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繼承遺產 9年來收歸國有遺產總值25.57億元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依據民法有關無人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今(17)日指出,統計自2005年至2014年1月,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25.57億元,目前代管中案件仍達2002件。
國產署指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所以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且公務機關擔任遺產管理人,不致產生弊端,多指定國產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
國產署表示,統計至今年1月代管案件達2002件,去年1年代管遺產,賸餘財產收歸國有的不動產有200筆(棟),現金5318萬元,遺產管理人除須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蒐索及保存遺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職務外,還需處理被繼承人的訴訟案件。
國產署說,民眾會拋棄繼承遺產,大多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常涉有訴訟爭執,幾無賸餘財產可歸屬國庫,為利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財政部訂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作業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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