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監督條例交戰 江宜樺:民間版不該偷渡國家定位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10 16:05
行政院長江宜樺10日表示,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領銜提出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版本,涉及國家名稱及國家定位的問題。江揆認為,「當然不應該透過兩岸協議的監督條例加以偷渡」,對於這樣的事情,政府無可迴避,也必須勇於面對。
江宜樺今在行政院會聽取陸委會「兩岸訂定協議處理監督專法之重點內容及目前相關法案版本之分析」報告,作上述表示。
江宜樺強調,行政院版草案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兩岸關係定位、行政立法權力分立原則,同時結合「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不但提升兩岸協議推動過程透明度,也能確保國家安全,較為務實可行。
江宜樺指出,民間版(即尤美女版)第二條提及憲政及憲法問題,這是完全沒有迴避空間的問題。國家名稱及國家定位的問題,當然不應該透過兩岸協議的監督條例加以偷渡,對於這樣的事情,政府無可迴避,也必須勇於面對。
對於部分人士主張應與美國一樣,由國會派代表參與協議簽署過程,江宜樺說,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的報告已說明,美國憲法規定,貿易談判權原屬於國會,由國會授權給行政部門,因此才有快速授權與否的問題。但我國憲法規定,施政由行政權負責,包括對外條例及協約等,如果變成由國會決定對外談判內容,並可決議修改,請行政部門執行的話,雖看似像美國的制度,但違反我國憲法權力分立規定。
江宜樺舉例說明,政府每年均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如在預算書未送到立法院前,須先向立法院個別報告施政計畫,等立法院同意後,行政部門再決定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即違反憲法行政權及立法權分立精神。
江宜樺表示,行政院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職掌需本於職權辦理,這是為何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必須說明憲法相關規定並符合憲法。
江宜樺也指示各部會首長,除了兩岸監督條例外,未來仍有「服貿」及「貨貿」兩個重要協議,將來要在立法院審議及對外溝通說明。以服貿為例,涉及的部會非常多,只要是與業務主管有關的批評或質疑,請相關部會立即主動、完整回應,或跨部會一起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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