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層性侵兒童少年者 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4 16:35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列曾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和兒童或少年發生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賞;以及曾經觸犯暴力性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將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以維護乘客的安全。
交通部指出,修正草案明訂曾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到37條,包括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和兒童或少年發生有對價的性行為,或者拍攝、製作兒童或少年的猥褻影片、圖片等行為,經判刑確定,都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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