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中心想落地先過這關!經部修法要求5MW以上IDC需經中央及地方「聯合審查」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經濟部今 (1) 日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針對 5MW 以上之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除原有的能源效率要求外,正式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此項修法主旨呼應全球 AI 發展浪潮下的用電挑戰,未來業者在規劃階段就必須通過涵蓋投資貢獻、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等 5 項指標的中央、地方聯合審查機制,確保資料中心投資能兼顧產業發展、供電可行性及能源使用效率,引導算力與電力平衡發展。

因應全球 AI 發展浪潮帶動的大量用電需求,台灣作為全球半導體重鎮,同時也是 AI 供應鏈不可或缺的一環,資料中心的設置預期將帶動國內百工百業的創新與應用。為使資料中心發揮在地供應鏈的產業關聯效益,經濟部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將產業效益評估增列為審查要件,其中細項指標包含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 5 項指標。
經濟部表示,為了讓資料中心在規劃階段就採用高效率設備與最佳可行技術,其實早在 114 年 11 月 3 日就已經依據《能源管理法》第 16 條之授權,修正發布了三項子法規定,當中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當時的規定就已經明確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到 5MW 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必須在全新設置或擴建階段即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全面優化節能設計並提升整體的能源效率。
經濟部指出,本次的修正主要是因為外界高度關注資料中心耗電量大的問題,認為資料中心的設置應該要同時兼顧相關產業的效應。因此經濟部本次在修正該準則第九條附表七「資料中心整體效率」時,特別增列了上述的 5 項產業效益評估項目。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修法之後資料中心的「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程序將更為嚴格, 。在電力規劃方面,投資計畫在區位規劃選定階段,業者必須先就電力供應可行性,與台電公司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一定規模所需的電力容量,以確保後續的電力供應具有可行性。
而在產業效益方面,業者則必須向設置區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國科會科學園區或經濟部園管局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這些受理機關率先評估該計畫所能帶動的在地投資效益後,再轉送經濟部能源署辦理審查。
最後的審核關卡將由能源署召開經濟部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會議,邀請前述的受理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台電、相關部會以及學者專家進行聯合審理。產發署將針對投資案帶動國內產業關聯的效益進行把關,台電則聚焦於電力規劃可行性,透過多方聯合審理,確保全台資料中心的投資案都能兼顧地方產業發展、電網供電可行性以及能源使用效率。
經濟部強調,算力確實需要電力支持,期待未來資料中心發展可以藉由能源使用說明書的聯合審查機制,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就提早評估電力供應狀況,進而規劃選擇最合適的設置區位。同時也能導入最佳的節能設計,藉此降低整體電網的負荷並提升能源效率,更能進一步強化在地連結,為台灣創造更高的產業關聯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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