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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熱潮興起:高管婚前四類協議保護企業財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31 08:10


每經實習記者 王心田

在財富管理時代,個人財富的爆髮式增長往往與企業商業經營密不可分,無論是身家上億的超級富豪,還是身處創業大潮中的新富潛力股,以及大型成功企業的公司高管人群,他們的個人婚姻問題也勢必對企業經營以及家庭財富生影響,如何規避或減少這方面的影響?隨億萬富豪“談感情傷錢”案例的頻現,婚姻財富管理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繼前期對億萬富豪婚姻財富管理採用的家族信托等方式進行調查研究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針對創業者及公司高管等高凈值人群,探尋適宜他們的婚姻財富管理方式。

進入21世紀,伴隨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國內創業氛圍急速升溫,掀起了大創業潮,創業者成功經營、獲得風投擴大企業和登陸資本市場的案例不斷湧現。此外,時下許多創業者都選擇進入新三板來實現企業價值的飛躍,截至2015年7月30日,新三板掛牌企業已達到3018家,總市值1.3萬億元,平均每家掛牌企業的市值達到4.3億元。新三板市場上的財富神話令這些創業者的身家也猛增至千萬級以上。

創業者歷經重重挑戰,邁過無數道坎才能使企業獲得初步成功。然而,許多創業者都費盡心思去積累財富,很少考慮給潛在的婚姻財富問題做必要的規劃。一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發生婚變,極少有創業者不被離婚影響到公司日常運營、資估值和所有權結構的。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到被英國權威律師研究機構錢伯斯(Chambers)評為亞洲最佳私人財富律師的賈明軍,他在此向創業者這類準富人群分享一些潛在婚姻財富問題和解決方案。

持股情況成核心問題

新三板的創業者資本原始積累還不多,特別是現金財富比較少,但一旦掛牌或上市成功后,他們所持股份會實現一個比較大的增值,之后如果轉板至主板或者創業板就可以實現財富劇增。不少例子顯示,如果這類創業者面臨婚姻財富問題時,大多會伴隨有股權之爭。

不同的企業擁有不同的持股情況,出現的問題也各不相同,目前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企業中夫妻雙方持股,遭遇婚變;第二,創業者單方持股,發生離婚糾紛;第三,創業團隊中的合伙人面臨離婚,配偶分割股權。

賈明軍介紹,“目前我們接觸到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在上市之前介入的離婚案件,因為新三板的掛牌程序比主板、創業板相對快一些,實際控制人一般面臨離婚案的話都是比較棘手的,這個時期再去打離婚官司,上市風險就比較大。新三板最基本的要求是企業要有持續穩定的經營能力,(創業團隊)婚變往往導致企業的經營決策權和投票權分散,這樣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夫妻店”自上世紀90年代起就很常見,很多傳統行業的初創企業是夫妻共同經營的形式,所以很多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夫妻雙方。餐飲連鎖品牌真功夫的創始人蔡達標夫婦就是這樣的案例,其離婚糾紛就曾鬧得沸沸揚揚,最終蔡達標身陷囹圄,公司上市的事情也化為泡影。

所以,初創企業如果是夫妻雙方持股的情況,若希望進入新三板掛牌上市,需要謹慎對待婚變帶來的嚴重后果。

目前,單方持股的情況比較常見。通常是一方在外創業,一方在家照顧家庭或從事其他職業,其中一方在企業持股的這種情況,無論企業是否股改成功,爆發婚變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司掛牌上市進程。

賈明軍道,“現在新三板掛牌前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都不高,大部分企業都沒有進行股改。如果企業股改成功面臨離婚問題,按法律規定股份是可以直接分割的。如果企業還沒有進行股改,有限責任公司就需要面臨企業估值的問題,如果雙方的估值和將來登陸資本市場以后的的估值差距過大,很有可能出現股權代持,原始出資合法性等問題,導致后期企業不能運作。”

另外,如果創業團隊中的合伙人遭遇婚變,配偶分割股權也非常麻煩。合伙人的前配偶在離婚協議中接收了公司部分股權,作為其他合伙人將擁有一個新的不受歡迎的股東,影響到公司日常運營話語權,進而影響其他大股東自身的凈資。

由此可見,無論是個體創業者還是團隊創業者,婚姻財富規劃都應該納入企業風險控制的範疇,做好婚姻財富預案,這樣即便遇到婚變,也可以泰然處之。

四類協議保護企業財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發現,目前婚姻財富管理方案主要可以從預防型和問題解決型兩種情況入手策劃。而預防措施主要是簽署四類協議:即起草和簽署婚前協議;補充簽署婚內協議;合伙人配偶同意協議;公司章程預設。

婚前協議適用於尚未結婚或准備再婚的創業者,起草婚前協議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現的婚姻問題對企業掛牌新三板或上市主板和創業板的影響。婚前協議裏面的內容主要包括婚前約定的財範圍以及財的分割和歸宿等問題。

婚內協議主要針對已經結婚而還未發生婚變的創業者,如果配偶同意,可以簽署婚內配偶同意函,或者是婚內財約定協議書,這可以有效避免離婚對公司的影響。然而配偶同意函適用性比較窄,主要因為已婚的夫妻雙方由於感情和麵子的問題,通常很難完成配偶同意函。

合伙人配偶同意協議主要用於團隊創業者。現在資本市場中,私募在對企業投資的時候很多都要求企業實際控制人簽署婚前協議。SolomonWardSeidenwurm &Smith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商業律師邁克爾?李斯(MichaelLees)就曾建議在公司設置裏包含有離婚意外預算。“開始的時候就要有一個設計良好的合伙人關係、所有權或股票持有協議,規定好若遭遇離婚事件,合伙人的配偶必須將他/她所持有的股份賣回給公司(或其共有人)。”

邁克爾?李斯談到,“這一買賣規定必須包含詳盡的條款和條件,包括股份估值的方法、交易時間和用於購買的資金來源,比如手頭現金、現有信用額度及/或貸款。”為保證“購買權”能在民事法庭受支持,在任何婚姻紛爭出現之前讓所有相關方簽署對那份協議所有條款的同意書是值得的,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旦出現無法買回的情況,這份協議可以限制前配偶的投票權及管理參與度。

另外,公司章程的預設對避免婚變造成企業不良影響的方案也是預防型協議的一種。賈明軍律師曾在其微博的博文《婚姻糾紛與股權的處理》中提到,公司章程中可以對配偶一方股東資格做出限制,因為公司章程對於公司財的約定效力大於股東與非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

企業估值成協商難點

針對已經出現婚姻問題的創業者,盡量減少婚變對企業穩定經營的影響是首要問題,這類婚姻財富管理的方案主要是協商和訴訟兩種。賈明軍律師建議創業者盡量協商解決,這樣可以減小對雙方權益的影響。

協商解決中有幾個難點,創業者需要注意,特別是針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多是科技型、信息類的輕資類企業。企業支付資金和實際資金能力以及實際資的量中間是有差異的,所以夫妻雙方在財認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賈明軍律師表示,“對於企業估值,未持股一方要充分清醒地認識到估值的財富是一個紙面財富,最終是否能真正變現還需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個紙面財富到實際財富的轉變是和大的市場經濟環境,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精力投入等諸多因素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不能因為企業的估值較高,就認為自己分到的財就一定較多。”

賈明軍律師強調,“非持股一方如果要求接近於市值一半的追加款作為補償,而使持股一方一時難於籌集現金,可能會形成抵押或從公司運營中抽取資,這都會造成公司運營出現不穩定的因素。然而非持股一方如果不懂經營,不懂管理,即便是獲得了股權,也難以在公司運用中發揮作用,所以夫妻未持股一方也不應該執於追求一味的公平,因為估值本來就存在一個價值差。”

訴訟則是最后選擇的解決方案。賈明軍告訴記者,“如果夫妻雙方協商失敗,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公司股權,如果創業者涉及到新三板上市的情勢,離婚訴訟會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和基礎,一般來講,新三板報批工作就會暫停。”

賈明軍表示,訴訟以后,“法院一般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是立案處理,首先看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任何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同意配偶一方通過離婚方法取得股權,那麼非持股一方就不能取得股權,而是給予相當於股權價值一定比例的資金。若最終協商不到位,獲得的資金則按股權審計評估報告為準。”

婚前協議更適創業者

對於成功人士使用家族信托的婚姻財富管理方案,在創業者這類準富人群裏適用起來則存在一些問題。大多數創業者的財富積累本就不多,大部分都用在了維持公司正常運營上面,而選擇融資的創業者更是處在青黃不接的狀態,他們的股權財富顯得相對單一,但是由於股權架構存在的形式非常複雜,所以婚前協議這種預防型方案顯得更為適用。

首先,股權信托在國內尚處於起步階段,不成熟;其次,公司章程預設方案雖然理論上可行,但實際操作中還有待商榷,相應條款在國內還處於探討階段,實施起來有一定困難;再次,婚內協議在新三板企業適用的情況目前很少,主要由於中國人“談錢傷感情”的觀念所致;最后,婚前協議是相較於其他方案中最佳的一類。雖然大多數夫妻認為婚姻財富應該以感情為基礎,不應該以財富的清楚界定為基礎,如此就損害夫妻感情。但是,這些傳統的認知已經在當今的中國社會有一些革新,特別是在年輕的創業者人群中,他們接受新觀念比較快,為了規避企業潛在的財富管理風險,還未結婚或者再婚的創業者選擇簽署婚前協議比較起來是最佳的解決方案。

賈明軍,“從純理性的角度來,婚前協議不僅照顧到持股一方財富的安全性,同時也照顧到離婚后財富變化的穩定性,是比較好的婚姻財富管理方案。”另外,債務問題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涉及到,以避免企業債務糾紛傳導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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