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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通過CLARITY法案:加密監管進入明確時代?

金色財經

陶朱,金色財經

摘要:2026年5月14日,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以 15 票贊成、9 票反對,通過CLARITY 法案(《加密貨幣市場結構法案》),法案正式被提交至參議院全體進行表決。若法案最終通過,這將意味著加密貨幣持有者將獲得更明確的監管保護。

一、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通過CLARITY 法案

周四,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投票推進了CLARITY 法案。


根據公開資訊,該法案以15票支持、9票反對獲得通過,並已提交參議院全體表決。包括兩名民主黨議員在內的跨黨派支持,使市場認為該法案存在較高通過機率。

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Tim Scott表示:「該法案不會站隊傳統金融或新技術,而是站在普通美國人一邊。」

受該利多消息影響,BTC 24小時漲幅2%,截至發稿報80914.04美元;ETH 24小時漲幅0.7%,截至發稿報2267.64美元;其他加密貨幣也以漲勢為主。

Coinbase股價一度漲超7%,截至發稿報212.01美元。

二、CLARITY法案的五大關鍵條款

穩定幣獎勵

該法案中最具爭議的條款涉及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其他加密貨幣參與者如何向穩定幣支付獎勵。

該法案禁止向類似於銀行存款的閒置穩定幣餘額支付獎勵,但允許向基於交易的活動(例如通過穩定幣進行的支付)支付獎勵。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財政部將被要求聯合發布規則以實施該條款。

銀行反對這項條款,稱其可能導致存款流出受監管的銀行體系。加密貨幣公司則表示,禁止加密貨幣交易所等第三方支付穩定幣利息將構成反競爭行為。

反洗錢

該法案將要求所有數字商品交易所、經紀商和交易商均被視為《銀行保密法》下的金融機構,這將使它們遵守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的要求。這將使加密貨幣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與銀行一樣受到相同的反洗錢監管,而此前一些加密貨幣公司曾辯稱它們不受相同規則的約束。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融資豁免

加密貨幣公司每年最多可籌集 5000 萬美元,總額最多可達 2 億美元,無需像其他公司那樣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

與投資合約掛鈎的加密代幣仍可在此制度下出售,但與證券相比,監管負擔有所減輕。

這項豁免將限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定大多數代幣銷售屬於非法證券發行的能力。此前,在拜登執政期間,該監管機構曾採取過這種立場,許多法院也支持這一立場。

去中心化金融

許多主流加密貨幣平台都是「去中心化的」,這意味著用戶可以直接相互互動,這與傳統交易所不同。

去中心化平台辯稱,它們無法遵守類似銀行的規則,因為這些規則大多假定存在一個位於交易中間並持有客戶資金的法律實體。

Clarity法案將界定平台何時才能達到充分去中心化的標準。如果平台未達到該標準,將被視為金融機構,並需像銀行一樣報告可疑活動和監控交易。

如果平台能夠封禁用戶,或者擁有其他用戶不具備的私有權限或硬編碼的特殊特權,則該平台將不被視為「去中心化」。

代幣化

代幣化通常是指將金融資產(例如股票、債券甚至房地產)轉化為加密資產的過程。在SEC預計將允許公司試驗基於區塊鏈的股票交易之前,加密貨幣公司一直在投資代幣化股票交易。

該法案將明確,將證券放在區塊鏈上並不能使其免受證券法的約束。它還要求SEC進一步研究代幣化證券的監管處理。

該法案還將強制規定,出於監管目的,代幣化證券通常應與其所代表的基礎證券受到相同的對待。

三、CLARITY 法案還存在哪些主要爭議

1.穩定幣付息問題

在穩定幣付息問題上,華爾街銀行與穩定幣相關業務公司之間存在巨大的分歧。

更新版法案允許加密貨幣公司向用戶提供穩定幣獎勵和收益,同時嚴格保護傳統銀行存款免受競爭。根據新條款,像Circle這樣的發行機構可以將穩定幣整合到借貸、支付和去中心化金融協議中,而無需進入受監管的銀行領域。銀行的計息帳戶仍享有受保護的地位。

但美國主要銀行集團正在反對CLARITY法案中的新穩定幣規則,並警告稱,最新提案在保護銀行存款方面力度不夠。5月4日,五大銀行業行業協會(美國銀行家協會、銀行政策研究所、消費者銀行家協會、金融服務論壇和美國獨立社區銀行家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抨擊基於「期限、餘額和持有期限」的獎勵機制存在漏洞。

銀行方面認為,如果穩定幣開始提供與儲蓄帳戶類似的收益,客戶可能會將存款從傳統銀行轉移出去。這反過來又可能影響整個經濟的信貸活動。「研究表明,收益型穩定幣可以將所有消費者貸款、小企業貸款和農業貸款減少五分之一甚至更多。國會必須把這件事做好。」

2.DeFi定義爭議

CLARITY法案試圖定義哪些協議屬於真正的DeFi。但如何界定去中心化缺乏統一標準。

部分民主黨議員認為,很多所謂DeFi項目,實際上只是「披着去中心化外衣的金融機構。」法案可能會帶來洗錢、規避制裁、駭客轉移資金等問題。民主黨認為如果DeFi不受監管,未來可能成為朝鮮駭客、恐怖融資、制裁繞道的重要工具。但共和黨最終否決了這一修正案。兩黨正在DeFi問題上存在明顯裂痕。

3.道德條款問題

美國參議員克爾斯滕·吉利布蘭德(紐約州民主黨)曾表示,CLARITY法案如果沒有一項禁止高級政府官員與加密貨幣有關聯的道德條款,不太可能在參議院獲得通過。

「我們絕不能允許國會議員、高級政府官員、總統或副總統利用其內部關係從這些行業中牟取暴利。這是最惡劣的權錢交易;這是最惡劣的競選資金違規行為;這是對憲法的踐踏。」

這也反映了民主黨人的擔憂:川普正在與加密貨幣不斷加深聯繫,並以此牟利。

白宮顧問帕特里克·維特強調,道德條款應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而非選擇性地適用,並強調公平必須是談判的首要原則。

儘管關於道德條款的爭議不斷,但共和黨委員會成員最終決定不在本次版本的法案中加入此類措辭,他們認為道德考量超出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而且可以通過參議院全體會議的修正案來添加此類措辭。

這也是目前法案跨黨派支持仍不穩定的重要原因。

四、CLARITY法案距離真正生效還有多遠

CLARITY法案距離生效還有以下幾個關口:

首先要參議院全體投票,需要獲得更多跨黨派支持。該法案需要至少60名參議員(共100名)的支持才能通過,這意味著至少需要7名民主黨參議員加入所有共和黨參議員的行列。

但紐約州參議員克爾斯滕·吉利布蘭德和其他民主黨人表示,如果最終法案中沒有「利益衝突」條款,限制包括川普家族在內的政府官員從加密貨幣行業獲利,他們就不會支持該法案。最新的版本中沒有包含這一條款,因為它超出了銀行委員會的管轄範圍,需要在稍後階段添加。白宮官員已公開表示,他們不會接受針對總統的法案,這使得該法案最有可能在參議院全體投票前出現衝突,而行業倡導者希望在議員們8月夏季休會前看到參議院全體投票。

其次是要參議院與眾議院就最終版本進行協調。究其原因,CLARITY法案很多框架,都直接繼承自FIT21。FIT21相當於眾議院版本;CLARITY相當於參議院版本。美國憲法要求:最終提交總統簽署的法案,必須是「完全一致的文本。」因此,如果眾議院通過FIT21,參議院通過CLARITY,但內容存在差異,就必須進入協商委員會進行統一。

最後,經過總統簽署,CLARITY法案才能成為法律。

五、業內人士怎麼看CLARITY法案通過?

  • 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Tim Scott:推進這項法案對於為加密貨幣行業提供指導和標準至關重要。「多年來,數字前沿一直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開發商、企業家和投資者都感到迷茫。他們面臨着困惑和執法行動,而政府本應制定明確的規則。」

  • 參議院銀行委員會首席民主黨議員伊麗莎白·沃倫在審議過程中表示擔憂,認為該法案對加密貨幣公司過於友好:「我們的職責是服務美國人民,而不是推進有利於加密貨幣行業的法案,那樣會危及美國消費者、美國投資者、我們的國家安全和金融體系。」

  • 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成員、內布拉斯加州共和黨參議員皮特·里基茨表示:「作為參議員,我為投票支持CLARITY法案而感到自豪。該法案為數字資產市場建立了清晰且可執行的監管機制,將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和國家安全威脅,並促進創新。」

  •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邁克·塞利格慶祝法案通過,稱其為「朝着使美國成為全球加密貨幣之都邁出的重要一步,這將使美國在未來幾年繼續保持全球數字資產創新中心的地位。」他強調,該法案確立了區分證券和商品的明確標準,為數字資產交易制定了透明的規則,並標誌着長期以來被批評者詬病的「執法監管」模式走向終結。

  • 弗吉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馬克·沃納:「我想我現在正處於加密貨幣的煉獄之中,但我很期待最終能夠成功。」

附:CLARITY法案(《數字資產市場清晰法案》)原文

核心要點(TOPLINE)

本委員會提出的《市場清晰法案》為數字資產市場參與者建立清晰保護機制,讓普通美國民眾能安全參與數字資產市場。


第一章 總則與資訊披露(TITLE I)

第 101 條 簡稱

本法可引稱為《2025 年數字資產市場清晰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 of 2025),簡稱 「CLARITY 法案」。

第 102 條 特定關聯資產交易的披露要求

  • 定義 「關聯資產」:指網路代幣,其價值依賴於發行方的創業或管理努力。

  • 披露義務:關聯資產相關交易需提交初始披露與半年期持續披露;代幣本身仍被視為商品。

  • 可推翻推定:網路代幣默認推定為關聯資產,除非發行方或數字資產仲介向 SEC 提交書面認證,以合理證據證明該代幣並非關聯資產。

  • 無重大非公開資訊承諾:發行方須確認其未持有重大非公開資訊(仲介合理判定無法提供時除外)。

  • 終止認證:發行方或仲介可認證 「創業 / 管理努力已終止」,此後無需繼續履行 SEC 披露義務。

第 103 條 關聯資產交易的豁免與規則制定(加密監管條例)

  • 豁免註冊(Regulation Crypto):關聯資產若以投資合約形式發行 / 銷售,可豁免 SEC 註冊,適用加密監管條例。

  • 募資限額:

    • 單個自然年內最高募資額:5000 萬美元,可持續 4 年;

    • 或流通關聯資產總市值的10%(取孰高者);

    • 單一發行方總募資上限:2 億美元(毛收入)。

  • 合規前提:必須遵守第 102 條的初始披露與半年期披露要求。

第 104 條 關聯資產內部人士轉售限制

  • 12 個月鎖售限制:公司內部人士 12 個月內轉售關聯資產的數量受限,防範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避免 「砸盤」 壓價。

  • 去中心化治理豁免:DAO 等去中心化治理系統不視為單一控制主體;其常規管理行為(即使由個人執行)不構成中心化控制;預設、透明、有限的網路安全應急措施(無單一主體主導)亦不視為協同控制。

第 105 條 網路代幣的法定特徵

  • 非證券化認定:SEC 須制定規則,規定若資產價值主要來自分布式賬本系統,則該網路代幣不構成 disqualifying 金融利益(即不被視為證券)。

  • 司法判例豁免:若本法生效前,美國法院已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認定某數字資產非證券,SEC 不得再將其定性為證券。

第 106 條 SEC 豁免權保留

保留 SEC 的豁免權,允許其為特定主體、證券或交易提供量身定製的證券法豁免。

第 107 條 記錄保存要求現代化

SEC 須修訂規則,允許使用分布式賬本數據作為法定記錄,適配區塊鏈技術特性。

第 108 條 數字資產活動證券監管現代化

  • 規則更新:SEC 須修訂規則,消除過時、不必要或過度繁重的數字資產監管要求。

  • 州法優先排除:部分州證券法要求被聯邦法取代,但各州反欺詐權保留。

第 109 條 內幕交易法適用

關聯資產證券交易繼續適用現有聯邦內幕交易法。

第 110 條 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適用範圍

明確:數字商品不屬於 「證券」,不適用《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IPA)。


第二章 反非法金融(TITLE II)

第 201 條 《銀行保密法》與制裁法適用

數字商品經紀商、交易商、交易所被定義為金融機構,適用《銀行保密法》,須建立 ** 反洗錢(AML)、客戶身份識別(KYC)、客戶盡職調查(CDD)** 制度。

第 202 條 數字資產審查標準

財政部聯合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制定風險導向型審查標準,評估金融機構數字資產相關的 ** 報告義務、反洗錢合規、反恐怖融資(CFT)** 執行情況。

第 203 條 防止非法金融合作法案(試點計劃)

建立公私合作試點,允許私營部門與聯邦執法機構共享非法金融線索、威脅情報與新興風險數據。

第 204 條 金融科技保護法案

成立獨立反恐怖與非法金融金融科技工作組,成員包括財政部、司法部、FBI 高層及私營部門代表;研究數字資產被用於恐怖融資與非法活動的模式,提出反洗錢與反非法金融改進方案。

第 205 條 數字資產 ATM( kiosk)監管框架

加密貨幣 ATM 建立聯邦統一監管底線,包含:

  • 欺詐預防措施;

  • 新用戶交易限額;

  • 強制客服熱線;

  • 客戶資金保護與交易透明化要求。

第 206 條 數字資產非法用途年度研究報告

財政部聯合司法部,一年內完成並向國會提交報告,分析境外恐怖組織、跨國犯罪集團如何利用數字資產進行非法活動,並提出SEC 與 CFTC 強化合規與執法的建議。


第三章 去中心化金融(DeFi)負責任創新(TITLE III)

第 301 條 DeFi 交易協議監管適用規則

  • 非去中心化協議定義:聚焦控制權、自由裁量權、協議修改 / 審查能力;具備上述權力的協議被認定為 「非去中心化」。

  • 去中心化治理豁免:僅靠去中心化治理系統不構成單一控制主體;核心基礎設施(節點、驗證者、中繼器、安全委員會)不視為協議控制方(無單一主體實際控制時)。

  • 規則制定:SEC 聯合財政部制定規則,明確非去中心化協議控制方如何遵守證券仲介機構合規要求。

  • 《銀行保密法》適用:需註冊的非去中心化協議(金融機構身份),按活動性質適用現有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 302 條 分布式賬本消息系統非法金融義務

  • 定義:指為用戶提供區塊鏈應用 / DeFi 協議操作入口的網頁前端(不含協議、節點、錢包等核心基礎設施)。

  • 監管指引:財政部發布制裁、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指引,約束美國主體所有 / 營運的前端系統。

第 303 條 特定資金轉移特別措施

授權財政部設立新 「特別措施」:若境外司法管轄區、機構或交易類型被認定為數字資產洗錢高風險,財政部可禁止或限制美國金融機構與其開展相關資金轉移。

第 304 條 境外穩定幣年度報告

財政部每年發布報告,評估依賴美債、大規模流通的境外穩定幣是否構成重大非法金融威脅;內容包含:

  • 各境外穩定幣非法金融風險評級;

  • 發行方內控有效性評估;

  • 非法交易規模及與美國金融體系關聯數據;

  • 其他關鍵風險分析。

第 305 條 可疑交易臨時凍結安全港

  • 自願凍結權:獲許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方與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可應執法機構書面要求,對可疑交易實施短期臨時凍結。

  • 免責保護:善意合規凍結並履行通知與記錄義務的,免於聯邦 / 州民事訴訟。

  • 程序要求:凍結記錄保存3 年;及時通知客戶與執法機構(或 FTC);凍結為自願行為,不免除其他法定義務;現有 SARs、資產扣押、制裁權力完全保留。

第 306 條 DeFi 交易協議自願網路安全計劃

  • NIST 認證計劃:由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營運,DeFi 協議可自願參與,接受網路安全、審計、代碼透明度標準評估。

  • 標準制定:NIST 通過公眾意見徵集,制定 DeFi 專屬標準與最佳實踐指南(定期更新)。

  • 合規標識:達標協議可使用 NIST 頒發的合規認證標識;聯邦機構將參與認證視為善意合規證據(不取代州法)。

第 307 條 金融工具定義修訂(《銀行保密法》)

將數字資產納入《銀行保密法》「金融工具」 定義;財政部可發布自託管錢包監管指引,但不得強制收集非客戶 / 交易對手的個人身份資訊(PII),且不削弱聯邦執法權。

第 308 條 數字資產仲介機構風險管理標準

  • 風控義務:數字資產仲介在通過 DeFi 協議路由 / 執行交易前,須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覆蓋:

    • 反洗錢、反制裁規避、反欺詐;

    • 市場操縱防範;

    • 營運與網路安全風險;

    • 面向用戶的 ** plain-language 風險披露 **;

    • 區塊鏈分析工具部署與風險響應機制。

  • 聯合執法:SEC、CFTC、財政部、FinCEN、OFAC 聯合制定並執行標準;財政部負責反洗錢 / 反制裁,市場監管機構(SEC/CFTC)負責其餘合規;現有執法權完全保留。

第 309 條 數字資產混幣器(Mixers/Tumblers)研究報告

財政部向國會提交詳細報告,內容包含:

  • 混幣器技術原理;

  • 非法 / 合法使用比例與規模;

  • 交易所與銀行風險敞口;

  • 各國監管對比;

  • 立法與監管改進建議。

第 310 條 境外司法管轄區仲介機構風險研究(GAO)

美國政府問責局(GAO)聯合財政部,一年內完成報告,評估低監管轄區內服務美國用戶的境外數字資產仲介風險,提出監管與立法應對方案。

第 311 條 境外對手活動研究(財政部 + GAO)

財政部與 GAO 分別向國會關鍵委員會提交報告,分析境外對手關聯的數字資產仲介風險,包括:

  • 外國政府是否收集美國交易數據;

  • 是否竊取仲介知識產權;

  • 可附機密附件。

第 312 條 智能合約網路安全標準研究(財政部)

財政部聯合 CISA、NSA、NIST,一年內完成報告,研究數字資產智能合約、託管、密鑰管理、部署的網路安全標準,提出立法建議(可附機密附件)。

第 313 條 DeFi 金融穩定風險聯合研究

財政部、聯準會、SEC、CFTC 聯合研究DeFi 協議在金融體系中的功能與風險,定期向國會提交報告(連續 4 期後終止)。


第四章 銀行業負責任創新(TITLE IV)

第 401 條 數字資產活動許可

修訂《銀行控股公司法》《國家銀行法》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國家銀行、州銀行、特定信用合作社可在現有業務範圍內(支付、借貸、託管、交易等)使用數字資產與區塊鏈技術。

第 402 條 投資組合保證金聯合規則

SEC 與 CFTC 聯合制定規則,允許註冊交易商、期貨傭金商(FCM)或經紀商對證券、掉期、期貨、數字商品帳戶實施跨品類投資組合保證金,實現統一風險管理。

第 403 條 跨產品凈額結算資本要求

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制定資本要求,覆蓋銀行與銀行控股公司跨產品凈額結算協議風險(允許交易對手違約時合併抵消風險敞口)。

第 404 條 禁止支付穩定幣生息(核心妥協條款)

  • 禁止:受監管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關聯方,不得向美國用戶支付類似存款的被動利息 / 收益(封殺生息穩定幣)。

  • 允許:基於真實交易行為的獎勵(如交易返現、會員權益、做市獎勵),由 SEC/CFTC/ 財政部聯合制定細則。


第五章 監管創新(TITLE V)

第 501 條 CFTC-SEC 微型創新沙箱

建立聯合沙箱,合格企業可在投資者保護機制下測試創新金融產品,期限最長 2 年(可延期)。

第 502 條 國際合作

SEC 與 CFTC 加強境外監管機構與國際組織合作:

  • 跨境資訊共享;

  • 推動技術中立型全球標準;

  • 建立數字資產跨境監管沙箱。

第 503 條 自動化合規技術研究

向國會提交報告,分析區塊鏈與智能合約如何實現監管合規自動化。

第 504 條 立法實施年度報告

金融監管機構每年向國會(含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法執行情況及立法改進建議。

第 505 條 證券代幣化

  • 定性:代幣化證券仍屬於證券,適用證券法。

  • 研究:SEC 研究代幣化證券監管框架,含託管標準、跨機構協調、跨境合規、投資者保護。

  • 同等待遇:代幣化證券原則上與對應傳統證券適用相同監管規則(SEC 保留專屬管轄權)。

第 506 條 後量子密碼標準自願採用

鼓勵行業自願採用NIST 後量子密碼標準,提升數字資產安全韌性。

第 507 條 跨境反非法金融協調(財政部主導)

建立財政部帶領的跨部門機制,協調境外政府與機構,打擊數字資產非法使用、制裁規避、恐怖融資;制定國家戰略並每年向國會提交進展報告。

第 508 條 境外數字資產交易與合規年度報告

財政部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

  • 按交易量排名的主要境外司法管轄區;

  • 各轄區與美國反洗錢 / 反制裁 / 反恐怖融資標準的合規度評估;

  • 針對高風險轄區的外交與執法行動詳情。


第六章 軟體開發者保護(TITLE VI)

第 601 條 軟體開發者安全港

  • 豁免證券法:DeFi 軟體開發者與網路參與者,僅從事交易打包、分布式賬本算力提供、純軟體開發相關活動的,免於聯邦 / 州證券法約束。

  • 規則制定:SEC 制定規則,明確 DeFi 交易協議涉及證券活動時的證券法適用邊界。

第 602 條 非同質化代幣(NFT)安全港

NFT默認豁免證券法,除非其涉及投資合約特徵(即具備證券屬性)。

第 603 條 NFT 綜合研究(GAO)

GAO 向國會提交報告,全面分析 NFT市場規模、用途、技術特徵、風險與收益。

第 604 條 區塊鏈監管確定性法案

  • 豁免貨幣傳輸許可:區塊鏈開發者與基礎設施提供商不被歸類為貨幣傳輸機構,無需申請相關許可。

  • 保留刑事追責:明知資金為犯罪所得或用於非法活動仍協助轉移的,仍適用聯邦刑事處罰。

第 605 條 私鑰自託管權保護(「保留你的幣」 法案)

  • 核心權利:聯邦機構不得禁止、限制或損害用戶使用自託管錢包掌控數字資產的權利。

  • 執法保留:財政部、SEC、CFTC、銀行監管機構等保留現有非法金融、洗錢、恐怖融資、制裁執法權。


第七章 客戶資產保護(破產機制)(TITLE VII)

第 701 條 破產中的客戶資產定性

關聯資產與數字商品在《破產法》第 7 章(清算)中被認定為客戶專屬財產,與普通商品、證券適用相同保護規則(隔離於平台破產資產)。

第 702 條 破產安全港

數字商品交易適用商品合約破產安全港規則:交易對手可在破產程序外直接平倉、處置抵押品(與傳統衍生品、證券保護一致)。


第八章 客戶保護(TITLE VIII)

第 801 條 投資者教育材料

SEC 與 CFTC 要求數字資產仲介向公眾提供通俗易懂的教育材料,包含:

  • 分布式賬本工作原理;

  • 數字資產核心風險;

  • 與傳統市場差異;

  • 交易 / 證券相關披露規則;

  • 欺詐識別與舉報渠道。

第 802 條 消費者保護保留條款

明確:本法不削弱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 NFT 與數字消費代幣市場不公平 / 欺詐性行為、行業指引、消費者教育、反壟斷執法的管轄權。

第 803 條 數字資產金融素養研究

SEC 與 CFTC 聯合研究零售用戶數字資產金融素養現狀,評估教育成效,制定可量化目標的改進策略;一年內提交聯合報告。

第 804 條 經紀商破產風險披露規則

  • 規則制定時限:SEC 在270 天內發布規則,要求經紀商向投資者書面披露:數字商品、支付穩定幣、證券在經紀商破產 / 清算 / 接管時的處置方式。

  • 諮詢要求:制定規則時須與 CFTC、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協商。

  • 披露時點:經紀商在接收 / 購買 / 託管數字資產前必須披露,並持續更新。

  • 披露內容:說明相關資產在《多德 - 弗蘭克法案》第二章、SIPA、《破產法》下的法律地位與償付優先級。


第九章 其他條款(TITLE IX)

第 901 條 數字資產聯合諮詢委員會

成立 SEC-CFTC 聯合諮詢委員會,成員含監管機構代表、行業、學術、用戶代表;研究數字資產議題,向監管機構提供非約束性建議;SEC 與 CFTC 須正式審議並回應委員會意見。

第 902 條 監管機構諒解備忘錄(MOU)

SEC 與 CFTC 簽署 MOU,協調聯合監管、執法行動、資訊共享;明確:

  • SEC 保留反欺詐、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管轄權;

  • CFTC 保留商品市場完整性專屬管轄權。

第 903 條 FinCEN 撥款授權

法案生效後前五年,每年為 FinCEN 撥款3000 萬美元;授權 FinCEN 主任提供20% 薪資溢價,吸引高端人才。

第 904 條 住房激勵試點(Build Now Act)

在特定社區發展切塊補助(CDBG)參與轄區,建立住房開發激勵試點(非核心條款)。

第 905 條 配套規則制定時限

各監管機構須在法案生效後 1 年內,通過正式公告與徵求意見程序,制定實施本法所需規則。

第 906 條 生效日期

  • 一般條款:法案生效後360 天正式實施。

  • 需制定規則的條款:以360 天或聯邦公報發布最終規則後 60 天(取孰晚者)為生效日。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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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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