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穩定報告:審慎對待股票T+0交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9 18:08
央行29日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下稱《報告》)指出,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股票市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總體上仍處於“新興加轉軌”階段,因此當前A股市場是否實施“T+0”交易需全面研究,審慎對待。
近期,有觀點認為,當前我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申購環節允許當日申購的ETF份額當日賣出,變相實現了“T+0”交易。由於ETF申購有最低份額要求(一般為100萬份),中小投資者因資金門檻等原因,無法像機構和大戶那樣通過“T+0”方式實施日內交易規則進行風險對沖,在跟風買進股票后難以及時賣出規避風險。因此,持上述觀點者認為,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角度,需抓緊研究論證並穩步推進股票“T+0”交易制度。
但是《報告》指出,表面上看,“T+0”交易的確可以使投資者根據行情變化及時調整投資行為,鎖定交易利潤或避免損失擴大;也可以活躍市場,增加證券公司傭金收入;但“T+0”交易的潛在風險也不容忽視。
一是誘發結算風險。由於當日可進行證券的多次買進賣出,證券交易頻率較高,而證券清算交收存在一定時滯(通常為1天以上),投資者在買入證券后,當日賣出的只能是“尚未到賬的應收證券”,因此“T+0”交易本質上是一種信用交易。證券公司出於做大交易規模,賺取傭金等利益驅動,可能會允許投資者進行大量透資交易。一旦出現風險失控,導致資金交收違約,將影響證券登記結算體系的安全。
二是加劇市場波動。“T+0”交易可能誘使投資者更加頻繁地參與證券的買賣,同一筆資金在一天內的多次買進賣出,在增加市場交易量的同時,也虛增了資金供給,對證券價格具有助漲助跌效果,加劇市場波動。
三是增加市場操縱風險。“T+0”交易可能為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比如,占有資金優勢的投資者可以在拉抬股價后立即賣出股票,操縱市場的“莊家”可以“以小博大”,買入數倍於自身資金實力的股票,或者通過合謀進行頻繁的相互買賣制造虛假的交易,引誘散戶跟風操作,這些行為都增加了市場監管的難度,對證券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從國際經驗看,鑒於“T+0”交易的潛在風險,實行“T+0”交易需在投資者成熟度、證券監管水平等方面滿足一定前提條件,否則極易出現風險。個別新興市場在實施“T+0”交易過程中也曾出現過類似A股的情況。如我國台灣市場1985年前曾允許“T+0”交易,但因風險過大,於1985年7月禁止,直到1994年后,各方面條件和環境成熟后才逐步放開。美國這樣的成熟市場雖允許投資者進行“T+0”交易,但在制度層面上也設置了較高的參與門檻,避免風險承擔能力不足的投資者參與此類信用交易,並防止投資者因過於頻繁的交易導致較大損失而給證券公司乃至結算體系造成風險。同時,針對日內交易次數過於頻繁,可能影響市場,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在日常監管和事后處罰方面還有多種配套手段和措施。
注:我國投資者習慣上稱的“T+0”交易,主要指當日買進的股票可於當日賣出的交易行為。我國股票市場發展歷史上,1992—1995年的上海A股市場、2001年之前的B股市場以及2005年的權證市場,都先后實行過“T+0”交易。但因當時“T+0”交易助長了市場投機氣氛,加劇了股價波動而被叫停。目前A股市場尚未實行“T+0”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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