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宇生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與璞策國際有限公司簽訂合資協議書及與合資公司之技術授權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0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1)合資協議書:璞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璞策)
(2)技術授權協議:本公司與璞策共同設立之合資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與璞策無關係,雙方合意共同設立合資公司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待合約簽訂日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擬與璞策共同設立合資公司(璞策為主要出資方,本公司出資比例不高
於20%),藉此加快NaviFUS產品於中國地區產品取證進程及/或推動NaviFUS搭
配藥物治療腦癌之臨床應用,後續將簽署《合資協議書》及與合資公司之《技
術授權協議》。
(2)本公司授權合資公司於中國(含港澳)及新加坡地區使用NaviFUS系統治療腦癌
相關專利與技術,進行產品開發、銷售與臨床應用。
(3)依約本公司將可向該合資公司收取不可退還之授權簽約金美金100萬元,及後續
里程碑權利金與未來授權產品之銷售權利金(Royalty)。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1)璞策需參與本公司辦理之現金增資案。
(2)合資公司需向本公司採購一台NaviFUS設備;並委託本公司提供法規與研究顧問
服務。
(3)合資公司享有其他適應症之優先議約權(First Right of Refusal)。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訂有營運目標之應對機制。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藉由該技術授權,除可立即挹注本公司營收,亦可有效
移轉整體營運風險,對公司財務及業務發展具正面助益。
10.具體目的:拓展中國市場並加速NaviFUS產品上市布局。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相關合約細節仍在雙方討論中,正式契約尚未簽訂。
(2)為利後續執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就涉及條款修正、未盡事宜
或因客觀情勢變動而需調整者,得在不低於董事會核議條件之範圍內,全權辦
理後續協商、簽約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3)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
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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