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化: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福聚太陽能(股)公司改善計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8/14
2.公司名稱: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103年12月8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48065號函辦理
8.因應措施:
(1)依據金管會103年12月8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48065號函要求本公司應依資金貸與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聚能」)新台幣15億元案提改善計畫,並
按季公告執行情形及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
(2)因福聚能於104年6月2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破產,並於7月21日收到法院
發文字號104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破產通知書。本案已無法按原重整計畫;
內容大致為:(1)投資資金的引進、(2)研發技術的引進、及(3)工廠進行原廠改
造,協助其執行改善計畫。
(3)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就福聚能開立之抵押本票新台幣
壹拾伍億元進行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17日發文字號104年度
司票字第7957號裁定,福聚能於民國102年7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伍億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福聚能於104年7月30日接獲法院通知,指定破產管理人為吳啟孝律師。行義聯合法律
事務所吳啟孝律師於104年8月3日發函本公司參加104年9月1日上午10點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五樓大禮堂召開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屆時將會依照借據及相關文件進行
債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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