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復宏漢霖(02696)及一名前董事採取紀律行動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聯交所公布,譴責復宏漢霖(02696-HK);及批評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劉世高,及進一步指令:劉世高必須完成26小時有關監管和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董事職責;《企業管治守則》;及《上市規則》第2.13條以及第三A、十一及十四章的規定,三項內容各佔最少三小時,方可再獲委任為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董事。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3A.23、11.07、11.13及14.34條,未有:於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披露投資管理協議;諮詢合規顧問;適時公布投資管理協議;及 於2019及2020財政年度年報披露投資管理協議涉及的金額及其影響。
上市委員會裁定劉世高違反《上市規則》第3.08及3.09B(2)條,未有就投資管理協議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由於他對投資管理協議知情並批准了管理費,他本應積極
採取足夠的行動保障該公司利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監察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用途。(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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