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一Ο三年度私募現金增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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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之特定人為限,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尚未確定。
5.得私募額度:新台幣一億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
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
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
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3) 所訂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應併將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載明於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
之參考。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擴展大陸業務所需、
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
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規則性投資人等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
11.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
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種類若為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
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式,
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其他
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除無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
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性,並有利公司長遠
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
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
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於增資效益顯現後,
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7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私募,得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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