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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ITY法案是「加密生死線」嗎?媒體沒講清楚的五個關鍵事實

金色財經

作者:Merkle3s Capital,來源:@Merkle3sCapital

引言:從「穩定幣不能計息」到「競爭方式被重寫」

圍繞美國《CLARITY 加密貨幣市場結構法案》的討論,正在被一種高度簡化、甚至情緒化的敘事主導:

穩定幣不能計息、DeFi 面臨更嚴格約束,於是這部法案迅速被貼上「加密生死線」的標籤。


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它把一部本質上關於市場結構、競爭方式與責任邊界的法案,壓縮成了「監管更嚴或更松」的二元判斷。結果不僅放大了恐慌,也遮蔽了立法者真正試圖解決的結構性矛盾。

就在爭議持續升溫之際,Coinbase 首席執行官 Brian Armstrong 公開宣布,撤回對當前版本加密市場結構法案的支持,並直言「寧願沒有法案,也不要一個糟糕的法案」。這一表態並不意味著行業開始否定監管本身,反而說明:當法案從原則討論走向具體條款,真正觸及商業模式與利益分配時,分歧才剛剛顯現。

如果回到 CLARITY 法案原文本身,會發現它並非試圖扼殺穩定幣或 DeFi,而是在刻意重塑加密行業的競爭邏輯。通過禁止「僅因持有就獲得收益」的穩定幣激勵方式,法案事實上阻斷了一條極易演化為補貼競賽和惡性內卷的路徑,也迫使項目將競爭重心從「誰給得更多」,轉回到「誰的產品、場景和網路更具長期價值」。

同樣,在 DeFi、交易所與仲介責任的界定上,CLARITY 關注的重點也不是技術標籤,而是控制權是否存在、責任是否清晰。被挑戰的並不是創新本身,而是長期依賴模糊邊界和灰色空間擴張的舊增長模式。

本文將基於 CLARITY 法案草案原文及官方 Fact Sheet,從五個在主流解讀中常被忽略的關鍵事實出發,拆解這部法案真正想改變的是什麼,以及為什麼把它簡單稱為「加密生死線」,反而可能誤判它對行業未來的真實影響。

關鍵事實一:穩定幣被「去收益化」,是在阻止惡性競爭,而不是扼殺創新

在所有關於 CLARITY 法案的討論中,「穩定幣不能計息」無疑是情緒最集中的爭議點之一。

不少解讀將其直接等同為「穩定幣吸引力被削弱」「加密金融競爭力下降」,甚至上升為「行業生死線」。

但如果回到法案條文本身,會發現這是一種明顯的誤讀。

CLARITY 禁止的,並不是所有與穩定幣相關的激勵行為,而是僅因持有支付型穩定幣,就向用戶支付利息或收益這一單一模式。換言之,被否定的不是競爭,而是一種極易演變為惡性內卷的競爭方式。

在法案同時列明的例外條款中,立法者明確保留了多種基於使用行為的獎勵空間,包括支付、轉賬、交易、結算相關激勵,以及會員、促銷、返現、忠誠度計劃等;同時,對提供流動性、抵押、質押、參與治理等行為型回報,也並未一概禁止。

這背後的邏輯並不複雜。

一旦允許「持有即給收益」,穩定幣之間的競爭就會迅速退化為利率補貼競賽: 誰能補貼更多利息,誰就能吸引更多規模;而規模優勢又反過來強化資金集中度,最終擠壓中小發行方的生存空間。這種競爭並不依賴產品創新,也與真實使用場景無關,卻會持續放大系統性風險。

CLARITY 的選擇,是在制度層面切斷這條最省事、但也最危險的增長路徑,迫使穩定幣項目和平台回到更健康的競爭維度:

誰能構建真實的支付場景,誰能形成網路效應,誰能通過產品設計和營銷能力留住用戶。

從這個角度看,穩定幣的「去收益化」並不是對創新的壓制,反而是對創新的一種倒逼。它避免了所有穩定幣被迫捲入同一條「躺賺式競爭」的賽道,也為差異化產品和真實使用需求騰出了空間。

這也正是當前法案引發分歧的現實原因之一。對依賴穩定幣激勵和理財補貼作為核心增長工具的平台而言,這一調整意味著商業模式需要被重構;而對希望穩定幣回歸支付與結算基礎設施定位的立法者來說,這正是法案試圖達成的結構性目標。

關鍵事實二:CLARITY的核心不是「監管更嚴或更松」,而是邊界是否可預期

在穩定幣之外,CLARITY 引發的另一大誤讀,是被簡單理解為「監管全面收緊」,甚至被視為對加密行業的系統性打壓。但如果從法案的整體結構出發,這種判斷本身就站不住腳。

CLARITY 試圖解決的核心問題,並不是監管強度本身,而是長期困擾加密行業的監管不確定性。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裡,數字資產的法律屬性往往不是通過明確規則確定,而是通過執法行動被動劃定。項目方和平台只能在模糊地帶運行,直到某一天被告知「你原本就不合規」。

CLARITY 的關鍵變化,正是在制度層面將這種不確定性轉化為事前可選擇、事後可驗證的規則路徑。

這一判斷並非主觀解讀,而是直接體現在法案全文的結構設計之中。CLARITY 並未通過單一條款集中「收緊」或「放鬆」監管,而是以分類、分工與路徑化規則,取代過去高度依賴執法裁量的做法。

具體而言:

  • 在資產屬性層面,法案通過明確區分數字資產證券與數字資產商品,並要求監管機構制定可執行的判斷標準,試圖結束長期存在的監管模糊與機構拉扯;

  • 在監管分工層面,法案明確不同類型數字資產活動所對應的監管框架,將「誰來管什麼」從實踐爭議上升為制度安排;

  • 在合規路徑層面,法案引入可預期的制度選擇,要求項目在披露義務、責任歸屬與反規避規則下明確自身定位,而非被動等待事後認定;

  • 在時間效力上,法案明確不具有追溯效力,避免以立法方式重新定性既往行為,強調規則向前適用。

這些條款並未指向「更嚴」或「更松」的單一方向,而是共同服務於一個核心目標:用規則取代執法裁量,用路徑選擇取代不確定風險。

監管不再以突發執法的形式出現,而是被提前寫入制度,成為市場參與的前置條件。

這也意味著,CLARITY 並不是在降低行業門檻。相反,它要求更系統的資訊披露、更清晰的責任邊界,以及針對規避行為的明確限制。不同之處在於,這些成本不再是不可預測的風險,而是可以被評估、被選擇、被定價的制度約束。

從這個角度看,CLARITY 的真正影響並非「放鬆監管」或「收緊監管」,而是一次明確的制度拐點:

加密行業將從依賴模糊邊界與監管套利,轉向在清晰規則下進行競爭。

對依靠敘事不確定性、合規灰區或監管延遲生存的項目而言,這無疑是一種擠壓;但對希望長期營運、引入機構資金、並在明確法律框架下擴展業務的參與者來說,這種轉變本身,正是市場結構法案存在的意義。

關鍵事實三:DeFi沒被否定,但「控制權」第一次被寫進法案正文

在 CLARITY 的討論中,DeFi 往往被放在「要麼被放行、要麼被扼殺」的對立敘事裡。但從法案原文看,這種二分法同樣並不準確。

CLARITY 並未對 DeFi 採取「一刀切」的態度,而是首次在立法層面明確區分了兩類協議形態:去中心化金融交易協議,以及非去中心化金融交易協議。

真正的分界線,不在於是否使用智能合約,也不在於是否自稱「去中心化」,而在於控制權是否實際存在。

根據法案定義,一個被視為「去中心化」的金融協議,應當基於預先設定、自動執行、非自由裁量的規則運行,且不依賴任何個人或組織對用戶資產進行託管或控制。換言之,協議的執行結果不應取決於某個主體的判斷或批准。

相反,只要存在個人或特定群體能夠實質性地控制或改變協議功能,限制、審查或阻止用戶參與,相關協議就可能被認定為「非去中心化金融交易協議」,從而需要承擔與仲介機構相應的合規義務。

這一界定方式,對 DeFi 生態的影響是結構性的。許多在工程實踐中被視為合理甚至必要的設計,例如多簽治理、可升級合約、緊急暫停機制或由核心團隊維護的前端界面,在法律視角下都可能被視為「控制權存在」的體現。技術上的安全考量,並不必然等同於法律上的去中心化。

CLARITY 並非完全忽視現實風險。在法案中,立法者為協議設置了有限的緩衝空間,允許在預先定義、規則化且臨時的前提下,採取網路安全或應急響應措施,而不當然喪失其去中心化屬性。但這一豁免本身也強調了一個前提:控制權必須被嚴格約束在規則之內,而不能演變為常態化干預。

從結果上看,CLARITY 並沒有否定 DeFi 的合法性,而是迫使整個行業正面回答一個長期被迴避的問題:

當協議出現問題時,究竟是誰有權按下「按鈕」?如果這個權力真實存在,那麼相應的責任就不可能被無限期外包給「代碼」。

因此,這一章節的真正含義,並不是「DeFi 會不會被監管」,而是:哪些 DeFi 設計還能夠繼續被視為無需仲介責任的基礎設施,哪些則必須重新評估自身的法律定位。

這也意味著,未來 DeFi 的競爭,不僅是產品與效率的競爭,更是治理結構與控制權最小化能力的競爭。

關鍵事實四:真正被重點整治的不是加密創新,而是「灰色入口」與執法盲區

與「加密行業被全面收緊」的直觀印象不同,CLARITY 的監管重心其實非常集中。

從法案正文與官方 Fact Sheet 的表述來看,被重點覆蓋和反覆強調的,並不是鏈上創新本身,而是長期處於監管模糊地帶的灰色入口與執法盲區。

這些條款主要集中在三個層面。

首先,是數字資產仲介與法幣入口。

CLARITY 明確將一系列與數字資產相關的仲介活動納入金融監管框架,要求其履行反洗錢、制裁合規、記錄保存等義務。這並非引入全新監管邏輯,而是將傳統金融中已存在的規則,系統性地延伸至加密資產與法幣交匯的節點。

其次,是前端與應用層的責任界定。

在 CLARITY 的框架下,由美國個人或機構營運、用於連接用戶與鏈上協議的前端界面和應用服務,不再天然處於「純技術工具」的免責地帶。當這些前端具備實質性控制、篩選或干預能力時,其合規責任將不再被完全外包給底層協議。

再次,是現金型與高風險通道的專項監管。

法案對數字資產 ATM、kiosk 等現金入口,以及混幣器、匿名增強工具等高風險基礎設施,設置了更明確的監管要求和研究義務,目的在於壓縮洗錢、詐騙和制裁規避的操作空間。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系列措施並非針對「去中心化技術」本身,而是針對那些在現實世界中承擔入口、撮合或控制角色的參與者。CLARITY 的關注點始終是:當加密資產與現實金融體系發生連接時,誰在扮演仲介,誰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從影響層面看,這部分條款對主流加密創新的直接衝擊相對有限,卻會顯著抬高灰色通道的運行成本。對依賴監管空白、跨境模糊性或執法難度生存的業務模式而言,這是一種結構性擠壓;而對希望在合規環境下長期營運的項目和平台來說,這更像是一輪「環境清理」。

因此,CLARITY 在這一章節中傳遞的信號並不是「限制創新」,而是劃定一個更清晰的底線:創新可以繼續,但灰色入口不能再無限期游離在監管之外。

關鍵事實五:真正的分歧不在「要不要監管」,而在於誰來承擔成本

在前四個關鍵事實上,CLARITY 所勾勒的監管邏輯已經逐漸清晰:

穩定幣被迫回歸支付工具定位,監管邊界從執法裁量轉為規則選擇,DeFi 的合法性取決於控制權結構,而灰色入口正在被系統性壓縮。

在這一背景下,Coinbase 撤回對法案的支持,便不再是一個孤立事件,而是整個爭議的集中體現。

從公開表態來看,反對的焦點並不在「是否需要監管清晰度」,而在於具體條款對既有業務模式的衝擊,包括穩定幣激勵安排、DeFi 邊界認定、代幣化資產的可行性,以及監管權力在不同機構之間的重新分配。這些分歧的本質,並不是價值立場的對立,而是成本與責任如何在行業內部重新分攤。

CLARITY 並未否認加密行業的存在空間,但它正在做一件更具現實衝擊力的事情:將長期外部化的合規成本、系統性風險與仲介責任,重新拉回到具體的商業主體身上。

這意味著,過去依賴補貼競爭、監管模糊或結構性灰區實現增長的模式,將面臨顯著壓力;而那些能夠在明確規則下運作、並將合規成本納入長期經營模型的參與者,則更有可能獲得持續空間。

因此,圍繞 CLARITY 的真正分歧,並不在於「監管會不會扼殺創新」,而在於:誰將為行業走向制度化競爭付出代價,又由誰來承接新的秩序紅利。

結語:CLARITY不是「加密生死線」,而是舊增長模式的分水嶺

回到最初的問題:CLARITY 是加密行業的「生死線」嗎?

從法案文本與整體結構來看,答案並不在「生」或「死」之間,而在於一次明確的轉向。CLARITY 並未試圖終結加密行業,而是在制度層面劃清邊界、重寫規則,並迫使市場參與者正視一個現實:不確定性正在被逐步替換為責任。

這部法案真正終結的,並不是創新本身,而是依賴補貼、模糊邊界和責任外包的舊增長模式。

被保留下來的,是在清晰規則下展開競爭的空間,也是加密行業走向成熟所必須經歷的階段。

因此,將 CLARITY 簡單理解為「監管收緊」或「行業生死線」,反而會低估它的真實影響。

它更像是一道分水嶺:一側是依賴灰色空間和敘事紅利的過去,另一側,則是需要在制度約束下重新定義競爭力的未來。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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