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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巴塞爾iii協議:流動性覆蓋率能否成為銀行監管新寵指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3 08:21


來源: 卡托研究所網站7月31日 | 作者:卡托研究所兼職研究員jeff hummel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銀行準備金要求已經漸漸退出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控制體系。加拿大、英國、瑞典、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香港已經紛紛取消了傳統的銀行準備金要求條款。而其他國家,該要求條款也不過是一紙空文。這種去監管化趨勢是有其道理的。然而最近一種新的、基於巴塞爾協議的準備金要求卻又悄然出現。


經濟學家們認為,存款準備金實際上是在向銀行課稅,強制銀行持有一部分非受益性資產。各國央行則認為通過調節存款準備金來影響貨幣控制實在不夠靈活。在美國上個世紀大蕭條時期,美聯儲在剛剛取得國家性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控制權后就決定將其數額增加至原有的兩倍,結果導致了1937年的經濟衰退。

表面上看,設立銀行存款準備金的目的是保障銀行的資本流動性。但在實際操作中,準備金條款可能會使銀行無法在需要的時候動用自己的流動性。正如1964年的一份報告中所說,“設立存款準備金來保障銀行可以隨時滿足客戶的取款需求,這就仿佛為了防火而把裝滿水的水缸放在那里閑置。除非真的發生火災,否則,這些水就毫無意義。”

隨著存款準備金條款日趨失寵,認為不能放松銀行監管的人士便開始尋求風險性的資本性準備金,正如國際巴塞爾協議中所落實的那樣。最近,各國央行也開始傾向於為銀行存款準備金支付利息的選擇。與單純的存款準備金相比,這一方式更利於銀行保有流動性。

但在最新的巴塞爾iii協議中,又出現了一種和存款準備金極為相似的流動性要求條款。該條款被稱為“流動性覆蓋率”,或lcr。流動性覆蓋率條款要求銀行保有“優質的流動性資產”(hqla)。該資產必須足夠充足以確保銀行可以應對30天的現金凈流出量。

和簡單地劃出存款準備金不同,流動性覆蓋率的內涵要更為復雜。該規定的主要適用對象是資本超過2500億美元的銀行;銀行與儲蓄公司的控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規範。而小型社區銀行並不在規定的適用范圍內。但由於銀行控股公司已經受到一攬子規定的影響,流動性覆蓋率條款事實上已經將主要的投資銀行納入了監管范圍內。

與傳統的銀行準備金條款不同,流動性覆蓋率並不規定某一最低限額的現金儲備。相反,它要求銀行保有多種優質流動性資產。銀行資產的計算要考慮債務到期、適銷性和風險性。流動性覆蓋率條款中甚至包括某些形式的公司債,當然票面價值會比市場估價低出一半左右。流動性覆蓋率也因適用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

簡而言之,流動性覆蓋率的目的是,盡可能防止大型金融機構出現期限錯配。在2007年到2008年的金融危機期間,在銀行間拆解市場和資產抵押票據市場出現了大規模恐慌。流動性覆蓋率的出臺就是為了避免類似恐慌的再次發生。但無論是流動性覆蓋率條款還是存款準備金率,銀行還是需要保有一定量的準備金或短期政府債券。而且,這個存量一般會高於銀行愿意承擔的額度。

流動性覆蓋率條款的討論發生在2010年前。除了為存款準備金和資本性準備金付息這一理由外,美國銀行之所以在狹義貨幣儲蓄計算基礎上繼續保有高出100%的準備金資本,可能還有其他原因。

每當金融危機爆發,就會掀起要求銀行以更高的準備金率,如果不是100%的話,保有現金資產的呼聲。在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芝加哥計劃》就是這一呼聲的具體體現。在當年的銀行存貸危機期間,該提案被稱為“狹義銀行。”在2008年危機時,也有諸多知名經濟學者贊成這一貨幣政策。無論他們的提議彼此有多少差異,其核心都是要求政府為銀行準備金付息。

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條款在某些領域放開了對銀行的限制,但在其他領域則有所加強。在存款方面,流動性覆蓋率條款並沒有強制要求銀行必須提供現金準備金,流動性債券也可以作為資本性準備金。在這一點上,流動性覆蓋率條款很容易讓人們想起已經被經濟學界摒棄的真實票據理論。

但在針對為更廣泛的銀行債務提供準備金要求時,流動性覆蓋率條款就要比傳統的存款準備金條款更為嚴格。在流動性覆蓋率條款下,銀行很難參與到限期轉換交易當中。限期轉換交易往往涉及到將長期證券打包轉換為短期證券。在條款內涵上,它把銀行變成了安全儲蓄公司和對沖基金的結合體。

那么,流動性覆蓋率條款是否最終能夠避免它所試圖避免的問題呢?對此,我們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和探討。但是,筆者對此持懷疑態度。盡管很多貨幣經濟學家認為該條款在歐元區內收獲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樂觀背后他們都忽視了該條款會帶來的長期負面影響。

和所有之前的銀行管理措施一樣,流動性覆蓋率條款很有可能最終變成非限制性措施。銀行可以找到各種空子來規避其影響,或通過自我更新發展出新的商業模式來繞過這一條款。由於條款本身的復雜性和目標的靈活性,銀行的實際騰挪空間並不小。

此外,一旦新一輪的金融危機來襲,流動性覆蓋率條款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嚴格控制,很有可能會使危機惡化。條款的限制性越強,銀行的自由金融機構屬性就會越弱。這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銀行作為中間商的效率。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流動性覆蓋率條款都加大了政府對銀行儲蓄資本的管控。在筆者看來,當儲蓄保險和尾大不掉的銀行仍然迫使政府掏出納稅人的錢為他們的不道德投機買單,導致2008年金融危機的巨大風險就會讓政府的新一輪風險管控機制淪為一紙空文。

原文鏈接:

http://www.cato.org/blog/reserve-requirements-basel-style-liquidity-coverage-ratio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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