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從遊戲幣到加密貨幣:虛擬資產案件中的罪名適用路徑與數額認定爭議(下篇)
金色財經
本案從一則上海法院的刑事判決切入,所涉及的是傳統遊戲行業中,員工利用工作權限修改後台數據並轉售遊戲幣獲利的行為。儘管遊戲幣與加密貨幣並非同一範疇,但在當前司法體系對 Web3、虛擬資產、加密貨幣犯罪 尚缺乏明確立法指引、裁判尺度尚未成型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往往會將遊戲行業的虛擬財產案件作為類比基礎,用以推斷 Web3 領域刑事案件的法律屬性、虛擬資產的財產性質以及行為的定性路徑。
因此,在辦理涉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時,律師研究傳統遊戲領域刑事案件的價值在於,更好地了解辦案人員處理虛擬資產案件時的思路和判斷方式,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更有針對性地制定訴訟策略,提升溝通的有效性。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在本文《上篇》當中,我們對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屬性進行了討論。本文繼續討論在傳統遊戲行業與 Web3 領域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額究竟應當如何認定?
02
如何認定本案的涉案金額?
在上海案件當中,法院在考慮被告人量刑幅度時,既沒有直接採用遊戲幣的標價,也沒有簡單以行為人實際售出的價格作為定案依據,而是綜合多項因素予以考量。該案的處理方式,對於律師辦理涉加密貨幣領域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基於此,邵律師結合本案的思路及自身辦案經驗,對相關數額認定問題作進一步分析。
第一,法院認為,遊戲幣定價與其成本之間的關係較弱。與有體物不同,遊戲幣作為虛擬財產,一次產出後即可無限銷售,遊戲商在搭建完遊戲系統後,僅需在系統內修改少量代碼,即可無限產出遊戲幣。雖然沈某對其違規添加、新增的遊戲幣定價100萬元,但其僅實施了簡單的修改數據行為,幾乎沒有成本。
在加密貨幣領域,同樣存在「名義價格」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情況。Web3 項目方發行的代幣即便設定了發行價、估值或不可增發機制,但這些價格往往僅是項目內部的經濟模型設定,與其在真實市場上的可實現價值並不等同。因此,在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涉及職務侵占、盜竊、詐騙等罪名時,必須從「流動性—市價—可實現價值」三個層面進行區分。
首先,流動性是價值能否實現的前提。BTC、ETH 等主流幣具備深度流動性,市場供需關係相對穩定,司法機關可以獲得較為客觀的參考價格。而許多 meme 幣、項目方內部發行的代幣,甚至部分仍處在私募輪、未上線交易所的 Token,其交易深度極淺,買賣雙方高度依賴項目方控制,根本不具備真實的市場流動性。
其次,所謂「市價」未必是司法可採用的價格。大量代幣在鏈上呈現的價格,可能是由項目方做市、少量成交甚至「拉盤」行為形成。其價格並不具備普遍性和可替代性,難以反映真實價值。例如,一個代幣在交易所上標示 1 美元,並不意味著行為人能夠以此價格賣出全部涉案數量。
最後,司法認定中更關鍵的是可實現價值。即:在不顯著影響市場價格的前提下,該代幣在現實中究竟能夠以何種價格被變現。可變現金額才真正與財產損失、違法所得、涉案金額相關。對於流動性弱、交易深度淺或由項目方自設價格的代幣,若以其「鏈上顯示的名義價格」計算涉案金額,極可能導致量刑結果明顯失衡。尤其是在 Web3 領域,代幣受到項目風險、監管政策、交易所規則等因素影響,隨時可能被下架,一旦失去交易渠道,其價格甚至可能瞬間歸零,這進一步說明「名義價格」並不能真實反映代幣價值。
因此,在行為人涉嫌職務侵占或其他數額型犯罪時,是以「侵占時點的鏈上成交價格」、「代幣發行階段的 TGE/私募輪價格」,還是以其「實際可變現金額」作為數額認定依據,將直接影響量刑幅度,甚至可能決定案件落在三年以下還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區間。在代幣存在隨時被下架、無法交易、價格快速歸零風險的情況下,更應當審慎判斷其真實價值,避免數額認定與司法實際脫節。
第二,法院認為,遊戲幣定價與營運商因犯罪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數額不具有同一性。一般情況下,財產犯罪數額等同於被害人損失數額。但營運商可以通過修改代碼的方式不斷複製遊戲幣,即使其部分遊戲幣存在損失,仍可滿足玩家的任何購買需求。因此,即便沈某違規添加銷售的遊戲幣定價100萬元,但這並不能等同於遊戲商實際損失100萬元資金。遊戲幣定價僅為遊戲商可能獲取的預期回報,而非現實的財產損失金額。
在加密貨幣領域,同樣,幣價應當如何認定始終是刑事實務當中一個極其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加密貨幣是否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屬性,是其價值能否獲得刑法保護的前提。主流幣種(如比特幣、以太坊)因具有稀缺性、公開流通性和市場定價機制,其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獲得承認。但部分由項目方自行定價、缺乏真實市場流動性、沒有實際應用場景支撐的代幣,其價值與遊戲幣類似,更多由發行方主觀賦予,而非真實市場交易形成,因此難以被視為具有普遍認可經濟價值的「財物」。
對於此類代幣,在行為人非法獲取或轉移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邵律師認為,更適合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評價,而非直接以職務侵占等財產犯罪處理,以避免在數額認定上出現明顯失衡。
第三,法院認為,對於遊戲幣等虛擬財產,應堅持適度保護的刑事政策。法院既肯定了遊戲產業對社會的積極作用,也強調了其與青少年身心健康保護存在價值衝突。因此,在刑事政策上,應對這類虛擬財產堅持適度保護原則,對超額利益不予保護,換句話說,遊戲公司若通過正常渠道銷售遊戲幣,玩家是否充值,充值數額均不確定,若根據本案遊戲幣100萬元的定價作為犯罪數額並責令退賠,會造成對遊戲公司的不確定利益進行超額保護,使之因犯罪行為而獲利,並不妥當。
在辦理加密貨幣領域的職務類犯罪時,這一政策思路同樣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自 2013 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來,到 2017 年「94公告」全面禁止首次代幣發行(ICO),再到 2021 年「924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再到2025年11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十三部門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我們能夠看出,國家始終將虛擬貨幣交易視為非法金融活動,並持續強調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在這一政策背景下,當 Web3 項目方、虛擬貨幣交易所等主體作為「被害單位」主張其虛擬資產受到侵犯時,其請求是否屬於刑法應當保護的利益,是否具備「應受保護性」,這值得商榷。
對這類案件而言,若直接將項目方或交易所視為當然的「被害單位」,並據此認定高額數額,可能與國家在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態度產生衝突。因此,在涉及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職務類犯罪的辦理中,仍需結合政策導向,對所謂的「財產利益」是否屬於刑法保護範圍作更審慎的判斷。
小結: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密貨幣領域的涉案金額認定,比傳統遊戲領域的遊戲幣價值判斷要複雜得多。其背後不僅涉及資產本身的經濟結構與流動性問題,還疊加了更為敏感、更多層次的政策背景因素,使得司法實務中的數額認定更具不確定性,也更具爭議空間。
寫在最後:
對於長期深耕新經濟、Web3 領域的律師而言,我們應當知道,遊戲幣與加密貨幣並非同一法律對象,其經濟邏輯、技術基礎與監管屬性都存在本質差異。因此,我們在研究傳統遊戲行業的刑事案件時,目的從來不是將其簡單套用到 Web3 領域,而是藉此理解辦案人員在面對「虛擬資產」時的思維模式與裁判習慣。只有真正理解對方的認知框架,律師在溝通和論證中才能找到切入口,實現有效對話。
但與此同時,更必須意識到:Web3 案件的偵辦邏輯與傳統案件完全不同。無論是代幣的價值形成方式、交易機制、流動性結構,還是虛擬貨幣在國內的政策定位,都決定了這些案件在定性、數額認定和刑事保護範圍上具有更高的不確定性和更強的爭議性。辦案人員往往缺乏行業知識,而律師的專業判斷與論證路徑,往往會成為影響定性方向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這樣的案件中,律師不能依賴單一路徑或傳統經驗,而應當結合自身大量涉幣案件的辦案實踐,在「資產結構—技術原理—市場價值—政策背景」四個維度之間靈活切換,從而為當事人構建最適合的辯護策略。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推薦閱讀
Web3求職 | 如何抓住行業機遇,又能防範法律風險?
GEO服務商的法律紅線與合規生存指南
邵律師的出差日記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暢行幣圈交易全攻略,專家駐群實戰交流
▌立即加入鉅亨買幣實戰交流 LINE 社群(點此入群)
不管是新手發問,還是老手交流,只要你想參與加密貨幣現貨交易、合約跟單、合約網格、量化交易、理財產品的投資,都歡迎入群討論學習!
- 延伸:一堂從配置角度看懂幣圈的入門講座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延伸閱讀
- 財富轉移最後機會:山寨幣技術壓縮極限已至 2026年1月大暴漲倒數計時
- 89%亞洲富人已佈局加密貨幣:資金全面轉向長期保值與投資百倍幣
- ETH/BTC反轉訊號浮現:多日數據顯示乙太坊正在重新奪回主導權
- BTC技術圖表分析|比特幣突破10萬美元無懸念 應關注哪些百倍幣?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