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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安永:上市櫃企業善用租稅條款節稅 降低成本!

鉅亨網記者張旭宏 台北 2014-09-2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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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右一)表示,企業應善用租稅條款的潛在節稅利益。左一起為會計師林志翔、左二沈碧琴、右二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秘書長范良棟。(鉅亨網記者張旭宏攝)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3)日與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就以「如何利用租稅條款提高經營績效」為題,共同舉辦工商講座。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表示,隨著主管機關積極推動金融業打亞洲盃,不僅金融業進行海外併購,其他上市櫃產業也起而效尤,以技術入股與併購等方式拓展事業版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趨勢下,企業更應善用租稅條款的潛在節稅利益,以降低企業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


沈碧琴會計師提醒,技術股發行時應注意勞務及信用不得為出資標的、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審查意見、所有權須過戶或交付,同時也需有機關團體或專家出具的鑑價報告,唯外國投資人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於辦理公司登記前,應經投審會核准及審定。此外,入股合資協議,包括股份轉讓限制等安排、明定公司及技術作價股東間權利義務等,都是要注意的重點。

林志翔會計師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等報酬所得額計算,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合約期間內所支付的報酬(如技術服務報酬),扣繳稅款可從原本20%降為3%,亦即有17%潛在節稅利益。而所得稅法第4條21款權利金免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合約期間內所支付的權利金可節省20%的扣繳稅款。

林志翔進一步指出,在我國境外使用專利權以及用於研究發展的專利權不屬獎勵範圍。而權利金經核准免納所得稅者,如為關係企業間交易,國稅局可能會針對移轉訂價部分特別查核。如被認定有不符合常規情事,超過常規部分的金額,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目前台灣對外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有27個,未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外國營利事業,從我國境內取得的股利、利息、權利金等投資所得,適用20%扣繳率;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外國營利事業,從我國境內取得投資所得,符合條件件者,則可適用協議優惠扣繳率,一般協議為10%。

林志翔補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等租稅優惠,也是企業經營者應關注的重點。以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為例,研發支出金額的35%限度內,研發支出高於前2年平均,超出部分可扣抵5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起,抵稅年限為5年,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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