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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科研成果獎勵破題:轉化收益由20%提高至50%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31 08:10


本報記者 赫敏 實習記者 陳冰淳 深圳報導

科研人員積極性不高——這一困擾科研成果轉化多年的問題,有望獲政策突破。


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結束了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審議。草案中提出,要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中對於科研人員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50%。

實際上,近年各地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陸續出台政策,大幅提高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收益中的獲益比例。

21世紀經濟報導根據公開資料發現,包括湖北、廣東、四川以及北京等8省市已經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對於科研人員獎勵比例的下限提高到了70%;另有包括江蘇、安徽等8省份已將這一比例提高到50%。也就是,實質上,全國已經有一半以上的省級行政單位,已率先執行二審草案中的這一政策。

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誕生於1996年。為了體現對科研人員勞動的回報,該法律規定,“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利入中,提取不低於20%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從實際的效果看,20%的比例明顯過低。“成果轉不轉化對我們評職稱、拿課題、晉升都沒有幫助,經濟上的收益也不多。”深圳大學一名副教授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這導致學校大多數老師對於成果轉化沒什麼興趣。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李修全曾撰文指出,2007年—2012年,我國科技成果收益率24.8%,成果技術轉讓率3.4%。

這就是廣受詬病的科技“兩張皮”問題。一方面,科研院所每年生大量科技成果卻“鎖在深閨”;另一方面,企業面臨轉型升級壓力對科技創新“嗷嗷待哺”。科技“成果”由此被戲稱為科技“陳果”。

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正是希望力解決這一問題,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

但在今年2月份對草案的一審中,代表們認為,一審草案中依然規定獎勵比例為“至少20%”不合理。“法律規定了不低於20%,給你太高也不可能,特別是國有院校和科研單位,當然事先有約定的除外。”參與審議的陸浩委員表示。

他進而指出,日本法律規定,技術轉讓生的相關利益分配比例發明人占25%,團隊25%,大學25%,以及技術轉讓辦公室25%;韓國規定可以將收益的50%用於分配給參與技術研發的所有人員,收益中的10%用於促成技術轉移和實現效益人員的獎金發放,剩餘作為公共財。

實際上,近年,各個地方政府在實踐中發現,提高這一比例很有必要,各省也紛紛對此作出突破。

2014年6月,湖北出台《湖北省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科技成果轉化資處置的收入扣除資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后的現金收益,其70%—99%歸研發團隊;作價入股形成的股權,高校院所以榮譽權參股,其股權占作價入股形成的股權的5%,其余95%的股權歸研發團隊。

此后,河北、吉林、廣東、山東、上海等地也陸續出台相關政策,將科研成果轉化后的比例獎勵提高到了70%。

2014年,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印發通知,決定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央級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

試點方案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的分配權利屬於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用於獎勵人員的股權超過入股時作價金額50%的,按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關規定,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今年3月,遼寧出台鼓勵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政策也引入了這一做法。5月,天津開展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收益、處置試點,也作出類似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的這些做法,無論按現行法律的“不低於20%”還是按二審草案的“不低於50%”而言,都不算違反法律規定。

參加審議的黃伯雲委員認為,現在各地政府對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非常高,有些地方規定的獎勵比例高達90%,而法律頒佈后,會起到“統一認識”的作用。

此外,方新委員則認為,一項科技成果的形成,科技人員創造性的勞動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所以取得收益的一部分,實際上不是誰對他的獎勵或恩賜,而是他自己應有的權益。

目前而言,雖然法律試圖突破科研成果處置權限制,將成果處置權大多下方到了單位。但21世紀經濟報導了解到,許多科研人員仍認為這方面更需要加強成果持有人的主體性。

華中一位高校科研管理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科研院所生的成果是職務發明,其轉化需要單位具有主導權。“在企業跟單位的談判中,單位對於科研成果轉化效益的定位不在商業價值,還夾雜單位的其他效益,這就往往使談判陷入僵局。”此外,“在很多轉化企業中,技術成果持有人可能既不是管理者,也不是單位利益的代言人,地位尷尬,也影響科技成果的轉化效果。”

在這方面,四川的尺度似乎更大。該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專項改革方案》規定:“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編輯 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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