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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簽名”,消費者為管理漏洞埋單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6 10:53


信用卡被人盜刷,但簽名憑證上留下的並不是自己的名字,責任到底是銀行的還是持卡人的?

在信用卡用卡過程中,簽名是保障持卡人權益的一道密碼,不過,近日張女士向南都315金融投訴,盡管盜刷自己銀行卡的是自己老公,但留在商鋪消費憑證上的卻是老公的名字,而非自己的名字。在銀行看來,這是持卡人對銀行卡保管不善出現的問題,不過,在張女士看來,信用卡簽名使用漏洞才是主要原因。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唐騰暉律師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實際上,這是信用卡簽名支付漏洞以及管理問題帶來的,責任應該在商家和銀行,但是在類似案件中,銀行往往會以信用卡管理不善要求持卡人負擔盜刷責任。

事件經過

信用卡被老公盜刷

2011年,張女士以自己的名義在廣發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未預留密碼,以簽名確認支付。

事情正式發生在這張很少用的信用卡上。2012年底,黃先生由於公司經營困難,一次趁妻子張女士洗澡之機,偷偷取了這張信用卡到某商鋪套現刷卡,套現24000元。事后,偷偷將卡放回原處。

在此期間,張女士和黃先生,由於當時已經有矛盾,感情破裂,正准備離婚。但就在其辦理離婚后,一個月后銀行發來催款單,張女士才發現這筆支出。更令張女士意外的是,在P O S機支付確認單據上簽署“黃某亮”,而不是自己的名字。“該商鋪竟然沒有審查持卡人與簽名是否相符,而支出該筆費用。”對此,面對銀行的催賬單,張女士百般委屈,覺得這並不該由自己來承受。

為此,張女士與銀行進行交涉,但銀行方面則一開口咬定以認為,這是張女士對銀行卡保管不善出現的后果,要求張女士承擔該筆支出債務。

銀行法

卡主保管不善

對於類似的情況,南都記者請教了一家股份制銀行信用卡部相關負責人,在其看來,由於被盜雙方是在事件發生時為夫妻關係,且張女士作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對信用卡丟失也存有一定的管理不善責任,張女士理當也要對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NT:PAGE=$]律師觀點

銀行審核存漏洞

律師則認為,問題在於銀行,並指出銀行簽名支付存在的審核漏洞。“最后案件以調解結束,黃先生同意承擔這筆債款,不過,背后反映的信用卡用卡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代理該期案件的律師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唐騰暉律師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實際上,這是信用卡簽名支付漏洞以及管理問題帶來的,責任應該在商家和銀行,但是在類似案件中,銀行往往會以信用卡管理不善要求持卡人負擔盜刷責任。

據悉,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不同於借記卡,並未強制用戶設置密碼,而是採用選擇性設置密碼的規定。因此,確認持卡人是否為信用卡用戶的重要途徑,即為信用卡背后的持卡人簽名。

在日常的使用過程中,刷卡商家有權對持卡人的簽名進行審核,當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背后的預留簽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未預留簽名時,商家應拒交易。但實際上,在該起糾紛中,不僅不是張女士自己的親手簽名,而且留下的簽名還是黃先生的名字,完全與信用卡的信息不符,而對此,在消費過程中,商戶居然沒有發現問題,在未認真核對簽名是否為張女士本人簽名的情況下便促成交易成功,屬未盡到必要的審核義務。

“銀行不應該把類似的責任推給持卡人。”唐騰暉認為,銀行對持卡人負有自己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在實際糾紛發生后,由於我國法律常常強調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問題,而常常忽視了對投資者保護。

采寫:南都記者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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