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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1919新娘趙五貞花轎自殺所引發的文化戰爭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03 08:44


這對包辦婚姻中的夫婦似乎是新婚不久。男的兩腳朝外撇著,站立的姿勢很放松。女的卻很拘謹,兩腳並得緊緊的,且微微向里。女人的脖子稍稍扭向了一邊。這里面的尊卑和女人的態度很鮮明地表露出來。


1919年11月15日,長沙《大公報》以《新娘輿中自刎之慘聞》為題,率先報導了趙五貞自殺事件。隨后,長沙報界圍繞這一事件就婚制改革、婦女解放等問題進行了長達一個多月的自由討論。《大公報》和《女界鐘》是此次討論的中心陣地。毛澤東、龍彝(字兼公)等一大批湖南新文化精英及報界主筆均參與了討論。一時間,輿論聚焦,莫此為甚。

而通過對這場討論的簡單梳理,我們將會發現,報界如何引導輿論,又如何讓位、屈從於輿論;與此同時,我們還將發現,輿論精英如何就婚姻問題、女子問題“借尸還魂”,把趙五貞塑造成“為女界爭解放的急先鋒,為人類由黑暗而爭光明的沖鋒隊”。事實上,經此爭論與呈現,在此后的歷史書寫中,趙五貞之死已經作為婦女解放的象征性事件定格下來。

長沙南陽街二十二歲的趙五貞“曾在某學校畢業,工刺繡,善縫紉”,遵循父母之命,擇配吳姓商人為夫,於1919年11月14日舉行婚禮。婚禮采用傳統形式,新娘乘坐喜轎由吳家的接親隊伍迎娶入門。然而,迎親隊伍“行至青石橋協中孚南貨店門首,抬喜轎者忽見新娘轎內滴出鮮血,牽絲不斷”。待隊伍到達吳家門外,媒人揭開轎簾,“但見新娘仰面而臥,頸項割有刀痕,寬約寸余,血如泉涌,奄奄一息”,“隨在轎中尋出剃頭刀一把,早已鮮血模糊”。后雖經搶救,新娘還是於當天身亡。

以上新娘自殺事件的梗概源自長沙《大公報》最初的新聞報導。在隨后幾天時間內,《大公報》又陸續以較大篇幅對此事進行了追蹤報導。一方面對新娘的家庭狀況作了調查,另一方面甚至對自刎事件最初報導的若干細節作了修補,以此顯示該報對事件真相的執著與探究。比如,在名為《新娘自刎案前因后果》的報導中,報社記者披露了媒人佘四婆婆在此事中所扮演的角色。原來,吳、趙的姻緣是佘四婆婆說合而成的。而且就在女方聽說男方的母親惡聲播傳,恐婚后受其虐待而有悔婚之意的時候,也是這個佘四婆婆從中化解危機,才使婚事最終告成。佘四婆婆是婚事的主媒,她在報導中的出現完全是記者進一步調查真相的結果,但與此同時,她的出現也有意無意地給此后的輿論批評要求打破媒人制度樹立了靶子。

鑒於事件的當事人(新娘)已經死去,而無法開口說出自殺的原因,社會反應一直處於眾說紛紜狀態,其中不乏惡意揣測與迷信說教。該報對此仍能秉持客觀立場,采取審慎的“開放性報導”。在無法求得客觀一致的解釋的時候,呈現真相的唯一方法就是不遺漏每一種解釋,不偏不倚。依照這一原則,《大公報》將社會上有關新娘自刎原因的解釋整合為三種說法。

其一,雙方納聘之后,新郎吳鳳林即與新娘的胞兄一同遠赴漢口做生意,眼見婚期日近,而新郎卻一去不返,男方一再要求推遲婚期,於是謠言蜂起,稱新郎在漢口犯事被捕坐牢。新娘信以為真,反過來要求男方另擇婚期,意在等胞兄回家,以詢明新郎在漢真相再定拒從。不料,新郎趕在喜期前一天到家,於是男方堅決不同意改期。新娘自此心萌死志。

其二,新娘原曾許配某氏,未嫁夫亡,而新娘立志不再嫁人。佘四婆婆說合趙、吳兩家之后,女方一度悔婚的原因正在於此。新娘並曾對其母說,前夫托夢,要她守節。而新婚已定,新娘煩悶不已,曾自縊,遇救而幸免一死。女方遂正式向男方悔婚,男方不肯。無奈之下,新娘實施了二次自殺。

其三,有人說新娘年只二十,而新郎年已四十有余,兼又二婚,所以新娘心有不愿。無奈新娘父母看重男方聘禮甚多,故私自答應婚事。出嫁當日,新娘不肯起床裝扮,其父賞了她兩個巴掌。新娘申訴無門,從也不是,不從也不是,最終選擇了自刎。

然而,盡管報社對真相調查表現出主觀的努力,我們從上述三種自殺原因的說法中仍能解讀出一些不同的面相。其中第一種說法是記者著墨最多的,很可能代表了部分真相,但在解釋上仍顯得乏力和模糊。而第二種恐怕是封建分子在有意呈現貞婦節女的傳統婚姻觀。第三種則顯然是新文化精英的解釋規則,它蘊含了要求婦女沖決封建買辦婚姻網羅乃至以死相抗的期待。《大公報》記者雖然職在探求真相,但仍難免被輿論所左右。

因此,我們看到一種悖論,羅列真相原因既是靠近真相展示客觀的新聞手段,也是社會階層建構真相以服務主觀意圖的有效途徑,也就是說,新聞報導在靠近真相的同時,也正在逐步遠離真相。從某種意義上說,報紙在提供輿論陣地、引導輿論方向的同時,也常常被輿論所控制和利用。

《大公報》連日來對自刎事件的關注,實際上是在推行一種強勢報導。雖然這種強勢報導是為配合真相調查而展開的,但是,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注意到促使報社采取強勢報導的其他動因。

新娘自刎作為一個新聞事件,本身就是報紙的一個看點。“自殺絕不可能與法律和道德無關;這就是說,自殺總是有足夠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公眾意識的注意。”因此,從報社經營規則的角度看,對新娘自殺事件的持續報導,也有基於吸引讀者、擴大受眾的考慮。

民初的報業已很成熟,報紙的資訊容量也大有提升,每天都有無數的新聞披諸報端,又有無數的新聞被資訊的海洋淹沒,難以激起持續的反響與注目。就在趙五貞自刎事件發生的同一時期,天津《大公報》也披露了揚州船娘銀貞子抗婚投河自盡的“慘新聞”,但是該報並沒有對此采取強勢報導規則,此事終於沒人過問。由此觀之,長沙《大公報》對趙五貞事件的特別關注,正是意識到這個新聞的社會價值所在,有意制造轟動效應。

對新娘自刎事件的強勢報導,事實上還是報社與社會輿論精英達成共識和互動的結果。此事一經披露,即有湖南本土的新文化精英進行評說,此后,隨著報導的加強,輿論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也越發加大和加深。在某種意義上說,強勢報導只是在為輿論提供素材,以使他們能夠有的放矢。這也正是報紙新聞從引導到受制於輿論的動態過程。

與新娘自刎新聞的首次披露同步,當天的《大公報》登載了此事的兩則短評。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則短評的立論點相當一致,均是摒除新聞真相的煩瑣探究,把符合保守貞節觀的說法過濾掉,而徑直將新娘的死因歸罪於舊式婚姻、干涉婚姻。事實上,這樣的處理方式與作者的新文化立場有關。

新文化運動伊始,女子問題就一直是《新青年》雜志的核心關注點之一,並曾特意發布啟事,征集女同胞諸君對“女子教育”、“女子職業”、“結婚”、“離婚”等“關於女子諸重大問題”的看法。北京的新文化運動在五四前后全面波及長沙,一批本土的新文化分子開始利用輿論主導“社會改造”、“思想革新”、“婦女解放”等新文化命題。因此,從更廣闊的時空延展上看,有關趙五貞自殺事件的輿論,均是新文化運動孕育的結果。在新文化分子的價值言說體系下,新娘自殺新聞的真相追究是沒有意義的,只有事件本身才具社會意義,值得研究。當時的論者對此說得很清楚:

自從趙五貞自殺,我們得著一個“有證據有激刺”的好題目,大家便好痛痛快快將婚姻問題研究一番。至於趙五貞本身,不管他死的如何,總是不愿且不自由,總是舊式婚姻的罪惡,所以不必再將他死的原因盡地研究。“得清流一段,便可自飲自濯”,這其間盡有許多文章可以做哩。

這既是夫子自道,也是當時湖南新文化分子的心聲代言。在婚制改革話語下,新娘自殺事件在輿論層面已經失去鮮活的新聞質感,而成為封存起來的研究素材。新文化分子采取了“借尸還魂”的輿論規則,借新娘的尸體來召喚自由婚姻與婦女解放的靈魂。新聞在這里成為了歷史,探求真相的記者也被追究意義的研究者所替代。

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新文化分子就婚制改革問題各抒己見。然而,他們的聲音並不總是和諧,其間也有思想的碰撞。於是,必要的爭論與闡明觀點也就不可避免。

女子人格是新文化精英倡言婦女解放的立論起點。他們一方面指陳女子精神自由受到社會束縛而不得獨立,因而亟須求得解放,另一方面也在尋找或者構建具有獨立精神與人格的女子,以樹立榜樣,並證明女子獨立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對於新娘自殺事件的研究者而言,他們正是普遍性地在踐行這樣的話語規則。

例如,殷柏極端地斥責趙五貞“不能自強自立”,“有惰性無判斷力”。在上述的雙重話語規則中,他完全傾向於指摘趙五貞無人格,而將其視為“被壓死於那最古式不自然的‘貞節’牌子的下面”的又一個舊社會的殉葬品。他強調的是,趙五貞之死可以成為控訴舊社會的工具,以此呼吁女子解放,免得更多的女子重蹈覆轍。相反,新曼出於對新娘自殺的狂熱認同,故而極端地拔高趙五貞的人格,把她比擬為爭取朝鮮獨立的“安重根義士”。他的意圖也很明顯,就是要塑造趙五貞為女子解放的急先鋒。但是,人們不禁要問,趙五貞的家庭與教育背景曾給予她獨立人格的養成嗎?她是人格愚昧如殷柏所斥,還是人格覺醒如新曼所捧呢?

對此,一些論者通過報導了解趙五貞的背景,指出她是“一個未受完全教育的人,雖有愛自由的決心,但是那〔哪〕有那種學識魄力去與這惡魔奮斗呢”。因此,對她毫無節制的推崇實在是夸大其詞,而對其斥責也有求全責備之嫌。在此基礎上,新文化分子對如何表述新娘人格的話語規則進行了折中與調適。其中最著名的調和言論,當屬毛澤東的“沒人格與有人格”論。

毛澤東的論述規則是這樣展開的:趙女士如有人格,則有自由意志,亦不會自殺,然而中國的婚姻制度不能夠尊崇她容許她,所以“趙女士沒有人格”,這是環境迫使她沒有人格;至於趙女士本身,雖處不容她有人格的家庭之中,但她選擇了自殺,也就選擇了自由,在生命的最後一瞬間,她的人格顯現了,所以“趙女士有人格”。說到底,毛澤東的論述仍是圍繞女子解放的現實需要鋪開的,也是五四時期新文化精英論述女子問題的一種慣用技巧。這樣的論述既控訴了社會之罪惡,又展現了女子之高潔,可謂女子解放話語上的一箭雙雕。

就在趙五貞自殺事件鬧得滿城風雨的時候,長沙又發生了一起“婚姻奇案”。有一常女士不顧母親反對,自行前往男家成婚,在某種程度上打破了包辦婚姻,實現了自由戀愛。此事一經披露,也引起新文化分子的極大關注。他們尤其注重常女士反抗舊式婚姻的出走方式,並與趙五貞的自殺方式進行比較,指出兩者“都是舊式婚姻的反響”,而在人格評判上,則更為推舉常女士“能把智力保障他的自由意志”,認為她是“有人格”的。

此后,有關女子反抗舊有制度的方式選擇,都會被新文化分子當作品評人格的要件之一,並與趙五貞的自殺方式進行代價衡量。1920年初,長沙女子李欣淑因不滿“頑固家庭”的包辦婚姻,決然出走,前往北京參加工讀互助團。李欣淑的教育背景與趙、常相比,有所不同,她畢業於自治女校,常讀《新青年》、《新潮》等進步雜志,可以說是新文化運動熏陶下的第一代女性。因此,她的選擇方式——出走與參加工讀互助團,在新文化分子看來也顯得有意義得多,進步得多。論者對她人格的贊譽也極盡所能,將其標榜為“長沙第一個積極奮斗的”女性,而無須像對待趙五貞一樣,需要不斷爭論舊式女子有無人格。

五四時期,通過新文化精英的譯介與鼓吹,易卜生的名劇《娜拉》(亦譯作《玩偶之家》)風行一時。娜拉一度成為女權主義的代言人,而其出走曾經鼓動過許多婦女掙脫家庭束縛、追求自由人格。如果我們拋開人格爭論來看待自殺與出走的抉擇,就會發現,在當時的價值天平上,女子自殺不啻於一種極端的“出走”。但是,一如此后對於娜拉走后怎么辦的討論,趙五貞自殺之后,社會輿論應該怎么辦?是鼓勵女子繼續走極端的反抗之路,還是從社會風俗層面消解封建傳統的魅影?當時即有論者提出這樣的疑問:

趙女士死了,我想大千世界還有無量數像趙女士這類的人,還有無量數像趙女士父母的父母,以后本人對於本身問題到底只有死之一法?還有其他救濟的辦法?做父母的還是要拘守那種“吾先君莫之行也,至於子之身而反之不可”逼著女兒朝死路走?還是也有商量的余地?

這一次,新文化分子幾乎不約而同地從改造環境入手,希望求得女子解放的治標藥方。兼公一語中的地指出:“要對自殺的想一個絕源的方法。絕源的方法,便是改造環境。替趙女士一類自殺的人想個絕源方法,便是改良婚制,實行結婚自由。”對此,毛澤東提出應該就“婚制如何改革”的問題進行討究。

在對婚制改革的具體設想,尤其是對父母代辦婚姻的問題上,湖南新文化分子產生了和緩與激進的兩種思路。其中,和緩派主張父母作為子女婚姻的參與者,反對無限制的自由婚姻。而其主要依據在於,“國人多不解自由的‘真諦’”,未必都達到自由結婚的程度。這種頗帶國情色彩的論調在當時看來,卻非空穴來風。其時即有論者看到社會有一幫“無聊——沒有修養的——的人”打著自由、解放的旗號來滿足“他的——非人生的——欲望”,並為此慨嘆“解放解放世間許多人假汝以為罪惡”。或許有見及此,和緩派表示反對“極端”、“急切”的婚制改造,而實行“折中”的辦法,其具體對策為:(一)改定結婚的年齡;(二)兒女自行擇合經父兄鑒定;(三)由父母擇合經兒女的許可。

激進的毛澤東卻對和緩派的主張不以為然,批評他們的議論“對於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點,尚多徘徊兩可之談,未明絕對難侵之理”。他強調,“子女的婚姻,父母絕對不能干涉。在子女方面,對於父母干涉自己的婚姻,應為絕對的拒絕”,只有如此,“資本主義的婚姻才可廢止,戀愛中心主義的婚姻才可成立,真正得到戀愛幸福的夫婦才可出現”。

應當指出,激進派的立論依據較和緩派薄弱,他們更多的是情緒積累,而非理性分析。當時的激進派大多主張追究新娘自刎一案的主要相關者趙五貞父母和媒人佘四婆婆的法律責任。隨著這種懲辦元兇的情緒的擴散,毛澤東甚至認為“天下類於趙女士父母的父母都要入獄”,因為在激進者看來,只要父母主婚的事存在,“危險的種子終伏在里面”,“其極必有子女自殺的事”。

需要表明的是,筆者在此重新審讀當年這場婚制改革的激進與和緩之爭,目的並不在於點明對錯,而在於求解造成兩派分歧的認識背景。五四時期,新文化精英在婚制改革的精神與理論上走得很遠,自由戀愛、獨身主義、無后主義等主張鋪天蓋地,席卷輿論,但是在個人標準與日常行為層面上,他們往往屈從傳統,屈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為“禮教中人”。胡適的婚姻就是一個例子。因此,和緩派的主張主要在於避免理論上的凌空虛蹈,以求在實踐層面上的落實與可行。

但是,對於激進派而言,他們似乎也有他們的道理。魯迅曾在一次講演中回顧新文化運動的激進規則時指出:“中國人的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里開一個窗,大家一定不允許的。但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會來調和,愿意開窗了。沒有更激烈的主張,他們總連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這話大抵也可以作為婚制改革激進主張者的某種心理期盼與言說規則。據此,激進派的主張在實踐效果上當與和緩派的主張殊途同歸。

通過上文的梳理,新文化分子對於婚制改革爭論的某些面相基本得到了呈現。然而,這並不是說,在趙五貞自刎事件的誘發下,新文化分子的分歧日漸擴大,恰恰相反,在新文化分子內部,爭論居於次要位置,而共識處於主流地位,而且,在爭論的背景下,相互理解與體認,使得分歧反有消失的趨勢。

首先,新娘自刎事件的發生,在客觀上講僅是一次偶然事件,但在新文化分子看來,偶然之中實含有必然性,“當這個女子解放聲浪日高的時候,居然有這種慘劇演在我們的眼前”,難道不又是“萬惡的婚姻制度”從中作梗嗎?基於這種新文化認知體系的下意識推理,新文化份子普遍認識到婚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前提下,新文化分子的爭論才被認為是內部的協調,而不致被納入新舊兩大陣營的交鋒之中。

其次,即使處於爭論的狀態下,新文化分子對於婚制改革內容的考慮仍然體現出明顯的同一性,而他們的分歧僅僅表現在緩急輕重之別上。諸如減輕親權、自由戀愛以及由此延及女子教育、女子自立、男女社交公開等等議題,均是新文化分子在討論中所特別注重的。特別是在打破媒人制度上,他們的觀點幾乎如出一轍。有些新文化分子猶認為“父母之命”可作為自由婚姻的過渡,但是,對於“媒妁之言”,他們不約而同地強烈要求打破。在新娘自刎的悲劇中,佘四婆婆究竟出於什么心理或者得了什么好處為吳趙兩家做媒,當時的新聞並沒有揭露,但這並不妨礙新文化分子對於媒人的成見與進一步的丑化。論者毓瑩對媒人的鞭撻不遺余力,甚至於惡毒。他聲稱“趙女士的媒人受了七十塊大洋”,大抵是道聽途說。又說,中國婚姻關係中“最可惡的是第三者(媒人)夾於其間”,為此,他痛恨並詛咒天下的媒人“天誅地滅,絕子絕孫”。毛澤東更專門作了《打破媒人制度》的文章,指出“要想婚姻改良,便須急將媒制打破,‘媒人’、‘月老’等話,要從國語辭典中一概刪除”。

第三,新文化分子在呼吁婚制改革的時候,除了訴諸女子解放,更多的是借助國族表述。近代以來,國家民族的觀念對身體的介入已經不容抗拒。論者邁君賦予趙五貞之死與烈士殉國以“一樣的精神”,目的顯而易見,正是期望在國族表述的大框架下建構新娘自殺的價值與意義。西堂在議論婚制改革的對策時,也一再強調基於國族民主與強盛的初衷。比如,他這樣運用“群治”的話語規則:“吾嘗以為中國家庭制度,不亟改良,中國群治斷無進步之望。”而在提到設立男女交際機關以打破男女界限的時候,他同樣站在國族的高度來喚起國人的緊迫感:“且縱觀世界各國,其男女界限太嚴者,其國家必衰且弱,如中國、土耳其、朝鮮等國是也。反是者則其國必富且強,如歐美及日本是也。”

第四,與新聞報導求真求實的追求不同,新文化份子很大程度上在進行著意義的建構,他們在利用輿論鼓吹婚制改革上體現出很高的自覺性。他們一方面認識到“什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內外之防’,都是造成惡習慣的輿論”,另一方面反其意而行之,提出“若想把這惡習慣打破,須還得藉輿論的力”。而他們對於“建設輿論”已經有了自覺的擔當,主張“多攻擊舊式的婚姻”,“多鼓吹自由的婚姻”。可以說,新文化分子對於新娘自殺事件的積極研究,正是期待社會與他們的輿論實現共謀的自覺性使然。

然而,如果僅僅把趙五貞自殺的意義建構局限在新文化內部,那么,我們無疑已經落入新文化分子輿論宣傳的圈套之中。事實上,五四前后的中國社會一直處於新舊混雜的狀態。1919年初,話劇《終身大事》的排演遭遇恰能反映五四前后新舊兩種婦女觀互為對峙與衝突的特質。一方面,新文化精英的輿論鼓吹已經在社會意識中形成婦女解放與自主婚戀的認知圖景,但另一方面,傳統的婦女觀與婚姻觀所扎根的土壤並未見松動,哪怕在舞臺上飾演一下“出走的娜拉”都要頂著莫大的社會與心理壓力,更不要說在日常生活中搬演一番了。新觀念與舊傳統,心理認知與社會現實,諸如此類的矛盾與偏差時常糾結一體,便塑造出五四一代女性掙扎的人生。在此背景之下,趙五貞自殺的社會意義就顯得尤為錯綜復雜了。

新娘之死不僅對於新文化分子的啟蒙言說有正面意義,而且對於傳統保守勢力而言也有利用價值。當新文化分子落力建構新娘之死對於沖決傳統婚姻的時代意義的時候,保守勢力出於維護社會整體秩序的考慮,也在刻意呈現貞婦節女的傳統婚姻觀。因此,長沙《大公報》收到許多歌頌趙五貞的歌詞挽聯,“大概都不離一些‘貞烈可欽’、‘流芳百世’、‘志行貫日月’、‘名節重山河’的話,可見舊學說舊信仰的勢力還是大得很”。更有甚者,在趙五貞的殮葬一節上,湖南檢察廳代表官方介入此事,先是“命吳姓領尸安埋”,繼而檢察官在棺木上“貼一封條,上書吳趙氏”,且令葬於吳氏之公山。此舉連新娘之父趙海樓都聲稱“未體得小女之意,深為抱恨耳”。新文化分子尤為義憤填膺,認為官方是在有意凌辱趙女士的尸體,“他已經死了,還要將他征服做別人的附屬品”,“女士死而有知,其必不能瞑目矣”。

鑒於保守勢力的說辭與官方的處理方式,有的論者提出要“替趙女士開一追悼會”,有的主張“聯合女界全體,舉行游街示威大會”。但也有人認為這樣還不足以使人對趙五貞自殺的進步意義“終久不忘”,故而主張“將趙女士自殺的事情,前前后后編成新劇”,通過演劇“感化人心”。或許乏人贊助,此事最後不了了之。現在看來,即使有人編劇,也難保不重蹈《終身大事》的遭遇。但是,以趙五貞自殺事件為背景的一些反映女性遭遇的小說卻陸續見諸報端,並引起廣泛反響。比如,小說《掠婚》的作者一開篇便表示對趙五貞的遭遇“憤恨非常”,並將筆下女主人公的不幸遭遇與其自殺一事相提並論。這些文學形象的塑造與新文化分子的宣傳相互配合,目的在於把保守勢力所褒揚的“趙貞女”,以及官方所認定的“吳趙氏”,重新塑造成具有獨立人格的女性形象“趙女士”。

此后的事實表明,湖南本土新文化分子在與傳統勢力的爭奪中,贏得了“趙五貞”這一歷史符號的注釋權。作為一種歷史記憶,趙五貞及其自刎事件的架構已經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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