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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未滿2年車位 須課奢侈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24 12:36


北區國稅局表示,單獨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停車位依法須申報繳納「奢侈稅」,除非停車位與自住用房地併同使用,且自住用房地符合免課徵條件,停車位也未出租給他人使用才可免徵「奢侈稅」。(黃悅嬌報導)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表示,最近國稅局接獲有民眾自行申報出售未滿兩年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一個,在繳清稅款後又申請退還,並主張這個停車位是併同其持有超過兩年的房地銷售,可免徵「奢侈稅」,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位民眾持有一戶房地及兩個停車位,但只有一輛車,其中一個車位還出租他人使用,因此,即使民眾的停車位與房地一起出售但因未併同使用,仍須課奢侈稅,原繳納稅款不予退還。『具有獨立權狀這個租給別人去用,正好被我們查到,這不符自用房地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一百年的解釋函,自住房地不包含不能做為居住使用的停車位,但停車位如果原來就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而且自住房地符合「奢侈稅」規定免稅要件,就可免稅。換言之,停車位只要出租或未併同出售,或持有未超過兩年出售都必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攝影:黃悅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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