慎。

【案例】 2003年,華商晨報發表“持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網轉載了上述文章。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傑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徐傑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時更正為由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裁決】 法院認為,新浪在其網站上轉載華商晨報的侵權文章並無不妥,但在法院於2004年年底認定華商晨報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其在報紙刊載致歉聲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信息。因華商晨報的致歉聲明篇幅過小且位置不顯著,因此新浪公司雖不具有主觀惡意但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定新浪賠償原告人民幣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據新華社

焦點3 “水軍”發帖要連帶擔責

《規定》還涉及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業的責任承擔問題。孫軍工稱,當前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

規定明確,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而對於非法刪帖行為,該規定提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顧培東認為,法釋一大亮點是針對目前很多新的網絡侵權表現形式進行規制,比如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非不過,對於這類行為的侵權責任究竟如何認定還需要最高法更為細化,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統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案例】 王某是騰訊新聞中心健康頻道的編輯,主要負責醫療方面的新聞發布。曾經花錢刪帖的證人史某,他所在公司曾屢次找王某刪除騰訊網上的帖子。一共刪過大約10條,每條的價格約在1500元上下浮動。王某利用擔任騰訊網站編輯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時代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新訊天下(北京)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給予的6.71萬元,幫助其刪除騰訊網的網絡信息。

【裁決】 一審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繼續追繳並沒收違法所得19萬餘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他認為,這些款項當中並不全是刪帖費用,還有不少是“推廣軟文”的費用。還有部分行賄、受賄的金額重覆計算。

二中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人的法證據不足,本案中多位證人分別因行賄和受賄被豐台區法院判處刑,這些生效判決中法院所認定的行賄受賄數額,已足以證明其相應的涉案金額問題。

本報綜合報導

焦點4 發帖者侵權網站“連坐”

《規定》要求,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規定》還要求,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法院可根據原告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等措施。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法院應予准許。

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應當認定有效。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發表涉及原告閆某個人隱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發出律師函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採取了刪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則提供證據證明採取了斷開連結、刪除等措施。原告起訴要求兩公司提供博主的個人信息。

【裁決】 法院認為,新浪不能證明其已盡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督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百度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后監督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新浪未能證明接到原告通知后採取了必要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百度則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時採取了斷開連結、刪除等措施,不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涉案博客內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權益,原告有權知曉該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便主張權利。據新華社

本版采寫(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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