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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法律和制度建設 完善違約退出機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8 18:08


    推進法律和制度建設 完善違約退出機制

2014年6月17日,北京—中誠信國際表示,隨著超日債的實質性違約,違約將是資本市場的正常現象和組成部分,這有利於債券市場的長期發展和風險的識別和釋放。因此,需要推進法律和制度建設,完善違約退出機制,以利於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和資源重組提高市場效率。


中誠信國際研究部副總經理張英杰在穆迪—中誠信國際信用風險會議上就“走向違約常態化與違約退出機制”這一話題發表演講,認為我國宏觀面臨投資驅動向需求拉動轉換,政府消費缺口由居民消費替代轉軌時期,我國債務的可持續性取決於經濟結構調整、信用體系建設、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的改革與推進程度,目前面臨著資本市場多層性建設斷層,不能滿足多樣化的融資需求,軟約束企業金融占優,效率不足,剛性兌付聚集等現象,這需要進行逐步的化解和調整。出現實質性違約之后,債券市場風險將出現分化,風險將有效識別。

在違約退出機制方面,從國內外的司法實踐和破產實踐來看,在制度排序上反映了拯救優先的理念,我國大體上經過重整—和解—清算程式的過程。前兩者,理論上統稱為“預防性破產程式”。面對發行公司的違約,秉持的思路就是依據市場規律,最大限度保護債務人利益,兼顧公共利益,竭力拯救,只有拯救無望才轉入清算。

在實踐中,在我國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依據是《破產法》,政府介入和依據市場規則處理相結合是一種有效的方式,但政府介入不一定意味著政府以納稅人的錢“兜底”,為企業分化市場風險。政府介入需要在理性經濟人角色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之間進行平衡。中國的市場經濟轉型處於行政力量和市場力量博弈的時期,有行政力量推動破產案件順利進行的案例,也有行政力量不適當干預破產程式的案例。當行政力量過度膨脹時,不僅《破產法》的實施效果被扭曲,而且市場力量的空間被擠壓,破壞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需要平衡二者之間的力量。

中誠信國際預計,市場和政府兩種力量將在一段時間里持續博弈,但市場力量最終成為主導力量應是大勢所趨。就尚德重整的案例來看,政府雖第一時間介入,但隨后著手退出,顯示出尊重市場,謹慎使用公權力的自我約束。關鍵是政府介入救助之后,企業進入正常的市場經營活動后,政府能夠在資本市場上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退出。畢竟,救助是短時間的行為,而不是長期取代或者越位經營。

張英杰提出:“需要推進法律和制度建設,完善違約退出機制。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加強管理人制度建設,確保債權人通過債權人大會等方式行使權力,包括建立和培養高水準中介服務、法官破產企業救助執業共同體機制,積極有序進行拯救機制。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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