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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運光電:公告本公司延長104年度現金增資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24 18:41


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104年現金增資因有鑑於募集期間逢農曆年假,使整個特定人士募集 繳款期間縮短,為考量實際募集資金之狀況及能順利募集本次資金,經本公司向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業經金管會105年3 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7666號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 一、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5年4月14日止。 (三)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申請期間截止日(105年4月14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 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日 盛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電話(02) 2541-9977)提 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 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 註)/365】 2.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所繳納 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 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 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23%計 算之。 (五)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悉數認 購。 二、本次辦理現金增資倘若募集資金失敗之承諾書 本公司104年12月28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乙案,業經105年1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53990號函申報生效,暨105年1月25 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2143號函核准變更發行價格在案。今本公司擬向金管會申請延長 募集期間三個月,以尋求最適發行時點及維護公司股東權益,茲承諾如下: (一)對於原股東已繳納之股款,如於特定人繳款期間主張退還股款,本公司將依「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加計利息返還,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認購 股款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年利率(註)/365】 註:年利率依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23%計算之。 (二)本公司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管會105年1月7日申報生效乙案,經本公 司決議,擬修訂現金增資洽特定人之募集期間,若因此現金增資變更計畫,致原股東或 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立書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碧霜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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