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光化學:媒體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特此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2/12
2.公司名稱: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6.報導內容:A12版標題:「台北電臺送隨身碟 內建違法公司簡介」報導述及本公司之內
容,第一段:....遭桃園縣環保局開罰五十萬元....。第四段:....去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排放強鹼水和廢氣,遭桃園縣環保局分別開罰三十萬元及二十萬元,....。
7.發生緣由: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桃園縣環保局於網站公告稽查空氣污染結果,提及本公
司三廠未有效收集處理廢氣,逸散至大氣中,將予與處分。具體說明如下:
桃園縣環保局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對三廠空污處理設備進行稽查,發現兩項缺失
:(1) A棟廢氣冷凝設施之管線鬆脫破損,未及時修復致現場有揮發性有機氣體(VOC)逸
出,冷凝設施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源。(2) L棟廢氣洗滌塔pH值顯示計故障未發現,致
洗滌水pH值12.1超出操作許可證規範的7~9。以上兩項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每項均以
最低罰責10萬元處分。事發後,三廠立即進行改善,已於去年十一月廿九日經環保局官
員複檢合格。
8.因應措施:本公司三廠於環保局稽核發現缺失後,隨即展開全面性檢討,總經理並邀集
各廠廠長與環保主管舉行專案會議聽取三廠報告。總經理裁示永光集團各廠須記取教訓
,在系統面、作業面深入檢討與改善。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曾榮獲環保署污染防治績優廠商獎,故重視生態資源永續發展
、響應綠色環保,向來是永光集團的社會責任與全體同仁共同努力的目標,我們將持續
改進,以確保工業安全及環境保護,落實公司「遵守環保規定」的環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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