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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加大力度引入民營資本大力發展中小銀行、民營銀行的建議
關於加快、加大力度引入民營資本大力發展中小(社區)銀行、民營銀行的建議
一、背景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取得了巨大成績。中國的銀行體系形成了5家國有控股銀行、12家股份制銀行、147家地方性商業銀行、多家村鎮銀行,以及部分外資銀行並存、競爭發展的多層次、多形式的格局,一個逐步開放、全方位競爭的銀行業格局正在形成。但從總體上看,目前中國的銀行體系仍然高度集中,近60%的存貸款增量被五大國有控股銀行掌握,中小銀行太少,縣域經濟和農村地區銀行服務嚴重缺失,金融服務水平低下,金融機構版面極不合理,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嚴重不足。中國的銀行體系金融資產高度集中在少數大銀行手中的狀況,不利於正常市場競爭的形成,不利於支援服務實體經濟,更不利於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因此,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打破銀行壟斷,大力發展中小社區銀行、民營銀行已成為一種共識,13億中國人迫切需要“普惠金融”的服務和需求,因此,適當降低準入門檻,加大引入民營資本,大力發展中小社區銀行、民營銀行,通過銀行產權主體多元化、市場化改革,發揮市場在資源配制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銀行體系的整體運行效率,更好的通過普惠金融發展服務社區、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眾,科學合理版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成為今後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舉措和工作重點,需要抓緊推進,加大力度。目前,有關國家監管部門明確提出試點3-5家民營銀行,但太少了,至少每個省應該發展不少於3-5家的民營銀行。
二、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中,一個突出特點是既存在一些規模非常大的銀行,又存在為數眾多的中小型銀行和小型社區銀行。這在客觀上很好地滿足了經濟中不同規模企業的不同需求。美國人口僅3億多,而大小銀行有8000多家,相比之下,我國有13億多人口,大小銀行只有1000多家,遠遠適應和滿足不了13億人民日益增強的金融需求和多樣化、個性化、普惠化的金融需求。而在我國由於制度安排的缺陷和運行環境不佳,導致我國中小社區銀行、民營銀行的發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務遠遠不能滿足市場主體和民眾的金融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中小商業銀行總體實力較弱。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迅速崛起,數量增加較多,這對增加小微企業的金融供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總體而言,與五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經營實力相比,目前我國中小金融機構仍存在發展滯后、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服務缺失、市場定位不準、市場份額下降、整體經營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這仍是我國經濟生活和金融運行中一個突出的結構性矛盾。
二是三農金融、縣域金融嚴重缺失,金融服務水平低下。近年來,隨著五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資金的逐利性不斷加大,五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主動收縮了縣以下分支機構,從而出現信貸重點向大中型優勢企業、上市公司傾斜的趨勢。根據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 中小銀行、社區銀行往往是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而在我國中小銀行發展依然滯后,再加上國有商業銀行的撤離,這導致我國城鄉地區,縣以下的金融供給明顯不足,金融問題成堆。
三是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依然難以得到滿足。目前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非國有企業的數量已經大大超過國有企業的數量,而在商業銀行體系中,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仍占壟斷地位,以服務民營企業為主的中小商業銀行仍處於弱勢地位。我國商業銀行的所有制特性使得國有銀行以服務國有企業為主,其貸款投向集中在大企業、集中在國企、集中在大城市,以及集中在沿海城市。而我國為數眾多的非國有企業,和民營經濟,由於中小銀行體系尚不發達,其融資需求依然難以得到滿足。
三、建議
與國際發達的金融體系相比,美國銀行業是先辦區域性的小銀行,不允許跨州吸收存款和貸款,再進行跨區域經營。所以其現在仍有很多區域性小銀行存在。而中國銀行業是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金融體制轉變而來,先建立一批全國性的大銀行,再轉成商業銀行,這使得加大銀行體系市場化改革,引入民營資本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道路。目前來看,建立一套有效的民營資本準入、監管和退出的法規,並引導城商行形成體現自身特色的經營理念和符合實際的市場定位,並在實踐中不斷檢驗、完善,這應成為當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工作目標,抓緊改革。
一是全國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新型中小社區銀行、民營銀行3-5家,深化銀行體制改革,多辦小微民營銀行,服務民眾。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加大引入民營資本,大力發展中小社區銀行和民營銀行,大力支援小微企業,三農經濟和縣域實體經濟發展,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使金融成為一池活水,更好的澆灌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之樹。下一步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點應該是拆分大銀行,發展中小社區銀行和民營銀行,打破壟斷,加大引入民營資本,切實增強銀行的市場化、股權結構多元化。政府要選擇性地,以區域性重點地域或專業性重點機構為試點,逐步、適當降低金融準入門檻,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股或主導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商業銀行和社區銀行及各類中小金融機構及新型金融組織。鼓勵民間資金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正規民間金融的改制。尤其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版面不合理,中小企業和農村金融服務嚴重不足的現狀,要加快建設和完善社區金融服務組織體系,著力構建社區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和組織發展,將金融服務伸至城鄉居民,從而形成金融機構分層次、錯位競爭的市場組織體系。僅在全國試點發展3-5家民營銀行的舉措遠遠滿足不了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等實體經濟和廣大民營企業、廣大民眾對金融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也遠遠適應不了三中全會關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設定中的決定性作用的大勢所趨,至少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該發展3-5家為宜。
二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和治理能力建設,強化管理,完善風控,為中小民營銀行健康發展打好基礎,特別要強化中小民營銀行內部管理,切實防范民營金融機構經營過程中的種種風險。由於中小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薄弱、補充資本金渠道狹窄、貸款集中度高等先天不足,其抗風險能力較弱。而且尤其是分布在縣域和農村地區的中小銀行,金融監管網絡難以有效覆蓋。因此, 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其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業務規範性的指導,促使其不斷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同時,督促中小銀行構建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構,倡導其確立準確的市場定位,采取符合自身情況的發展戰略,通過鼓勵銀行業最佳實踐,在行業內推行加強金融創新長效機制建設。
三是加強審慎性監管,建立分層監管體系,加快存款保險(放心保)制度等風險防范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設。對於中小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的開放和其監管要並行推進,根據中小商業銀行和社區銀行的運營特點,建立多層級監管體系。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措施,針對不同類型的民營金融機構,其不同經營特點,建立個性化、差異化的監管指引,實施分類、分層次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不同風險程度的金融機構采取有區別的監管措施,明確監管的重點領域、環節和對象,防止出現中小商業銀行的監管空白,保證其穩健運行,更好支援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和縣域經濟發展,最大限度實現“普惠金融”服務。
關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強綜合金融監管協調、組建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的建議
一、背景
金融監管作為由政府提供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制度安排,目的是為了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集中統一管理時期。其中,從1949年到1978年,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內唯一一家銀行,兼有信貸投放和金融監管兩項職能。改革開放后,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立,后者成為獨立的中央銀行,負責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上世紀90年代,股份制和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股票交易所、證券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建立,我國金融監管開始由集中統一向分業監管轉變。
第二階段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的分業監管時期,特點是“一行三會”制度。期間,中國證監、保監和銀監三會先后成立並分別監管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並對貨幣和外匯市場進行監管。“一行三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金融分業監管格局的正式形成,其后,銀、證、保三會於2004年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用以彼此間互通訊息、征詢意見和監管協調。2013年,國務院批復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進一步促進“一行三會”間的監管協調,但總體看來,至今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格局並沒有實質改變。
二、我國金融業態的發展趨勢與金融監管格局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
首先,當前我國各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大,金融控股公司迅速發展。一些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都通過組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其次,各金融子行業交叉合作,跨行業跨市場的創新產品,尤其是結構化和衍生產品不斷涌現。第三,互聯網金融和民間金融等外部機構彌補現有金融體系不足。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交叉融合和跨市場金融創新常態化,進一步深化了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格局。
(二)當前監管框架與金融業態不匹配
“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在發揮監管專業化的優勢、充分利用現有監管資源和增強對金融業的動態連續監管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該模式的缺陷也不斷暴露。
1. 微觀審慎監管上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現有的“碎片化”監管難以全面有效覆蓋新型綜合業務和交叉性產品。同時,由於業務與產品之間的邊界日益模糊,不同監管機構對同一對象進行監管而造成效率損失的現象也更加常見。
2. 宏觀審慎監管構架的有效性不足問題。在我國分業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分別控制其監管對象的風險,對綜合經營性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把握不足。次貸危機的經驗表明,我國以basel ii為代表的微觀審慎監管,對防范系統性風險準備不足,因此必須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構建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協調的監管框架,以維護金融穩定。
實踐證明,2013年我國成立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雖然有助於促進監管政策與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和交叉性產品與創新的協調,但仍然沒有根除分業監管的痼疾。一方面,該聯席會議並非常設機構。另一方面,其成員都是部級單位,一旦發生監管爭議,協調難度很大,無法根本上解決各機構各自為戰、資訊不共用和資源浪費問題。因此,對於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而言,該聯席會議只是權益之計,新的綜合監管制度設計勢在必行。
三、代表性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革與經驗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革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立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頒布為標志。隨后,該國進入持續約40年的嚴格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期。而上世紀70年代到1999年,美國金融機構在自由化和國際化背景下進行了大量金融創新,部分機構開始混業經營,但監管部門仍然堅持分業監管,而且更為寬鬆。
1. 次貸危機前的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期。從1999年官方承認混業經營到次貸危機之間,美國經歷了若干小型金融不穩定事件(如2002年的安然造假案),因此對分業監管體制進行過微調,但沒有觸動原有框架,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資訊溝通和職能協調都不順暢,實質上仍是分業監管。
2. 次貸危機后向綜合監管過渡時期。次貸危機后,美國相繼采取多種改進金融監管制度的措施,並匯集於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法案》,真正開始了向綜合監管的跨越。新的監管體制有三點重大突破:
一是高度重視宏觀審慎監管,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作為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決策機構,並且擴大美聯儲的職權,賦予其系統性風險監管執行者的角色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職能。
二是進一步加強監管協調,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各種金融業務分別歸誰監管的問題。當出現某種業務的監管機構不明或多個機構爭奪監管權時,由金融穩定委員會進行裁決。
三是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成立了雖隸屬於美聯儲但相對獨立的金融消費保護局,以期解決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看似多家機構負責,實則無人承擔的問題。
此外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加強美國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對衍生品的監管或減少銀行監管機構的數量,只是為了加強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能或減少冗余監管,不是綜合監管方向上的突破。
當前,美國金融監管框架呈“傘形”:一方面,美聯儲初步具有了“統一監管者”的地位,不僅負責貨幣政策和支付清算系統,還監管對防范系統性風險至關重要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負起了維護金融穩定的實責;另一方面,除美聯儲監管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外,其他金融機構仍然由分業監管機構監管。
(二)英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革
二戰到撒切爾執政之前,英國金融體系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但其執政期間實施了金融“大爆炸”,使混業經營得到大發展。而直到1997年,分業監管框架也沒有做出調整,反而更加放松,金融不穩定事件頻發,以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最為顯著。
1. 次貸危機前的綜合監管時期。1997年,英國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局並使該局逐步接收了對證券、銀行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能。2005年,英國完全進入以該局為主體的金融綜合監管期。次貸危機之前,英格蘭銀行僅負責貨幣政策和支付清算系統,而金融服務監管局對所有金融機構行使宏觀和微觀審慎管理。該局進行微觀審慎管理的方法是將金融機構按照風險水平分級,並按照級別的高低確定監管的方式和寬鬆程度,直到今天仍被證明是可行的,但其宏觀審慎管理的能力沒有經受住危機考驗。
2. 次貸危機后的綜合監管時期。通過次貸危機,英國發現,雖然金融服務監管局承擔金融市場穩定的職責,但其過度偏重微觀審慎監管,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足,且力不從心。要實現有效的宏觀審慎監管,必須將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職能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賦予同一個機構。基於此,英國廢除了金融服務管理局,將其監管銀行業、保險業和其他大型金融機構(如大型投行)的職能交給新成立的隸屬於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局,而將監管其他金融機構和規範金融機構行為(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賦予獨立的金融行為管理局。
當前的英國金融監管格局中,英格蘭銀行和美聯儲類似,不僅負責貨幣政策和支付清算系統,還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管理局的監管框架被稱為“雙峰”監管,但實質上英國實行的仍然是綜合監管,只是按金融機構風險水平的不同分配了監管任務而已。
(三)美、英兩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1. 混業經營需要綜合監管。兩國都經歷過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並存時期,也先后出現了監管失靈導致的金融不穩定現象。英國已經實現了綜合監管,而為順應混業經營趨勢,美國正在繼續調整其監管結構,以實現真正的全面監管,其中必須解決的問題是是否將美聯儲打造為最終的統一監管者。
2. 強調宏觀審慎監管,防范系統風險。次貸危機使兩國都認識到,宏觀審慎監管有效的必要條件是將貨幣政策和工具與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尤其是英國,其在次貸危機發生前十年就確立了綜合監管體制,但由於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的割裂,雙方都沒有很好地完成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為此,兩國都增加了中央銀行的職權范圍,由中央銀行直接監管大型金融機構。
3. 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防范金融機構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早在次貸危機之前,英國便通過公平交易局(現已改組為金融行為監管局的一部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美國在次貸危機之后也成立了獨立的國家層面的金融消費保護局。
4. 美國監管模式是我國更為合適的學習對象。英國的分業監管格局已經結束近20年,其風險導向的全面監管方式在中國當前監管框架下,很難被短時間內學習利用。美國在次貸危機之后才開始真正改革其分業監管制度,並在改革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現存監管機構的利益格局和長期積累的分業監管經驗,是一種漸進式改革。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基本確立,雖然沒有發生系統性風險,但和美國次貸危機之前的行業結構和監管框架都較為相似,因此可以重點參考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經驗和教訓。
四、關於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並組建金融監管委的建議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金融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更是現代金融體系的基礎。在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后,各金融監管機構也相應成立了改革領導小組,有利於完善金融改革的頂層設計,進而推動以改革的思維破解金融治理難題。
基於混業經營的大趨勢,或許目前正是改變分業監管格局、進行“金融大部制”改革的良好時機。建議在下一步金融改革中,加強綜合金融監管協調,組建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監委”),全面統籌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
(一)組建金監委的改革紅利
1. 有利於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盡管現行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基本上起到了各監管機構及時溝通協調監管政策及重要事項的功能,但是即便能夠作為常規化機制而得以長期持續,也無法從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解決綜合監管協調問題。現行金融監管體系難以形成合力,依然存在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甚至會形成越來越多的監管套利空間,大大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
2. 有利於完善中央和地方兩極金融監管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有望打破過去金融監管以中央為主的局面。但目前地方金融監管機制如何構建,需要符合中央金融監管改革的大趨勢,準確把握中央監管部門和一行三會的改革動向,而非中央對地方的簡單授權。因此中央與地方兩極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亟需在中央層面金融監管改革的明確與落地。
3、有利於與國際金融監管趨勢同步。次貸危機之后,以歐美為主的各國紛紛加強了宏觀審慎監管,關注的風險不在於金融機構的個體性和異質性風險,而在於整個金融體系所面臨的共同風險暴露,掀起了一場“全口徑監管”的浪潮。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最初從美國引進,但市場環境正不斷變化,美國也在經歷向綜合監管的過渡,因此我國需要結合國內外實際情況做出適合自己的改進。
(二)對組建“金監委”的具體建議
“三會合一”的關鍵是其所形成的更高一級監管機構金監委必須能夠有機地統籌各個部門,協調平衡它們的具體業務范圍,理順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金監委需要在全面梳理監管重復、監管差異、監管空白、監管套利等問題后,初步實現資訊與資源全面共用與業務職能有機整合,並且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具體組建金監委可以比照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模式、規格和運作方式,整合目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職能,合並為一,在金融監管委員會下設銀行業監管局、證券業監管局、保險業監管局,分別對相關業務實施統一協調、統一監管。金融監管委員會為正部級單位(也可以考慮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兼任),下設的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管局為副部級單位(也可以考慮高配正部級別)。金監委實行上下垂直管理,黨委統一領導,一直垂直管理到省、地、縣。特別要充實加強地、縣一級的監管力量,徹底改變目前銀監會系統縣域一級監管辦僅四人履職、監管無力、缺乏權威、形同虛設的現狀。另外,要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總量管控、綜合管理、宏觀調控、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繼續按大區行組織形式運作,撤消縣級人民銀行組織機構,把目前縣級人民銀行職能上劃到地市中心支行,現有縣級人民銀行組織機構、財產、人員等全部劃歸新組建的金融監管委員會縣級組織,強化金監委基層縣級組織機構,更好的加強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縣域經濟等實體經濟,接地氣,做實基層縣級金融監管與服務職能。
同時,加快組建出臺存款保險機構,承擔部分參保銀行的監管職能,維護公眾存款人利益,完善問題銀行退出機制。最終形成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委員會,存款保險機構各自分工、統一協調、有效監管的“大監管體制”。
關於加強監管、防范風險、規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建議
一、背景與問題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異軍突起、迅猛發展,特別是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已成為金融領域乃至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之一。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在線理財產品、電子商務企業融資在內的眾多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層出不窮。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互聯網金融正是這些特色的體現,它不僅為個人及小微企業提供了更靈活的融資機會,也為傳統金融市場提供了更有效的改善補充渠道,同時還蘊藏了巨大的創新力量。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屬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牽頭髮起成立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其中不僅包括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和征信中心,還有18家商業銀行,28家支付機構,10家p2p網貸平臺等75家單位。同時發布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與《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這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在逐漸走向規範化發展。
但是,要真正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持續有效合法經營,規範約束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的不當行為,不能光靠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還需依賴政府各級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和完善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來規範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促進我國金融市場更加繁榮發展。
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包括:行業準入門檻過低,互聯網金融企業數量急劇增多,業務經營實力、風險管控能力參差不齊;行業監管主體不明確,法律法規監管政策不完善,違法違規現象頻發;網絡技術安全存在隱患,個人權益保護力度不夠,等等。
二、建議與理由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與以互聯網代表的現代資訊科技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通過對交易對象、交易方式、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制度與調控機制五要素進行重塑, 極大地改變了傳統金融業的存在方式和運行模式。但無論如何,互聯網金融改變不了金融行業的貨幣創造原理、信用機制等核心特征,它仍將遵循金融行業的運行規則。本質上,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無區別。面對互聯網金融加速發展的趨勢,結合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要盡快明確監管法律主體,有針對性地立法、監管已迫在眉睫。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速互聯網金融規制、條例和立法進程
從法律法規層面上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實現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基礎。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規範的法律法規。因此,建議盡快從規制、條例、法律、法規層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定義、機構形式、業務范圍、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界定管理。
第一,加快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建設
在充分尊重互聯網金融自身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問題,厘定互聯網金融發展方向。制定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法律法規,規範界定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疇和監督管理主體等問題。修訂和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銀行監督管理法等,使之與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法律法規相協調。完善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包括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資金監管機制、交易者的身份認證、個人資訊保護、電子合同有效性確認、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多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涉及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確保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法可依,和諧規範。
第二,促進相關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制定
在立法條件不成熟情況下,由國務院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制定互聯網金融的相關部門規章,發布互聯網金融行為指引檔案和國家標準,為互聯網金融平臺運營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參與者提供具體化的規範引導,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定位、組織形式、業務范圍、監督管理和風險責任等進行規範。
(二)明確監管主體,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建設
第一,明確行業監管主體,提高部門間協調監管效率
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政策。作為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突破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界限,在分業監管政策下互聯網金融的很多監管工作沒有做到位。因此,建議在梳理互聯網金融各項業務經營特點及認定標準的基礎上,明確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與業務的監管主體,通過組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專職履行互聯網金融監管職責,做到監管有序、權責分明。
此外,互聯網金融經常會涉及到跨地域、跨行業和跨國境的交易行為。單靠一個部門、一個地區和一個國家的力量遠不可能實現全面有效的監管。因此,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合作,包括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要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的合作,實現國際間的互聯網金融協調監管。
第二,建立網上監控平臺,強調統一的非現場監管政策
互聯網金融具有金融虛擬化、交易簡便快捷的特點。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時間將更加縮短、交易頻率將獲得更大提升,這將使得傳統金融的現場檢查手段很難再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中要重視加強非現場網上監管技術的運用,建議開發建立統一的網上監控平臺,對互聯網金融數據進行集中管理,從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實時監管。
第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建立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防止互聯網金融成為新的風險源
互聯網金融服務的主要對象是個人及小微企業,看似門檻很低,但卻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與高超的風險管控能力。因此,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核,設定一定的行業技術門檻,通過核發經營牌照、要求繳納保證金等手段來規範互聯網金融行業經營秩序。
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技術相對密集、參與人員眾多、跨區域發展等特點,一旦陷入信用危機泥潭,將可能引發事關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因此要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預警機制及相應的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特別是,對非法互聯網金融平臺、高風險互聯網金融產品等資訊更應該及時向投資參與者進行風險預警,並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風險化解。
第四,推進實名制建設,納入統一的央行征信管理體系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國內個人及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尚未健全,絕大多數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尚未接入央行個人征信系統,要準確獲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需額外付出較高成本。另外,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和沒有征信系統的約束,互聯網金融更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違約的糾紛,投資人的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建議加強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推行互聯網身份認證、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實名制度,確保互聯網金融參與者實名制;同時,將互聯網金融企業納入央行征信管理體系,這不僅規範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更可用其平臺上的交易數據來充實完善央行征信管理資訊。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互聯網金融參與者人數眾多、涉及面廣。如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得不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將對金融市場和經濟環境造成較大沖擊,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建議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一,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投訴機制,確保消費者投訴受理渠道暢通
建立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訴平臺,包括網絡舉報、電話投訴等多種直接對接手段,並配備專業、專職人員進行專門管理,確保消費者投訴受理渠道暢通。
第二,設立互聯網金融資訊咨詢中心,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設立互聯網金融資訊咨詢中心,為互聯網參與者提供互聯網金融機構、業務產品和理財投資等咨詢服務。開展互聯網金融投資消費的教育活動,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關於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建議
一、背景
民間融資的存在有效緩解了經濟成分多樣性與金融制度、機構、產品、市場等要素供給層次不匹配的矛盾,具有其合理性。民間融資作為中小微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中不可缺少的補充融資方式。據央行統計數據分析,2012年末,全國民間融資總量約達6.33萬億元,占當年金融機構金融貸款總量的21%,相比去年同期增長約87.28%。
我國城鎮化發展綱要的順利實施,離不開農村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中小微企業的整體發展。中小微企業在規模擴張和數量增長的過程中,需要有效的金融支援。政府對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扶植,將成為未來一年中國經濟發展值得關注的重點。民間融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具有“小額、短期、快捷、靈活”的特點,在較大程度上滿足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從發展趨勢上看,民間融資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仍將保持快速增長,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過程中的問題。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決定在溫州建立“金融改革試驗區”,其中,首要任務就是規範民間金融的發展。因此,現階段研究引導民間金融規範發展,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民間融資存在的突出問題
民間融資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動金融機構創新、填補正規金融的資金缺口、提高社會資金設定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民間融資的快速發展,民間融資也逐漸暴露出盲目逐利、風控意識差等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民間融資主體受自身能力局限,很難對整體市場運作及風險回報作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導致盲目逐利,易使民間資金大多流向經濟過熱行業、國家政策限制行業,形成系統風險積聚。二是從監管層面看,民間融資點多面廣量少,監管成本高,監管難度大,監管“一刀切”現象嚴重,民間融資渠道受限,制約了部分運營規範的民間融資機構的健康合理發展。三是從立法層面上看,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細化,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界定模糊,不利於引導民間融資服務實體經濟,也不利於非法集資活動的監管。
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規模發展迅速,對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民間融資在 本文基於民間融資發展現狀和問題,在 引導民間融資行為陽光化、規範化、制度化,循序漸進推動民間融資步入良性發展軌道,立法機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三方聯動,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多管齊下,建立協同配套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實現與正規金融的有效對接,引導民間融資行為陽光化、規範化、制度化,循序漸進推動民間融資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以更好地支援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多管齊下,構建陽光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民間融資機制
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理,關鍵在於規範和引導並重,“疏堵結合”,立法機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三方聯動,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多管齊下,建立協同配套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實現與正規金融的有效對接,引導民間融資行為陽光化、規範化、制度化,循序漸進推動民間融資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以更好地支援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一)立法層要盡快制定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對民間借貸予以明確的區分與界定。2013年通過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從民間融資主體、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風險防范和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民間融資做出詳細的規定,這是地方人大首次從立法層面對民間融資進行規範管理做出的有益嘗試。建議我國立法機構在溫州金融“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並向全國范圍推廣,制定一部專門針對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該法規應以規範除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關係為重點,明確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的法律界限,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懲治借用民間借貸形式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政府要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促進行業自律,完善民間融資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配套機制。首先,應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加強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建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為民間借貸機構和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提供綜合資訊發布匯總以及借貸登記等綜合服務,降低借貸雙方資訊不對稱造成的風險。提高備案材料作為處理民間糾紛證據的證明效力,將備案材料納入國家機關處理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非法經營等案件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加大應當備案而沒有備案的、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懲罰力度。其次,倡導民間融資自律管理,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民間融資小而分散、面廣量大,政府監管難度很大。自律管理是民間融資有序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件成熟時,建立各類民間金融自律管理組織,由政府監管部門派駐人員參與,授予自律管理組織一定行業管理權力,以加強民間融資行業的自我管理,提升行業水平和服務能力。最後,要支援和鼓勵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通過對民間金融“陽光化、合法化、機構化、規範化”的改造,使更多地下金融走上地面,形成各種金融體系中的毛細血管,與現有金融體系融合,健全實體經濟的“供血”系統,完善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構建起與我國當前經濟結構相匹配的金融體系和組織。
(三)金融監管機構要盡快建立民間融資資訊采集機制,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控體系。一是要盡快建立民間融資資訊采集機制,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來源、結構、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以準確把握民間融資的運行情況和發展動向,強化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統計監測數據是決策部門分析民間融資對宏觀經濟運行影響的重要基礎,不僅為制定和實施貨幣信貸政策提供依據,同時引導和優化民間資金投向,降低民間融資的系統性風險,對高危民間借貸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預警,促進民間融資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在溫州金融改革“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向有條件的區域進行復制和推廣。二是擴大“溫州•中國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 監測覆蓋面,形成全國性民間借貸利率指數,為民間資本定價提供“風向標”,有效引導民間借貸利率走勢,緩解民間借貸市場資訊不對稱,使高企的利率水平逐步回歸到合理價位。三是加強征信制度建設,減小民間融資的交易成本及信用風險,保證資金的流轉效率。通過專業法律等中介提供輔助性的服務,促進民間融資行為規範化。
(四)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小額信貸資產轉讓平臺,創新金融產品,實現與現有金融機構平臺的有效對接。首先,創新金融產品,允許一部分發展規範、運營良好、定位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通過“點對點、面對面”的交易系統,直接轉讓一定額度的風險分散且可控的信貸資產,盤活存量,引導大量的民間資本流入到金融體系中,進而流向最需要支援的中小微企業。其次,探索建立全國性小額信貸資產轉讓平臺,在對民間融資進行規範化管理的基礎上,實現與現有金融機構平臺的有效對接。一是在股東實力、經營情況、風險控制等方面擬定準入標準,全方位把關參與資產轉讓機構的資質。二是通過資訊監管系統,面向參與機構收集經營數據,嚴密監控貸款發放和回收及現金流情況,及時發現違法違規操作。三是選擇小額、分散、相關性低的優質貸款資產,特別是國家鼓勵的產業貸款,作為轉讓標的,嚴格控制每家參與機構轉讓總量與其貸款總額的占比,降低到期違約風險。四是發展與評估相配套的民間融資信用評級業務。滿足市場對合規性的資信評級要求,出臺民間融資機構信用評級工作指引,統一信用評級方法、指標體系、評級流程以及資訊披露的相關業務要求,制定新型業務報備審核制度,最終實現與現有金融機構平臺的有效對接。民間融資機構與現有金融機構平臺的有效對接,不僅能進一步促使民間融資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健全自身治理機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而且在擴大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能力的同時,也進一步拓寬了現有金融機構的盈利渠道,真正實現民間融資與現有金融機構的雙贏發展。
關於中國華融等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國有資本管理試點工作的建議
一、背景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最重要的是要完成從“以管企業為主”轉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這一判斷,明確了今後改革的方向,完全符合“市場在資源設定中起決定性作用”和“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的總基調。在具體實現形態上,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與其它形態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並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援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自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在中央企業並購重組中,先后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誠通集團公司和國新投資控股公司為平臺,對央企進行整合重組和資本運作。但由於上述三家企業都是非金融類企業,其資本運作能力有限,更多的仍然是從企業經營的角度進行管理而並非資本層面的運作,因此,效果並不理想。中國華融等資產管理公司(amc)是最有條件成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至少可以先行先試,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給予機會先行試點。
二、中國華融等amc參與國有資本管理試點的必要性
1.中國華融等amc能為國有資本經營提供全牌照綜合金融服務,具有托管問題企業的經營資格、管理團隊和豐富經驗,比傳統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更具有資本運作能力
以市場化為導向,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問題國有企業的妥善處置並不能依靠行政手段或過度依賴資產運營手段。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為國有資本由“資產管理”轉向“資本管理”指明了方向,這是建立在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的科學判斷。當然,資本管理不是簡單的金融行為,它需要和企業經營與產業動態的實體經濟層面緊密結合的。目前,中國華融等amc不僅在金融層面普遍發展成為擁有多牌照的綜合金融服務提供商,而且在資產收購重組的主業和托管問題企業的實踐中形成了能夠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管理團隊和豐富經驗。
2.中國華融等amc能為化解產能過剩、推動並購整合提供平臺和抓手
化解產能過剩和實現產業整合不能沿用“關、停、並、轉”的老思路。中國華融等amc能夠運用資本手段,在企業層面能為產能過剩企業提供設備、技術改造、土地開發和職工安置等支援,在行業層面能促進產能過剩行業的橫向並購整合,將國有資本引導到更具增值潛力的領域。
3.節約改革時間成本
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命脈,因此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和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必須講求效率。以委派中國華融等amc的形式開始國有資本經營新階段,可以直接利用十幾年來這些公司積累的企業托管和資本運作經驗,不必等待新機構的成立,節約改革時間成本。
4.中國華融等amc的參與能夠豐富和完善國有資本管理體系
我國目前的國有資本管理體系以國務院國資委為主導,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誠通集團公司和國新投資控股公司等傳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平臺。中國華融等amc比傳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更具資本運作能力。將它們納入國有資本管理體系,一方面將為國資委提供更有力、更全面的金融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將在國資委和國有企業之間架起專業資本管理的橋梁。
5.能幫助中國華融等amc實現從資產負債業務向真正資產管理業務的轉型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中國華融等amc已經建立了較為成熟的資產負債業務,即類銀行業務體系。在向一流資產管理公司邁進的征程中,如何實現向真正資產管理業務的轉型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將中國華融等納入國有資本管理體系,不僅能充分發揮資產管理公司的金融專業優勢和資本運作能力,還能幫助資產管理公司做大資產管理業務,為國有資本在金融業的保值增值提供巨大助力。
三、中國華融等amc參與國有資本管理試點的可行性
1.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國資委具有國有資產金融化運營的需求
實現國有資本由“資產管理”到“資本管理”的轉變,不僅是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歷史任務,也是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方國資委的切實需求。缺乏資本運作手段是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目標難以實現的主要問題。一方面,增量資本投入不足,導致國有企業難以做大做強;另一方面,國有經濟成分過重,使法人治理結構難以規範。
2.中國華融等amc具備實現國有資本從低效領域退出,進入高效領域的資本管理手段和資格
以中國華融為例,目前公司擁有銀行、信托、證券、期貨、私募股權基金等除保險外的金融全牌照,另外還有華融置業等非金融子公司。這些牌照的綜合運用所形成的金融“業務組合拳”,能滿足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全方位金融需求。此外,中國華融還建立了與各地地方政府以及大量優質企業的良好關係,可以為國企爭取優惠政策或尋找戰略合作企業。
中國華融經驗豐富的資本管理團隊近年來取得了驕人業績。2009年至2012年,中國華融連續4年實現利潤倍增,2013年度更是實現撥備前利潤191.53億元,凈利潤100.68億元,破百億大關。將中國華融等資本管理的“國家隊”納入國有資本管理體系,能夠增強國有資本流動性、提高資本回報率,更好地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不斷增強國有資本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可持續能力。
3.中國華融等amc具有托管問題企業的經營資格,具有托管和處置問題企業的豐富經驗
中國華融等amc曾在托管德隆系等問題企業方面取得了令黨和人民滿意的成績。另外,以中國華融為例,其在債轉股業務中積累了在冶金、機械、電子、有色、紡織、煤炭和化工等諸多行業的股權管理經驗。這些行業覆蓋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也與我國國有企業的行業分布高度吻合。因此,中國華融等公司積累的專業經驗和人才隊伍是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的寶貴財富。
4.在國有企業之間劃轉國有資產具有較少的政治風險和法律障礙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但外資和民營資本進入國有企業所面臨的政治風險和法律障礙,仍然是國有資本運營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中國華融等amc是金融國有企業。以中國華融為例,目前財政部絕對控股98.06%,即使未來引進戰略投資者或上市,財政部都將保持其控股地位。因此,將國有資本委派給中國華融等管理,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符合國家利益,沒有政治風險和法律障礙。
四、中國華融等amc參與國有資本管理試點的方案建議
1.委派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下,國資委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派管理協議,將其所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委派后者管理。受托管理國有企業股權將成為資產管理公司的表外業務。
2.合作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下,資產管理公司與國資委共同發起成立專門的國有資本運營基金。資產管理公司以其專業優勢主要負責基金的募集和資本運作,而國資委也可以委派負責一定的基金管理人員。
3.管理費用
在管理費用方面,可以參照市場,按照管理規模的1%-2%收取,並約定超額部分的雙方分成比例。
4.對試點國有企業所在行業的初步思考
作為試點,國資委可以將某個行業的國有資本委派中國華融等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以便於統一實施國家意圖。第一是提供公共服務,尤其是非營利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主要涉及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中的普遍服務部分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強的領域。第二是在穩定、競爭和創新職能方面有迫切需求和重大意義的行業,主要涉及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領域。第三是保障國家安全職能的行業,主要涉及國防領域。
關於金融支援技術創新、加快推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建議
一、背景
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化解產能過剩問題,拓展發展空間的戰略重點。
對於現有的產業結構,產能過剩問題突出,倒逼傳統產業亟需轉型升級。當前我國產業的發展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產能過剩問題,並且該問題呈現出普遍化、全方位的特點,已經從傳統的鋼鐵、水泥等基建行業,延伸到光伏產業等代表未來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高科技產業。
對於未來產業結構,新興產業將成為主旋律。節能環保成為當今社會新主流,現有產業多為資源消耗型,發展新興產業迫在眉睫。化解產能過剩問題和發展新興產業,進而實現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重要的是技術創新,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實現對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和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
金融能夠為技術創新提供融資支援,在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中發揮基礎作用。但是金融如果沒有效率,就無法發揮其優化資源設定和促進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因此,如何有效地制定產業結構調整的金融支援政策,如何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特性為產業結構升級服務,成為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商業銀行支援技術創新的動力和力度不足
銀行信貸運行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特點,與技術創新過程中的高投入、高風險特點不相適應。傳統信貸的這些特點使得商業銀行很難在技術創新之初進行較大規模的資金介入,而是將資源投向相對成熟和穩定的現有產業結構中。但現有產業結構多處於技術含量低、資源消耗大的低水平產值狀態。對於消耗資源少、附加值高的技術驅動型的產業結構因其自身的特點難以從傳統信貸渠道中獲得支援,最終導致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緩慢,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嚴重。
2.缺乏多層次、多元化、市場化融資渠道
目前,推動技術創新和行業兼並重組的融資渠道雖有所增長,但整體看,普遍沒有擺脫依靠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渠道為主的局面,通過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等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債券等直接融資的方式較少,同時,各類創業投資基金、私募基金、並購重組基金等融資渠道更為匱乏。
3.地方政府在傳統產業兼並重組中利益的權衡取舍
當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產能過剩較為嚴重的行業,大多能夠解決當地大量的就業、貢獻較多的稅收,帶動地方經濟增長。地方政府出於政績的考慮,會對這些行業進行保護,給予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間接引導和干預金融資源的投向,這也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歷年提出淘汰落后產能,但產能持續過剩的原因之一。因此,要真正落實技術創新的成果,完成傳統產業的升級,必須要切斷地方政府與落后產能的利益鏈條。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救助性”和多樣化金融服務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救助危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固有特質,在當前產能過剩問題有待化解,新興行業有待培育的產業背景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通過並購、資產整合重組、直接融資、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幫助化解產能過剩問題;也完全有能力通過發揮多元化投資工具和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優勢,挖掘企業價值的增長點,對接不同客戶的投融資需求,在更長的周期內助力技術創新,扶持新興產業。
三、建議
1.合理設計政策性金融的扶持機制
對於傳統產業,在改造升級和兼並重組過程中會面臨的職工安置、企業潛虧等歷史遺留問題,建議中央或地方在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技改貼息、職工安置補助等方式,支援落后產業的兼並重組。
對於新興產業,發展初期由於其邊際收益不明顯,而無法獲得商業性資本支援,可以通過間接金融體系對金融資源實施政策性設定。如政策性銀行對優質新興產業提供貸款,對優質產業實施優惠利率的商業貸款,引導商業銀行優先為這些優質產業提供貸款等方式。通過政策性金融降低創新的風險、推動技術擴散,扶持優質產業的發展,當這些優質產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政策性金融支援應逐步退出,市場性金融逐步發揮支援作用。
2.充分放開市場性金融的選擇機制
對於傳統產業,市場性金融要支援產業結構的動態存量轉換。建議優化地方政府考核機制,嚴格禁止地方政府干預市場性金融資源設定。最終通過市場化手段完成落后產能的淘汰和行業的兼並重組,讓技術設備陳舊、資源利用率低的企業在市場化的過程中自行消失,促使產業結構逐步調整到合理的程度。
對於新興產業,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使金融資源實現自發設定。商業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為各類企業提供融資,使得經營范圍處於低效益、劣質產業的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援。
3.加強產業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的合作
傳統產業的整合與新興產業的培育需要大量的資金、配套設施、政策支援以及各方面的業務能力,憑借單一機構難以完成。既需要機構投資者的提供資金支援,也需要產業投資者的強大行業能力和對本行業前景的精準把握,最終形成:“金融資源+行業優勢=實體+金融”新型產業發展模式。
4.支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積極介入產業結構升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在政策背景下誕生,在市場環境中發展壯大,能夠靈活將政策資源、金融資源和社會資本有效地連接和整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助推產業結構升級的過程中,既能夠深入領會和貫徹國家戰略,也能夠按照市場規律辦事,提供市場化的金融服務。在當前產能過剩的背景下,建議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聯合出臺鼓勵、支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過剩行業兼並重組業務相關辦法,明確其開展相關業務的合法性和具體操作依據。包括:放寬與兼並重組密切相關的過橋融資、並購貸款等業務條件限制;研究和制定債轉股資源價值評估、退出路徑的具體細則和政策支撐;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政府產業引導基金”、設立“並購重組基金”,解決資金來源問題等。
關於構建城鎮化規範可持續融資機制的建議
一、現行城鎮化融資的特點和渠道
(一)城鎮化融資的特點
一是城鎮化資金缺口巨大。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平均每年將有3000萬新增人口進城,按照當前價格計算,僅基礎設置投資全國每年就需要2.7萬億元,超過2012年全年財政收入的1/4。由於城鎮化率每提升1%,地方政府公共投資需求將增加6%左右,據此推算“十二五”期間城鎮化催生的地方政府公共投資規模將達30萬億元之巨。地方政府整體收入相對於巨大的城鎮化資金需求來說,仍然面臨嚴重短缺,亟需探索多元化及可持續融資渠道。
二是城鎮化融資期限較長。城鎮化基礎設施特別是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具有投入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運營成本高、回收資金慢等特點,需要構建長期的、穩定的、低成本的、可持續的融資機制與之匹配。現行通過銀行信貸融資方式多為中短期融資,即便是國開行等政策性銀行也難以支援長達幾十年的城建開發項目。
(二)城鎮化融資的渠道
中國加快推進城鎮化建設,現行融資方式要么依靠財政資金,要么依靠銀行資金,尚未形成一個穩定、持續的融資機制。
首先,財政資金主要來自“土地財政”。地方政府圍繞城市土地這種資產進行一系列融資舉措,包括“賣地收入”、“附地收入”和“押地收入”三種,即土地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建設過程中稅費收入、通過融資平臺以土地為抵押的信貸融資。預計2013年政府土地收入超過3萬億元。
其次,從銀行資金看,根據國家審計署公布的截至2012年底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地方債中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分別占78.07%和12.06%,銀行仍是地方債資金的主要來源。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部門及機構舉借的分別占45.67%和25.37%,融資平臺仍是地方債的舉借主體。
尤為突出的是,近年來迅速興起的融資平臺模式是地方政府信用、土地商品化、銀行信貸擴張,以及城鎮化建設資金需求量大等特征相結合的產物,具有政府信用和市場運作雙重特性。《財經》(博客,微博)雜志研究推算截至2012年底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帶息債務存量高達19萬億元,不可持續性債務(類似於上市公司潛在不良貸款)比率在53.4%-72.7%之間。
二、現行城鎮化融資的不可持續性
城鎮化基礎設施依靠有限的財政籌資、難以持續的土地經營與中短期銀行貸款三個渠道來籌措資金,缺乏多樣化、多層次的融資渠道,無法持續性的保障建設資金來源。
(一)融資平臺擴張體現出財政金融體制深層矛盾
融資平臺負債規模迅速膨脹,除了帶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外,主要還有三個方面風險:一是融資平臺雖有政府信用注入,但政府償債責任不明確;二是即使落實了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其還款來源也高度依賴土地收入;三是融資平臺政企界限不清,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項目資金運行低效,內部的資產收益率低下,投資運營的權責利難以統一。
(二)融資平臺模式造成財政風險向金融風險轉移
首先,融資平臺向銀行借款,盡管大多數銀行都會進行項目審查和風險評估,但很多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存在“政府信用幻覺”,在缺乏有效還款保障情況下,容易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其次,金融市場對政府融資的約束軟化,很可能會扭曲利率,造成整體收益率曲線的上移,不利於貨幣政策利率傳導機制的建立,進而降低金融資源設定效率和全要素生產率。
(三)地方債務放大了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
盡管我國政府從2010年起開始努力控制地方債,但預計債務規模仍然增長了70%,而且有一部分已經滲透入影子銀行體系中。地方債對金融體系形成倒逼機制:銀行明知政府某個項目將來可能會成為壞賬,卻仍必須向其提供貸款,否則就立刻成為壞賬。此外,地方政府以高收益為誘餌,通過影子銀行將其某些債券賣出,客觀上放大了影子銀行體系的金融風險。地方債風險、影子銀行風險、房地產風險已被一根鏈條串聯起來,對中國金融體系穩定造成相當大威脅。
(三)土地資本化融資模式遭遇瓶頸
過去多年,土地抵押融資和土地出讓保障了城鎮化快速推進,征地制度以及地方政府控制土地一級市場的制度安排是傳統增長方式的重要工具。然而,土地資本化融資方式,一方面因拆遷補償糾紛和地方設法推高土地價格而廣受詬病,另一方面因拆遷補償成本越來越高導致土地資本化融資成本不斷上升。另外,隨著近期國土部對發達地區和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限制的表態,土地供應將逐步減少。
三、構建新型城鎮化的規範可持續融資機制
構建規範可持續的新型城鎮化融資機制,其意義不僅在於滿足城鎮化建設的大規模長期資金需求,更在於帶動財政和金融改革深化,厘清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財政與金融的關係,更好的促進經濟和金融轉型,從根本上實現以人為本的城鎮化。
(一)轉變政府職能,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在推進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厘清政府與市場各自的職能邊界,明確財政投融資的功能定位,引導民間資本公平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有利於按市場機制調整政府與基礎設施經營企業的關係,打破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使得政府從基礎設施的壟斷經營者轉變為競爭性經營的組織者,從干預企業經營活動轉變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二)深化財稅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
從財稅體制改革看,目前不同層級政府間財力與事權不匹配的矛盾逐漸突出,基層政府支出嚴重依賴土地資本化收入。建立以地方特別是市級政府作為負債主體的城鎮化融資機制,有利於借助市場力量推進地方政府主動進行利益導向的財稅改革,使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顯性化,強化地方政府的財務約束,提高地方財政資訊透明度,降低融資成本。
從金融體制改革看,金融市場的基本功能是風險評估和價值發現,允許地方政府以市場化機制適度舉債,引導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通過真實的地方政府財政資訊,根據不同信用評級和償還能力確定債務融資成本,從而對地方政府債務形成約束,還可以利用價格機制促進金融資源優化設定。
(三)以城鎮化未來收益為支撐,試點部分城投債轉為市政收益債
我國目前的城投債類似於西方國家的市政債券,但是存在兩大問題:一是以行政審批為主,缺乏規範的市場化發行、交易和清償機制;二是債券監管市場分割,分別由人民銀行(金融債)、證監會(公司債)、發改委(城投債)分管。對此,先期可以考慮將那些以公用事業為募集資金投向、以使用者付費收入為主要還款來源的城投債試點為市政收益債,享受稅收減免待遇,並在地方政府預算中設立特別賬戶,封閉管理發債資金運用和償債資產收益,強化資訊披露和懲罰約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債全面放開仍需要在《預演算法》、《擔保法》立法層面有所突破,同時還需要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管框架等深層次的體制改革,不宜急於求成,先期應以部分城投債試點為主。
(四)新型城鎮化應放松金融機構準入和產品管制,同時帶動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介入
新型城鎮化是由“土地的城鎮化”轉向“人的城鎮化”,“新”在農民工的市民化,是以人口城鎮化為主線、以城市群為載體的進程。因此城鎮化帶來的金融服務需求是變化的、多樣的。從基礎設施建設到優質公共服務,再到城市群相關配套,很難用一套融資方案對應多樣化融資需求。因此,應當放松金融機構準入和產品管制,充分讓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租賃、基金等金融中介通過產品創新匹配市場需求。對於經營性項目,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ppp(公司合伙制)等金融工具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於新型城鎮化,在此過程中引入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積極的介入。與此同時,降低設立金融機構的門檻,通過村鎮銀行、合作信用機構等金融中介擴大新型城鎮化的支援主體。
關於深化金融改革,完善監管體系支援華融湘江銀行等有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的建議
一、有關情況
(一)背景:2014年國家啟動全面深化改革,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和實體經濟發展對銀行業提出了新要求
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廣泛而深刻的變化,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進入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的關鍵階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提高經濟效率和活力。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業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的積極作用。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轉方式、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需要銀行業提供更加全面、多樣的金融服務。銀行業發展進入新階段,需要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完善金融監管,鼓勵金融創新,釋放改革紅利,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
當前,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我國銀行業的重要構成部分。截至2014年1月底,我國共有城市商業銀行144家,總資產超過15萬億元,占全部商業銀行資產總額的比重達到13%,不良貸款率低於商業銀行平均水平。
(二)問題:銀行業經營體制和分類監管有待完善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服務水平還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特別是農村欠發達地區,“小微”及“三農”等領域和環節的金融服務供給比較匱乏。近年來,城市商業銀行自身素質不斷提升,它們有能力在促進經濟金融體制改革,提高資源設定效率以及改善民生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但當前的銀行業分類監管措施極大地限制了城市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力和發展潛力。
當前的銀行業分類監管將行政區劃作為限制城市商業銀行經營地域范圍的標準。城市商業銀行起源於城市信用社改制,其“出身”不同於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成為監管部門對城市商業銀行進行分類監管的主要依據。2006年起,監管部門逐步放開對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的限制,一些城商行開設了省外分行。2011年3月起,監管部門重啟了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限制。
將經營地域范圍限制適用於全部城市商業銀行並不符合商業銀行經營規律和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發展實際。其一,是否進行跨區域經營是商業銀行的微觀決策,經營地域范圍限制實際上是監管部門在代替微觀主體進行商業決策,削弱了市場對資源設定的有效性,不利於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符合當前市場化改革的方向。關於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設定中起決定性作用”,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關鍵在於“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其二,城市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群體,其內部分化和差異越來越顯著,而當前的經營地域范圍限制並沒有充分考慮這一點。近年來,各地城市商業銀行逐步探索了引戰、上市、重組、並購等不同的發展模式,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已經達到,甚至超越了一些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而對城市商業銀行仍然使用原有的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反映當前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現狀,成為制約城市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促進跨區域跨行業資金調配、分散經營風險、提高自身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跨區域經營有助於城市商業銀行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提高品牌知名度,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銀行業深化體制改革需要促進公平競爭,逐步將跨區域經營決策歸還給微觀主體,允許有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自主進行跨區域經營決策。這是激發城市商業銀行積極性,貫徹落實經濟金融體制改革戰略的必要選擇。監管需要與時俱進,結合實際進行優化調整,以監管促發展,以監管求創新。
鑒於此,深化金融改革,完善監管體系,需要選擇一家或多家城市商業銀行進行跨區域經營試點,在簡政放權、改革完善分類分級管理方面進行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並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推廣,更好地將我國銀行業改革融入整體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大局當中,鞏固擴大銀行業改革發展成果,改善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環境。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華融”)與湖南省人民政府聯合重組成立、總部設在湖南長沙的華融湘江銀行具備進行跨區域經營試點的條件。
二、建議與理由
(一)建議
在國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進經濟轉型發展的戰略背景下,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政策,重點傾斜、促進有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支援將華融湘江銀行作為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試點,率先在中部地區和金融資源聚集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待條件成熟后,支援其立足湖南,輻射長江開放經濟帶和沿海開放經濟帶,逐步走向全國,成為一家在中部地區乃至全國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發揮總部銀行金融資源的集聚擴散作用和金融資本推動產業資本發展的綜合效應,提高中部地區對全國范圍金融資源的吸納和設定能力,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為深化金融改革,完善監管體系,改善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積累經驗。
(二)理由
2010年10月,湖南引進中國華融作為戰略投資者,重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陽、岳陽市商業銀行和邵陽市城市信用社,依法新設合並成立了華融湘江銀行。經過三年多的發展,華融湘江銀行綜合實力不斷提升,有能力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及銀行業改革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一,湖南發揮區位優勢、建設“兩型社會”,為華融湘江銀行跨區域經營試點奠定了戰略基礎。習總書記2013年11月在湖南調研時強調,希望湖南發揮作為東部沿海地區和中西部地區過渡帶,長江開放經濟帶和沿海開放經濟帶結合部的區位優勢,抓住產業梯度轉移和國家支援中西部地區發展的重大機遇,提高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加快形成結構合理、方式優化、區域協調、城鄉一體的發展新格局。國務院批復湖南“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方案時,明確支援湖南組建區域性商業銀行以及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財政部、銀監會批準組建華融湘江銀行,既是國家支援湖南發揮區位優勢、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支援湖南建設“兩型社會”的重大舉措,也是湖南和中國華融主動貫徹落實國家支援政策的實際行動。湖南將緊抓產業梯度轉移和國家支援中西部地區發展的重大機遇,加快形成發展新格局。這為華融湘江銀行突破區域限制、調配資源提供了重大的機遇和戰略基礎。
第二,銀行作為中國華融轉型改制后的發展主業,為華融湘(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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