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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內容:依耀登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03月23日至115年04月21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
期間自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
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
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
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
以現金贖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03月23日至115年04月21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04月21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04月22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03月23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
)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至往來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2.債券贖回價款發放將於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5年04月28日)採匯款或郵寄支票
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自贖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
於115年04月23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15樓
電話: 02-2528-898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04月23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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