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員訴求政府安置 高公局:經評估不可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收費員也宣告失業,雖然交通部高公局有則請遠通電收轉置有意轉職的收費員,不過許多收費員不滿遠通的安置,到交通部陳情,希望高公局可以出手安置。對此,高公局今(5)日表示,經過兩次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研討後,都表示這個訴求不可行,相關報告已送交交通部。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訴求,希望可以由政府專案安置,以及優於法令計算資遣費。高公局在5月7日及5月30日兩次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法界人士開會研討,出席單位及專家學者從法律面、政府組織面、經濟面、技術面、社會面分析探討,都表示並無可行性。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提出訴求後,勞動部在5月9日召開協調會議,請高公局6月13日前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高公局表示,報告昨(4)日已送交交通部。經綜合各單位,以及專家學者評估自救會的訴求不可行原因有三點。
高公局指出,第一點,因為國道收費已由人工全部改採電子方式,在102年底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變更」事由,終止與收費員的契約關係,高公局與收費員雙方間契約關係業已終止,契約終止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國道收費員的義務。
收費員主張應由交通部所屬各單位,或是政府其他部門安置,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所規定的安置義務人是「雇主」,高公局已經無安置義務,且政府機關有人事編制、法令及預算等問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非依法不得任意任用或雇用私人,因此安置在客觀及法令上尚無可行性。
高公局表示,第二點,到國道改為ETC計程電子收費後,人工收費已非政府業務,交通部目前也沒有其他大型專案性業務得以增加足夠且適當的職缺,專案安置收費員在政府機關不可行;第三點,關於以優於法令計算年資發給資遣費,對政府機關而言是開先例,除涉及通案援引比照問題,非屬交通部權責得以逕自決定外,也無支應相關預算經費的依據,因此也不可行。
高公局強調,基於與遠通公司的契約,訂有該公司安置收費員的約定,高公局應監督遠通公司完成依約轉置工作,4月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也決議,高公局應善盡督導責任,要求遠通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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