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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反腐風向出現調整信號:將進行“選擇性反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7 10:17


反腐
反腐

編者按: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劉勝軍在為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撰稿時認為,當前要加快改革,讓反腐成為推動改革的“正能量”,應該從“有貪必反”轉向以改革為導向的“選擇性反腐”。當然,反腐也應盡量規避淪為政治斗爭的手段,因此“選擇性”的標準應該是:對積極推動改革的官員應該降低反腐力度,對阻撓改革的官員應該加大反腐力度。這樣的“反腐促改革”規則要想奏效,還必須讓官員能明確感知到這樣的“選擇性標準”,進而改變自己的行為取向。為此,中央可以考慮發出明確的信號:將推進改革的表現作為官員考核的重要標準;在反腐時優先“關照”那些阻撓改革的官員;對落馬的官員,要多宣傳其拖延和阻撓改革的具體表現。


劉勝軍,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下一個十年》作者

縱覽中共十八大以來的時局,有兩條關鍵主軸:一是反腐,一是改革。這兩者對中國下一個十年的經濟社會格局都至關重要。截至目前,反腐戰線成果豐碩,反腐范圍之廣、觸動層級之高,令觀察家驚訝,凸顯新一屆領導層的反腐決心。與反腐相比,改革的推進就難言順利了,而是阻力重重,明顯例證就是李克強總理頻頻警告官員的“不作為”。

筆者認為,正確把握反腐與改革之間的關係非常重要。反腐是手段,改革是目的。目前中國的反腐行動應是為了促進改革而實行,而不宜為簡單地為了反腐而反腐。從法治和社會公平正義角度出發,當然應該有貪必反。但從改革大局出發,在現階段“有貪必反”卻未必是最優規則。相反,現階段應該實行以促進改革為目的的,暫時性的“選擇性反腐”。

首先,中國目前的腐敗主要是體制腐敗,是體制缺陷所導致的。如果不通過改革來轉變體制,反腐力度再大也是治標不治本。貪官靠抓是抓不完的。古有“朱元璋將貪官剝皮反腐”的歷史殷鑒,今有河南交通廳連續四任廳長前腐后繼。阿克頓勛爵有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反觀當下“半統治半市場的經濟”,官員掌握巨大的經濟資源支配權、審批權,而又沒有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時常出現“一把手說了算”,正常的人性是難以阻擋如此巨大的權力誘惑的。劉志軍任內推動總投資高達2萬億的高鐵,而且在招標時可以“點招”,想不腐敗都難。

鄧小平曾說過:好的制度使壞人變好,壞的制度使好人變壞。由此推論的反腐與改革的邏輯應該是:改革才是消除腐敗的釜底抽薪的根本之策。如果《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能真正落實,“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大幅度削減官員手中的權力,中國的腐敗會自動減少一大半。所以,為改革護航應成為反腐的首要目標。

其次,不少官員的腐敗具有“被動”的性質,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已屬違法,但從情理上有可原諒之處。一方面,官員的賬面合法收入與手中的權力形成強烈的反差。正部級官員孟學農坦承自己的年薪只有20萬元這樣的收入連大企業的中層職位都不及,而且也難以在一線城市體面的生存和生活(高級官員雖有醫療等方面的特權,但畢竟是非貨幣化福利。因此薄熙來當年在記者會上就遭遇了薄瓜瓜高昂留學費用從何而來的尷尬質疑)。因此,灰色收入就不可避免地成了官員收入的重要來源。王小魯的研究發現,2008年中國灰色收入高達5.4萬億,相當於當年gdp的17%。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目前中國預付費卡市場已超過萬億元。其中的含義你懂的。官員為生存而貪腐,這是不得不正視的社會現實。

另一方面,在體制性腐敗不斷蔓延的情況下,腐敗的網絡不斷擴散形成密不透風的網,最終導致對“不腐敗官員”的排斥。也就是說,對很多官員而言,如果不腐敗,不僅難以鋪就升遷之路,恐怕在體制內能否生存下去都是問題。

一個突出的例證就是“牽出現象”:但凡一個官員落馬,背后時常有一個復雜的政商網絡。以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落馬引發的廣東茂名腐敗窩案為例:2012年廣東省紀委官方通報,此窩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縣處級干部218人,波及黨政部門105個,茂名市轄6個縣(區)的主要領導全部涉案。但被立案查處的只有61人。不過,2014年中央又“復查”茂名窩案,原茂名市政協主席馮立梅被調查。可見這種官場腐敗網絡的復雜性、不可抗拒性。

鑒於當前腐敗的普遍性,以及一些腐敗的“被動性”,“有貪必反”既無可能、也不必要。

再次,反腐雖有“立威”之效,有助於樹立中央權威,為推動改革創造有利條件。但是,“有貪必反”也會導致官員不知所措,出現消極心態、避險心態,加劇改革推進中的“不作為”。新一屆領導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之后,可謂“踏石留印、抓鐵留痕”。十八大后“落馬”的省部級官員總數已經超過30人,相當於前十年的一半。2013年被處分的縣處級以上干部也高達6400多人,比2012年同期增長36.3%。在風聲鶴唳的肅貪風暴之下,連“吃喝”都可能成為官員落馬的線索。在這樣的情勢下,“不作為”就成為官員的最優規則。在中國經濟下滑趨勢明顯的情況之下,掌握資源和執行路徑的官員能否作為實則較以往更為重要,反腐力度的“技術調節”也就尤為必要。

因此,綜合來看,當前的反腐規則在贏得民意支援、樹立中央權威方面是有效的,但對目前形勢下推進改革未必是最優的選擇。從十八屆三中全會至今已有半年多,但改革依然未能取得實質性的進展。2014年5月李克強總理怒斥,“我在基層調研時注意到,有些地方確實出現了‘為官不為’的現象,一些政府官員抱著‘只要不出事,寧愿不做事’,甚至‘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的態度,敷衍了事。說得難聽點,這不就是尸位素餐嗎?”阻力不僅在基層,李克強也責問部長們:“在座的各部委,國務院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了沒有?你們各自的責任履行了沒有?各位,你們要‘守土有責’啊!希望我們的一些同志,不要貪戀手里那點小小的權力,阻礙政府工作的大目標。”

筆者認為,當前要加快改革,讓反腐成為推動改革的“正能量”,應該從“有貪必反”轉向以改革為導向的“選擇性反腐”。當然,反腐也應盡量規避淪為政治斗爭的手段,因此“選擇性”的標準應該是:對積極推動改革的官員應該降低反腐力度,對阻撓改革的官員應該加大反腐力度。這樣的“反腐促改革”規則要想奏效,還必須讓官員能明確感知到這樣的“選擇性標準”,進而改變自己的行為取向。為此,中央可以考慮發出明確的信號:將推進改革的表現作為官員考核的重要標準;在反腐時優先“關照”那些阻撓改革的官員;對落馬的官員,要多宣傳其拖延和阻撓改革的具體表現。

不過我們必須謹記:選擇性反腐,只是推動改革的“階段性規則”。一旦改革得到實質性推進,中國還是應該致力於消除“選擇性執法、彈性執法”的痼疾,建立可信賴的法治。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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