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對結構化理財產品仍存認識誤區
鉅亨網新聞中心
新華社記者王濤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銀行季末的吸儲大戰、CPI的壓力、互聯網金融沖擊……給傳統的銀行存款業務造成巨大的擠壓,這也為銀行理財產品創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不過,作為目前境外銀行發售的主流理財產品形式,近期不少掛鉤型結構化理財產品由於未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而備受詬病,這或許是投資者在面對各種理財產品時仍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
根據Wind數據統計,2013年銀行披露實際收益率的1.3萬款理財產品中全部都實現了保本,但以“預期最高收益率”來統計的話,有113款產品沒有達到預期。
“不能像分析普通產品使用預期收益率來分析結構化產品,因為結構化產品復雜而有自身的特點。”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楊德行表示,實際上主要是對“預期收益”及“潛在收益”的混淆和誤解,銀行向銀監會報備時,結構化理財產品就不適用預期收益率這一欄內容。
據了解,結構性產品通常會用一部分投資本金做無風險投資或交易,比如債券,這樣可以進行本金保障,而另一部分則是投資於“風險資產”,為的是博取更高的收益,兩者的占比分配取決於對產品收益的期望以及投資者對風險的承受程度,而掛鉤資產的表現決定了結構化產品的潛在收益區間,因此,與傳統固定收益類產品不同,掛鉤類結構性產品是一種浮動收益產品。
以國內發行結構化理財產品最多的招商銀行為例,數據顯示,該行推出的金葵花焦點聯動系列實際年化收益率與預期年化最高收益率相比,差距從0.17%~7.6%不等,盡管沒有達到最高的潛在收益,但無一例外地都仍在其預設的潛在收益區間之內,並且其中的區間累積型產品到期共33款,而有27款收益高於同期限無風險利率。
“Wind在未來的數據統計中,針對這些可能會被公眾混淆的概念,不僅僅是結構化理財產品,都會增加一些特殊的說明。我們正在這方面做一些改進。”Wind資訊財富管理及海外事業部總裁張仲峪表示,Wind只提供數據,並不對數據本身進行評價,但“分析結構化理財產品使用預期最高收益率的確是不嚴謹的說法”。
業內人士表示,有衍生品不代表高風險,問題是如何去運用這些衍生品。現在的結構化產品完全可以通過合理的設計,達到收益風險的平衡,產品也不會因為衍生品存在而變得風險更大。
應該說,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銀行理財產品創新為投資者創造了一個介於存款和高風險投資中間的投資渠道,這無論對於是承受息差壓力下的銀行業而言,還是缺乏投資渠道的投資者而言都是一件好事情,這也是目前監管部門對傳統影子銀行中最為認可的一部分。
自結構性產品登陸中國市場以來,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沖擊,讓結構化理財產品時有風險,但其本身的“浮動收益”特點決定了投資者必然要承受一定的風險。當然,業內人士表示,由於產品本身或者掛鉤的衍生品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如果銀行並未有盡到告知義務,或者存在銷售誤導的情況,銀行則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不過,即便是傳統的非結構化理財產品,監管部門也一直嚴禁銀行利用“預期最高收益”等概念來向投資者宣傳。此前,銀監會也專門下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範理財業務投資運作,防范化解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
上海銀監局去年就曾專門發文,要求銀行完成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錄音錄像同步監控,杜絕私售產品行為。
一位國有銀行上海分行個金部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結構化產品簡單來說就是“固定+浮動”,對於投資者而言主要看其風險控制安全墊,“結構化產品應該看產品的設計本身,結構本身的重要度要遠遠超過報出來的收益率”。
楊德行表示,結構化產品本身是浮動收益的概念,收益會隨著掛鉤的標的物的表現而浮動,是一個潛在的邏輯關係,他建議,投資者在設定結構化產品的時候,首先是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其次投資者應該對掛鉤的標的物有所了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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