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代幣化證券聲明:代幣化證券在聯邦證券法中的適用性
金色財經
來源:SEC官網,編譯:金色財經
簡介
為了更清晰地闡明聯邦證券法在加密資產中的適用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司財務部、投資管理部和交易與市場部就代幣化證券相關的分類發表聲明。代幣化證券是指聯邦證券法中「證券」定義所列的金融工具,其格式或表示形式為加密資產,所有權記錄全部或部分地保存在一個或多個加密網路上。代幣化證券有多種模型,它們在結構和持有人權利方面各不相同。代幣化證券通常分為兩類:(1) 由證券發行人或代表發行人代幣化的證券;(2) 由與證券發行人無關連的第三方代幣化的證券。本聲明旨在幫助市場參與者遵守聯邦證券法,並為向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提交任何必要的註冊、提案或請求採取適當行動做好準備。我們隨時準備就任何問題進行交流。
證券發行人發起的代幣化證券
證券發行人可以通過以加密資產的形式發行證券來實現證券代幣化。為此,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將分布式賬本技術(DLT)集成到其用於記錄證券所有者(「主證券持有人文件」)的系統中,使得加密網路上的加密資產轉移會導致主證券持有人文件中相應證券的轉移。因此,以這種方式發行的證券與傳統方式發行的證券之間的唯一區別在於,發行人(或其代理人)不是通過傳統的鏈下數據庫記錄來維護主證券持有人文件,而是在一個或多個加密網路上維護該文件,這些網路的功能相當於鏈上數據庫記錄。作為該記錄系統的一部分,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將鏈上數據庫記錄與鏈下數據庫記錄一起使用,並將鏈上資訊(例如,錢包地址、持有的證券數量和發行日期)與相關的鏈下資訊(例如,證券持有人姓名和地址)關聯起來。
同一類證券可以以多種形式發行,包括代幣化形式。同樣,發行人可以允許證券持有人以不同形式持有證券,並可將證券從一種形式轉換為另一種形式。證券的發行形式或持有人記錄方式(例如,鏈上與鏈下)並不影響聯邦證券法的適用。例如,無論證券形式如何,《證券法》均要求每次證券的發行和銷售都必須向委員會登記,除非獲得註冊豁免。同樣,無論股票形式如何,根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股票均屬於「權益證券」。
另一方面,代幣化證券可能與以傳統形式發行的證券屬於不同的類別。例如,發行人可以以傳統形式發行一類普通股,同時以代幣化證券的形式發行另一類普通股。但是,如果代幣化證券與以傳統形式發行的證券性質基本相同,且代幣化證券的持有人享有基本相同的權利和特權,則根據聯邦證券法,出於某些目的,代幣化證券可能被視為與以傳統形式發行的證券屬同一類別。
或者,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不涉及構成或構成主證券持有人文件一部分的加密網路的情況下,對證券進行代幣化。在這種模式下,發行人在鏈下發行證券,並向證券持有人發行加密資產。該加密資產不傳遞證券的任何權利、義務或利益,並且該加密資產及其鏈上數據庫記錄不會直接集成到該證券的主證券持有人文件中。相反,該加密資產可以間接用於在主證券持有人文件中實現證券的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加密資產的轉讓(即證券交易)會通知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在主證券持有人文件中記錄證券所有權的轉移。由於鏈下數據庫記錄構成主證券持有人文件,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將使用鏈上數據庫記錄來更新鏈下數據庫記錄,以記錄證券所有權的轉移。
第三方發行的代幣化證券
除了證券發行人發行的代幣化證券外,與證券發行人無關聯的第三方也可以將該發行人的證券代幣化。第三方用於證券代幣化的模式各不相同,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權利、義務和收益可能與基礎證券的權利、義務和收益存在實質性差異,也可能沒有。此外,加密資產可能代表也可能不代表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所有權權益或合約義務,因此,加密資產持有人可能享有也可能不享有與基礎證券持有人相同的權利。此外,加密資產持有人可能面臨與第三方相關的風險,例如破產,而基礎證券持有人則不一定面臨這些風險。
我們觀察到兩種第三方將他人發行的證券代幣化的模式:託管型代幣化證券和合成型代幣化證券。在第一種模式下,第三方發行代表基礎證券的加密資產,例如代幣化證券權益。基礎證券由第三方託管,而加密資產則證明持有者對所託管基礎證券的所有權權益(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在第二種模式下,第三方發行代表其自身證券的加密資產,該加密資產提供對基礎證券的合成敞口,例如代幣化關聯證券或基於代幣化的證券互換。
第一種模式:託管型代幣化證券
代幣化證券權益
第三方可以通過創建以加密資產形式存在的證券權益,將他人發行的證券代幣化。與上文討論的證券發行人發行模式類似,第三方可以通過將分布式賬本技術(DLT)集成到其用於記錄權益持有人的系統中來實現這一點,加密資產的轉移就會導致第三方記錄中證券權益的轉移。在這種模式下,加密資產代表持有人通過證券權益對基礎證券的間接權益。證券權益的發行形式不影響聯邦證券法的適用。
或者,第三方可以在不依賴加密網路(或加密網路並非其用於記錄權益持有人的系統的一部分)的情況下,將證券權益代幣化。在這種模式下,加密資產仍然可以用於在第三方記錄中轉移證券權益,類似於上文討論的發行人發行模式。由於記錄維護在鏈下,第三方將使用鏈上數據庫記錄來更新鏈下數據庫記錄,以記錄證券權益的轉移。
第二種模型:合成型代幣化證券
關聯證券
第三方可以通過發行加密資產形式的「關聯證券」將他人發行的證券代幣化。「關聯證券」是由第三方自身發行的證券,它提供對基礎證券的合成敞口,但並非基礎證券發行人的義務,也不賦予持有人任何來自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或利益。關聯證券的回報與其所參照基礎證券的價值或與基礎證券相關的事件掛鈎。關聯證券可以是債務證券(例如結構化票據)或權益證券(例如可交換股票)。在特定情況下(如下所述),關聯證券也可以是基於證券的互換。代表關聯證券的加密資產與上文「證券發行人發行的代幣化證券」部分討論的加密資產類似。
基於證券的互換交易
第三方可以通過發行以加密資產形式存在的證券型互換合約,將他人發行的證券代幣化。證券型互換合約是一種證券,它通常提供對基礎證券或與證券發行人相關的某些參考事件的合成敞口。證券型互換合約通常不賦予持有人任何與基礎證券相關的股權、投票權、資訊權或其他權利。除非該加密資產已根據《證券法》註冊, 且該加密資產的交易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進行,否則第三方不得向非合格合約參與者提供或出售代表證券型互換合約的加密資產。代表證券型互換合約的加密資產與上文「證券發行人發行的代幣化證券」部分討論的加密資產類似。
「證券型互換交易」一詞的定義見於《證券交易法》第3(a)(68)條。該定義包括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互換協議、合約或交易(互換的定義見《商品交易法》第1a條):(1) 窄基證券指數,包括其任何權益或價值;(2) 單一證券或貸款,包括其任何權益或價值;(3) 與單一證券發行人或窄基證券指數中證券發行人相關事件的發生、不發生或發生程度,前提是該事件直接影響發行人的財務報表、財務狀況或財務義務。如果以加密資產形式存在的金融工具屬於互換交易,且滿足「證券型互換交易」定義的三個條件之一,則該加密資產可能構成證券型互換交易。例如,如果加密資產以可執行方式提供基於證券價值的固定或附條件地交換一項或多項支付,但並不同時賦予持有人對包含所轉移金融風險的資產或負債的當前或未來的直接或間接所有權,則該加密資產可能構成證券型互換。類似地,如果加密資產提供的支付取決於與潛在財務、經濟或商業後果相關的事件或有事項的發生、不發生或發生程度,且不屬於任何特定排除情形,並符合上述證券型互換定義的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則該加密資產可能構成證券型互換。
證券型互換交易和關聯證券在經濟上相似,但聯邦證券法對證券型互換交易的監管適用某些額外或不同的規定,包括與上文所述的非合格合約參與者進行的交易。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證券型互換交易還是關聯證券,部分取決於「互換」定義的排除條款。證券相關的「互換」定義有若干排除條款。如果一項金融工具屬於這些排除條款之一,則它不屬於互換交易,因此也不屬於證券型互換。例如,任何票據、債券或債務憑證,只要是《證券法》第2(a)(1)條定義的證券,均被排除在互換的定義之外。同樣,任何證券、存款憑證或證券組合或指數的看跌期權、看漲期權、跨式期權、期權或特權,包括其中的任何權益或基於其價值的任何權益,只要受《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約束,均不屬於互換的定義範圍。在評估以加密資產形式存在的金融工具是否符合上述排除條款之一時,決定其是否被排除在外的因素是該工具的經濟實質,而非其名稱。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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