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強電: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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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長 郭博達
(2)董事兼總經理 江重良
(3)法人董事代表 張明智
(4)法人董事代表 葉國盛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關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董事長 郭博達
(2)董事兼總經理 江重良
(3)法人董事代表 葉國盛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郭博達-芯發威達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之董事
(2)江重良-芯發威達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之總經理
(3)葉國盛-上海威強電工業電腦有限公司之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芯發威達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莘庄工業園區申富路515號
上海威強電工業電腦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莘庄工業園區申富路515號A梀2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芯發威達電子(上海)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產業電腦產品之製造銷售業務
上海威強電工業電腦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產業電腦產品之銷售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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