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泰建設: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吳良材違反證券交易法,獲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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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吳良材、高等法院、101金上重訴字第6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96年9月7日遭士林地檢暑檢察官起訴違反
證券交易法乙事,經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另因其他公
司而違反稅捐相關法令等,亦維持一審判決,惟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庫
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故本件判決不致對於本公司財務業務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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