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設網站買賣房地產 財政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4-02-12 18:48
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方式,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這種買賣行為在認定是否屬「以營利為目的」時常引發爭議,財政部今(12)日指出,經常以買進賣出方式從事房地買賣,且符合「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者,包括個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具備「營業牌號」等,都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方式,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這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常有爭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地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判斷認定原則,依財政部於95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以買進賣出方式從事房地買賣,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而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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